礦工必知的“三違”行為清單
一般三違界定標準
一、共用部分
1.除集團公司界定的16種違章指揮行為以外,違反三大01manbetx 的違章指揮行為。
2.未參加班前會或互聯保未簽名上崗作業。
3.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集團公司主要技術工種人員未持證上崗。
4.未按規定穿著、佩戴安全防護用品;未按規定穿著配備的反光標識工作服;崗位巡查人員、操作人員、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攜帶專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工器具(較嚴重三違除外)。
5.違反交窯製度、擾亂交窯秩序。
6.較嚴重三違界定的特殊崗位以外人員睡崗或脫崗。
7.崗位工種、關鍵工序不執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
8.特殊工種、固定崗位工不按規定現場交接班。
9.作業地點未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10.擅自拆卸在用儀器儀表、設備零配件;衝淋非防水型的電器設備、設施。
11.產塵作業時,防塵設施不齊全或未使用。
12.調度係統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件;擅自關閉監測監控係統傳感器、調度電話錄音功能。
13.打開風門通過人員、物料後,不關閉就離開;打開或掩開風門、風窗乘涼。
14.未按01manbetx 措施規定設置警戒;擅自撤除警戒;擅闖各類警戒(較嚴重三違除外)。
15.乘坐罐籠、吊桶、人車及各類乘人裝置攜帶物品長度、重量違反規定,攜帶未戴防護罩的鋒利工具;把鉤工對乘人攜帶違規物品不製止;運送爆炸物品時違規乘人。
16.變電所、主通風機房、主提升機房、主空壓機房、注氮泵房、瓦斯泵房、瓦斯發電站、運輸充電房、計算機機房等要害場所堆積易燃易爆物品;噴漆作業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0m範圍內進行燒焊、動用明火(製定安全措施的除外);規定禁煙的要害場所內吸煙(較嚴重三違除外)。
17.各類設備、設施、安全保護、提升鋼絲繩、風電及瓦斯電閉鎖未按規定檢查和試驗,未按規定進行巡視和填寫檢查、檢修、試驗記錄。
18.井下存放汽油、煤油;使用的汽油、煤油、潤滑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亂扔亂放;
19.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一密閉房間;壓力氣瓶高空打運未使用吊籃或混吊,搬運時混裝、撞擊、扔拋或閥門直接對人。
20.帶壓操作、破矸、風鎬作業、使用剁斧、扁鏟或剪切工具、機械加工、使用膨脹劑或化學藥劑、減灰及配製氯化鋅溶液、配置腐蝕性液體時,不按規定佩戴防護眼鏡。
21.操作旋轉的工器具、機械設備時,長發未挽在帽內,衣扣未扣緊,領口、袖口未紮緊,佩戴毛巾、圍巾、手套。
22.登高(1.5m≤高度<2m)作業不佩戴保險帶;從作業平台上、設備上直接往下跳;作業平台上作業時,其下方有人逗留;站在兩端未掩車的車輛上作業;站在風錘、錨杆機、單體、鑽機、綜掘機炮頭、礦(叉)車車沿、耙鬥上作業。
23.消防器材因固定或位置不當影響正常使用;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內堆放雜物。
二、一通三防部分
24.放空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造成風流短路。
25.風筒脫節、損壞(距迎頭50m範圍放炮除外)。
26.掘進工作麵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距離超過01manbetx 措施規定。
27.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風門前後5m範圍內堆放物料。
28.巷道高冒處不采取措施造成瓦斯超限。
29.不按規定對密閉牆進行檢查、記錄。
30.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違反規定回收充填物。
31.違反火工品領、用、銷製度。
32.未隨身攜帶放炮器把手(鑰匙)。
33.非放炮員運送電雷管;炸藥箱存放炸藥未上鎖;混放雷管、炸藥。
34.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抽管、裝配起爆藥卷、檢查電爆網路、裝藥、連線、驗炮。
35.抽取電雷管、裝配起爆藥卷等操作無防靜電設施或不按規定進行靜電釋放操作;電雷管腳線未按規定扭結成短路;電雷管和母線連線前腳線未扭結成短路或未懸空。
36.放炮前未將瓦斯傳感器移至安全地點或無測氣員監督挪移瓦斯傳感器;放炮後風筒、瓦斯傳感器未恢複至迎頭,施工人員進入迎頭作業。
37.不裝藥的炮眼或鑽孔未按規程措施要求進行封堵。
38.放炮母線與電纜同側懸掛間距小於300mm。
39.裝藥地點10m範圍內從事與裝藥無關作業;爆破地點20m範圍內,煤、矸石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放炮。
40.放炮期間不使用放炮噴霧設施;放炮前後不按規定灑水滅塵;未按規定使用放炮彩帶。
41.出現拒爆、殘炮未按規定彙報;未向下一班交待當班未處理完的瞎炮;未發出爆破警號就放炮。
42.防突預測鑽孔未按設計要求布置施工;防突預測鑽孔施工人員未經專門培訓。
43.采掘工作麵施工防突預測鑽孔前,人身安全防護不符合規程措施要求。
44.抽采管路、下向鑽孔未按規定巡查、放水。
45.抽采鑽孔不按措施規定及時合茬抽采。
46.人為或管理原因導致監控斷線,傳感器誤顯示;未定期校正、維護各類傳感器。
47.履帶鑽機行走時電纜、油管無專人監護。
48.正在施工的鑽機壓車柱、防跑偏、防傾倒裝置不符合規定;施工時鑽機立柱限位(固定)設施未緊固。
49.打鑽使用壓風排渣時,孔口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除塵裝置(使用防噴裝置的除外)。
50.鑽機正在鑽進時,跨越、低頭鑽過鑽具或從後方通過。
51.鑽孔注漿封孔,未按要求使用攪拌桶和壓力表。
52.敲砸鑽杆不使用銅錘。
53.鑽頭停在煤段,壓風未關閉且無人看護。
54.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台;操作人員離開鑽機,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
55.使用鑽機反轉或使用夾持器卡瓦強卸鑽頭;鑽機油位達不到要求或油脂變質進行開機操作。
56.傾角25°以上或有噴孔威脅(瓦斯壓力大於2MPa)的鑽孔,封孔管未采取措施固定。
57.使用的注漿泵安全閥失去作用或無卸壓三通;注漿泵和風水聯動壓力表未按規定安裝或壓力表損壞未更換繼續使用。
58.探放水鑽孔固管注漿壓力、耐壓試驗不符合措施規定。
59.擅自開、關放水鑽孔閘閥。
60.擅自挪移或破壞測量導線點及標識(較嚴重三違除外)。
61.探測煤厚未按要求進行操作或記錄。
三、機電運輸部分
62.擅自啟動機電運輸設備。
63.無措施變更設備的用途、使用範圍。
64.清理機械設備時,未切斷或閉鎖設備電源並掛牌(較嚴重三違除外)。
65.運行中的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出現異常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較嚴重三違除外);異常未解除前無措施強製運行。
66.無故觸發運行中設備的各種安全保護和急停開關;未按要求調整設備參數、執行機構;解除或拆除在用設備安全保護。
67.起吊、懸吊專用錨杆未加裝墊板、螺帽未滿扣;專用錨索未漲拉、生根處未使用鎖具。
68.設備運行期間身體或工器具進入防護範圍內;設備未停電,身體接觸停止轉動的部件;手扶、腳蹬處理張緊中的鋼絲繩(驗繩除外);滾筒上鋼絲繩固定方式不符合規定。
69.地麵車輛或輔助運輸、提升、起重設備運行時,不關閉車門、柵欄門;司機手動開車時,離開按鈕、方向盤等操作手把(操作信號裝置除外)。
70.通訊手持機不鎖定頻道;擅自調整手持機頻率造成信號竄台。
71.輔助運輸使用的銷、鏈、環、保險繩、連接裝置、索具不符合規定要求。
72.提升、運輸速度超過規定值。
73.內齒輪絞車司機在滾筒出繩側操作、在絞車側麵操作閘把、閘把壓向出繩側操作;絞車反向運輸不使用導向滑輪;運輸距離超過30m不使用點鈴信號指揮。
74.停電檢修、漏電保護試驗、傳感器調校及試斷電等造成斜巷懸車。
75.斜巷提升和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運行前未按要求開啟警示燈箱(紅燈)、語音報警;司機離開操作台不施閘製動,打運結束後不切斷電源並閉鎖。
76.斜巷提升不帶電鬆車,拉空鉤頭時不跟人。
77.提升時斜巷內安全防護裝置開啟不及時造成車輛撞擊防護裝置;鉤頭未與車輛連接打開斜巷上變坡點前的阻車裝置。
78.斜巷提升保險繩沒有生根在最後一輛車的碰頭內連接銷上;保險繩長度超出部分未捆紮或與連接銷捆紮在一起;保險繩懸在車輛兩側且未綁紮。
79.斜巷提升車場內車輛未停穩進行摘掛鉤、掩(鎖)車;非專職信號把鉤工摘掛鉤,擅自發送開、停信號(緊急情況除外)。
80.斜巷提升時車輛懸停在斜巷中,司機離開操作台、擅自解除上下口警戒、人員站在軌道內懸鉤鎖車。
81.絞車安裝後、停用30天及以上時,恢複使用前未經檢查驗收就使用;未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擅自使用絞車。
82.無極繩絞車(卡軌車)的製動車、電機車、齒軌車前後同時連接車輛運輸;無極繩絞車(卡軌車)機尾輪以外無措施卡接鋼絲繩運輸;車輛卡接在鋼絲繩上且不連接製動車運輸。
83.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運輸時,製動車安裝的釋壓閉鎖裝置不使用;跟車工跟車位置不符合措施要求;其他人員未經同意乘坐製動車;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采用開動絞車方式緊繩,手拉葫蘆主鏈條與鋼絲繩綁紮後未采取防鬆措施緊繩。
84.雙司控電機車、齒軌車司機不在行駛方向的前端司控室內操作;電機車、齒軌車司機坐在司控室內摘掛銷鏈。
85.電機車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等不完好仍繼續使用;蓄電池箱在車架上固定裝置失效;電機車蓄電池充電時不開電瓶蓋、充電結束後不蓋電瓶蓋。
86.兩輛電機車或者兩列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間隔小於100m;電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等地段或運行前方有車輛、行人時,沒有減速慢行;電機車運行或人力推車不扳道岔而強行通過。
87.電機車牽引車輛數量超過規定;車頂放置運輸專用工具、材料未采取防滑落措施;列車尾部沒有開啟紅燈。
88.押車工未發信號,電機車司機開車;電機車司機開車前沒有發出信號;未用哨聲或打鈴發送行車信號。
89.電機車在車場外無措施或未連接抵車;抵車時押車工未走在車輛前端。
90.車輛運行時或未停穩掩車(立井口除外);采用別、撬方式阻車;停放車輛沒有掩車;在坡度≥7‰的巷道或能自溜的軌道上停放車輛且不按規定阻(鎖)車;占道施工未設置警戒或阻車裝置;車輛停放超過警衝標設定位置。
91.車輛運行時無措施人工裝卸。
92.推車人員站在車輛兩側推車;推車間距小於規定要求;巷道坡度≥7‰時人力推車或放飛車;人力推車一次超過1輛;推車人員不按要求在規定地段發出喊號預警。
93.擅自處理掉道車輛(較嚴重三違除外);人員站在車輛上或車輛傾倒、竄動方向進行複軌。
94.未按規定進行裝封車;裝封車不符合規定、車輛不完好、連接不良、偏載嚴重的車輛進行提升、運輸。
95.跨越運行中的推車機;未解除連接的車輛進入立井井口推車機推車範圍。
96.乘人時罐門未關閉或罐簾未放下發出提升信號;擅自打開罐門(簾);吊桶、罐籠提升時人體或攜帶物件露出罐籠、吊桶外;吊桶未落穩時人員上下吊桶。
97.向井筒內丟棄雜物;罐籠交接班升降人員時、鑿井施工提升時無監護司機。
98.罐籠提升期間,前阻車器井口方向停放車輛;罐籠內車輛未完全放出時在出車側連接車輛;車輛進入罐籠不掩(鎖)車或車體伸出罐籠。
99.立井信號工錯發提升信號;立井提升係統檢修或井口作業時,未按規定進行停車閉鎖。
100.提升時吊桶外壁懸掛物件;裝載物料超過吊桶沿口。
101.鑿井施工出矸期間,抓岩機未用鋼絲繩懸吊;抓岩機抓鬥運行時人員在其下方行走或作業;抓鬥不用時未收攏或未用保險繩鎖住。
102.穩車運行期間防護欄未關閉;鑿井施工翻矸期間井蓋門未關閉。
103.帶式輸送機、刮板運輸機的機頭、機尾或卸料點被煤(矸)埋壓仍繼續運行;帶式輸送機、刮板運輸機未按規定執行點動啟動開車。
104.帶式輸送機運行時,在上方或兩側0.5m範圍內無防護措施作業(調整皮帶跑偏除外)、在無防護的下方通過或作業、從皮帶上裝(卸)物料;用不能轉動的物件阻抗皮帶。
105.在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10m範圍內斷開皮帶;帶式輸送機檢修時,影響檢修的關聯設備未切斷或閉鎖電源並掛牌。
106.使用帶式輸送機底皮帶運輸物料時,物料高度、寬度、重量或運輸傾角、封閉管理不符合措施規定。
107.架空乘人裝置乘坐人員途中將腳或所帶物品觸及地麵;用手觸摸臨近物體;雙手離開吊杆;不按乘人間距要求乘坐;在非指定區域上下人(檢修或故障除外)。
108.人車停車後,押車工未發出指令上、下車。
109.無計劃停送電;擅自變更停送電申請時間。
110.電氣設備保護接地裝置未連接到接地專用端子;電氣設備幹燥劑失效。
111.電氣設備標誌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不符。
112. 高電壓試驗在升壓、搖測時未進行監護;高電壓試驗變更接線和試驗後,電氣設備和電纜搖測絕緣後未放電;放電時未戴絕緣手套。
113.使用不合格的高壓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台、驗電筆操作高壓開關。
114.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纜(移動式用電設備除外)。
115.離心式水泵未注水開啟;軸承溫度異常升高、水位低於設定最低水位不停泵。
116.拆卸有彈性、偏重、易翻滾的機件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備檢修、裝配或拆解時,手指插入銷孔或其它連接孔(眼);起吊後手伸入零部件接合麵之間。
117.進入容器內、管道內、孔(涵)洞內不係安全帶或未設專人監護;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檢查確認,未設專人監護。
118.風、水、液壓管路連接快速接頭不使用專用銷(卡);拆卸有壓容器、帶壓管路和工件前未將壓力釋放(較嚴重三違除外);檢修與帶壓管路相連通的設備、管路時,未在閥門處設置警示牌或有警示牌開啟閥門。
119.拉、挪、移作業時未安排專人現場統一指揮;起吊過程中重物懸吊在空中時,起吊操作人員離開現場。
120.起吊前未對施工現場影響安全起吊的物體進行清理或防護;未對起吊設備、器具、鎖具、鋼絲繩(鏈)和起吊承載點檢查。
121.起吊連接裝置不按正常方式使用,側向受力;未進行試起吊作業;起吊物未解除與車輛、設備連接進行起吊作業。
122.起吊物旋轉、搖擺,起吊鏈打滑、鬆脫,起吊出現卡阻,不處理繼續起吊。
123.在起吊範圍內、起吊重物擺動半徑內逗留、通過或進行其它作業(較嚴重三違除外);
124.起吊過程中用工具撬起吊物、器具或鎖具,身體直接接觸已起吊的物品(起吊裝配除外)。
125.手拉葫蘆主鏈捆綁在起吊物上無防鬆措施;起吊設備、物料時,鋼絲繩與設備、物料棱角或利口接觸處未加保護。
126.起重機支腿未支撐到位進行起吊作業;起重機啟動、吊掛重物靠近人員、鉤頭起吊重物離開地麵未鳴鈴警示;起重機起吊重物時,同時進行兩個及以上方向操作。
127.吊車、自卸車等行走時未將力臂收回。
128.燒焊作業前未按措施要求對周圍的設備、電纜(線)、油管、鋼絲繩進行防護,未清除易燃物。
129.燒焊作業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距離動火點不足10m;氧氣瓶、乙炔瓶距離不足5m;滅火器材不齊全、不完好。
130.氧氣瓶、乙炔瓶沒有安裝減壓器;乙炔瓶沒有安裝回火逆止器;壓力表、安全閥、防裂圈不完好,進行燒焊作業。
131.電焊機低壓側接線不使用接線鼻或虛接;電焊作業不使用專用地線;井口或井下電焊作業,地線不直接搭接在焊件或承接焊件的金屬物上;使用的電焊鉗把接線裸露;燒焊時漏電、漏氣。
132.設備、管道內燒焊時,未在設備外部點燃、熄滅焊槍。
133.燒焊作業未按規定檢測瓦斯濃度;燒焊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或現場監護時間達不到措施規定。
四、采掘開修部分
134.敲幫問頂未設置專人監護;不使用專用長柄工具找頂。
135.抬單體、工字鋼、軌道、圓木等重物下肩時拋、扔。
136.用物件敲砸帶壓水管截止閥。
137.片幫、漏頂未采取防護措施或在片幫、漏頂處進行其他作業。
138.擅自拆除或挪用在用的支護單體、木點柱、棚梁(棚腿)、拉條等。
139.棚腿、點柱或單體蹬空、赤腳未采取措施進行臥底。
140.帶式輸送機機尾、掃煤器清理不及時造成煤(矸)摩擦帶麵; 帶式輸送機H架懸空未吊掛或墊實在皮帶下臥底。
141.采煤機、綜掘機、耙矸機、側裝機、液壓鑽車啟動時,未發啟動信號。
142.煤倉內、煤倉(小眼)上口護欄內作業不戴保險帶;井蓋門、翻矸台周圍護欄或擋板缺損,吊盤、翻矸台、封口盤空洞未封閉,回風口護網、防護蓋損壞繼續作業。
143.違反規定打旱眼。
144.支柱、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或未打緊打牢。
145.風錘、錨杆鑽機在腳手架上作業,未采取防墜措施。
146.錨杆(索)未按措施規定進行二次防護。
147.采煤機割煤時,滾筒上、下5架範圍內,在支架前立柱與電纜槽間行走或逗留。
148.采煤機割煤時,超過措施規定距離超前收起或滯後伸出伸縮梁(護幫板)。
149.在采煤機機身處強行抵車;抵車時人員進入支架前方;從兩頭向中間抵車。
150.采煤工作麵機道內有人作業時,上、下10架範圍內檢修或操作支架;支架前、支架間有人時移動該支架。
151.相鄰支架同時進行移架; 操作支架後,未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或閉鎖。
152.使用單體進行調架、移架、輔助推移刮板輸送機、蹬棚腿、機頭(尾)壓車進行二次注液(穩柱後)加壓時未采用遠程供液。
153.支架截止閥未關閉處理支架故障;支架檢修工檢修後部件恢複不全; 工作麵高壓膠管連接頭未進行二次防護。
154.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挑棚不符合措施規定;在用單體支柱三芯閥對著人行道;單體支柱活柱行程小於200mm或超高使用;卸單體時未使用專用工具。
155.采煤工作麵攛大棚前未采取防墜措施;抵車後,跨機頭、機尾大棚單體未及時補打。
156.采煤工作麵轉載機運行時,開口段未安設防護設施。
157.使用轉載機移采煤工作麵輸送機機頭(交叉側卸式除外)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
158.采煤工作麵拉移轉載機時未對轉載機停電閉鎖掛牌。
159.采煤工作麵鏈板機運機行時,人員在正對鏈板機頭處逗留或作業。
160.采煤工作麵上、下隅角切頂支柱數量不足。
161.采煤工作麵開關列車間沒有按規定連接;開關列車靜止狀態時沒有按規定固定;挪移開關列車時人員站在列車上或未撤離到警戒位置以外。
162.采煤期間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乳化液(濃縮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乳化液泵吸空。
163.高壓膠管斷絲未進行防護或更換繼續使用。
164.爆破、噴漿、注漿作業時未保護相關設施、管線。
165.綜掘機、耙矸機作業時無前探照明。
166.綜掘機作業時未裝設急停按鈕或按鈕失靈。
167.綜掘機司機未按切割順序切割煤(岩)體。
168.綜掘機運行時,人員上下機體或站在旋轉台上;非指揮人員在回轉台後方的機身兩側作業或停留。
169.單手操作錨杆(索)鑽機;錨杆(索)鑽機鑽進時,人員站在手把回轉範圍內;眼內釺杆未固定牢固就脫離錨杆(索)鑽機;未對錨杆(索)鑽機采取防倒措施。
170.安裝錨杆(索)時手扶墊板進行作業;站在錨杆(索)眼口正下方安裝錨杆(索);張拉錨索時人員站在張拉儀油缸正下方;張拉過程中直接用手扶錨索張拉儀油缸進行作業。
171.迎臉防護方式、防護麵積或防護網固定不符合規定。
172.錨杆(索)的扭矩或預緊力、錨固劑數量、攪拌時間、錨固劑型號不符合措施規定;錨索沒有按規定時間進行張拉。
173.錨杆(索)網巷道迎頭5m範圍內,錨杆(索)失效當班未處理。
174.頂板錨索未生根在穩定岩層中或在穩定岩層中生根長度不符合要求。
175.不按規定執行岩性探測;頂板離層儀未按規定安設。
176.頂板破碎或逮頂煤架棚施工,未按規定采取超前支護。
177.上下山掘進架棚支護,前探梁不按規定采取防竄落措施。
178.上下山施工使用絞車移耙矸機前,耙矸機與絞車鉤頭未連接固定,提前解除耙矸機生根;移耙矸機後,耙矸機未固定或固定不牢就摘除鉤頭;上下山施工耙矸機後方未按要求設置安全擋;不按規定設置耙矸機司機護身板。
179.耙矸與迎頭平行作業時,回頭滑輪與作業地點距離不符合措施規定;耙矸機固定不符合措施規定;耙矸機導向滑輪、回頭滑輪、閘把連接杆不用專用銷。
180.鋼絲繩打結、斷股,護欄未全封閉繼續使用耙矸機。
181.耙矸機停止作業,司機離開後閘把未取下或遠程開關未斷電。
182.使用風錘打眼時,人員從鑽杆下方通過;交叉打眼、騎錘打眼;輪廓線未畫或不符合規定、未定周邊眼位置進行打眼。
183.掃眼時,人員站在眼口正前方。
184.迎頭裝藥時,一隻腳站在梯子上,另一隻腳站在迎臉或幫部錨杆上作業。
185.放炮崩倒、崩歪支柱(支架)未及時處理而進行其它作業。
186.噴漿機出口、噴漿管連接不符合規定。
187.注漿機拌料桶運轉時,用手或工具伸入攪拌桶內。
188.錨噴支護巷道,噴漿前不衝洗岩麵;錨杆墊板未緊貼岩麵、錨杆預緊不符合規定進行噴漿。
189.架棚作業時,前探梁未楔緊;挖腿窩無人監護,未提前對肩窩、幫部采取有效防護;不按規定使用拉條、撐木等防倒措施;支架附件不齊全;架棚巷道空幫、空頂未填實;棚卡螺母扭矩達不到要求。
190.改棚時,未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同一棚的蹬腿作業兩幫同時施工。
191.拆除巷道點柱、挑棚前未在其周圍進行加強支護。
192.斜巷內巷修、起吊、裝卸作業點上下未安設防滾物設施;斜巷上下段同時作業,安全距離不足,未采取防竄矸措施。
193.注漿或漲拉時,壓力表損壞繼續使用。
五、其它部分
194.工件、刀具、夾具及專用工具等未裝夾牢固啟動設備;直接用手清除鐵屑。
195.車床卡盤裝卸工件時電機未停電;車床運行時工件正前方站人、身體靠在車床身上、隔床傳遞物件;加工超長工件沒有防護設施。
196.刨床刨削過程中,頭、手伸到車頭前檢查,站在刨床床麵、台麵、刀架上和行程範圍內。砂輪機磨削工件使用有裂紋、磨損超限、鬆動或不圓的砂輪片;磨削時身體正對砂輪機、不戴手套。
197.機械設備往汽車上裝載貨物時,汽車未停穩製動或司機將身體探出駕駛室外,檢查、檢修或其他人員上、下汽車;地麵車輛下坡時空擋滑行;停車後未使用刹車裝置。
198.鏟車、叉車轉彎時不打方向燈,靠近行人時不鳴笛示警,工作中搭載人員,作業半徑內人員逗留,裝載未停穩車輛。鏟車尾部回轉半徑內停放車輛。叉車抬舉重物時周圍人員沒有撤到安全距離外,沒停穩就重物落地。
199.壓濾機未停電,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入濾板間。
200.擅自使用電爐、電熱板。
201.瓦斯(燃氣)管路閥門(開關)的標識牌與實際不符;瓦斯管路置換氣時,停氣打悶板未掛牌安全確認。
202.瓦斯發電機組調壓閥後端負壓絕對值大於1kpa;停機後閥門未複位。
203.低濃瓦斯發電未按規定開啟細水霧。
204.瓦斯氣表或管接頭漏氣未處理。
205.凝水缸、調壓櫃、進氣係統、中壓管網等積水未按規定排放。
206.擅自調整調壓櫃供氣壓力。
207.選煤係統刮板機安全防護蓋板檢修後未複位。
208.火車調度絞車運行時,距鋼絲繩2m以內站立或行走;站在車皮車沿上進行采樣;鑽越火車車底。
209.穿拖鞋、高跟鞋駕駛機動車輛,加油時不熄火,在特定區域未按規定鳴笛、超速行駛。
210.惡劣天氣、超載、擅自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開船。
211.人員停留在運轉的收割機、旋耕機及拖拉機前方10m內。
212.操作大棚卷被機時,操作人員離開操作按鈕。
213.人員在無防護的洞口、臨邊站坐;跨越洞口及臨邊欄杆。
214.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源未交由專人保管。
215.使用高溫設備、配製強酸強堿溶液及蒸煮溶液時未按規定操作;從浮沉室加熱爐取熱水時未關閉電源開關。
216.倉儲庫房等重點防火單位人員離開後未按規定切斷電源。
217.在加油(氣)站、瓦斯發電及儲運係統、選煤廠原煤係統、瓦斯抽采泵車間使用手機。
218.作業人員登上傾角≥5°篩麵前,出料溜槽口格柵未打到封閉狀態;進入加壓過濾機倉或溜槽內作業,無人監護。
219.地麵高電壓室內不按規定使用和搬運梯子等超長物件;地麵電纜溝道、夾層內工作不使用安全電壓行燈;地麵電氣開關櫃門未關閉落鎖;電纜進出口未按規定封堵。
較嚴重三違行為的界定
一、共用部分
1.集團公司界定的16種違章指揮行為。
2.酒後上崗。
3.攜帶煙草入井;攜帶點火物品進入禁止區域(燒焊火種除外)。
4.不隨身攜帶自救器或穿化纖衣服入井。
5.無規程措施施工。
6.作業地點掛停止作業(使用)牌後繼續生產或使用。
7.特殊崗位(安監員、測氣員、防突員、放炮員、瓦斯抽采泵站司機、立井提升司機及把鉤工、通風機司機、壓風機司機、變電工)班中脫崗或睡崗。
8.因工作原因對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防突員等重點安全崗位人員以及班(隊)長等管理人員采用辱罵、恫嚇、毆打等方式進行報複。
9.安監員、測氣員不按規定時間和線路進行安全檢查和瓦斯檢查(除現場出現特殊情況外)。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防突員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見或不立即製止作業。機電設備各類安全保護、提升鋼絲繩、風電及瓦斯電閉鎖檢查、試驗的記錄與實際不符。
10.盜用或人為損壞“一通三防”、機電運輸、消防、監控等安全生產設施。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未按措施要求配專職局扇司機。
12.擅自停、開局扇。
13.無措施停局扇換風筒或掐風筒放炮。
14.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變頻調速等措施控製風量。
15.同時打開風門造成風流短路。
16.臨時停風地點不及時打柵欄;擅自進入盲巷或柵欄內。
17.井下現場未通知進行瓦斯傳感器調校,而直接將瓦斯傳感器設置成調校狀態,或者瓦斯傳感器調校結束後未及時解除調校狀態定義。未經標準氣樣校準,直接使用遙控器校正瓦斯傳感器。
18.作業地點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懸掛瓦斯傳感器。高低濃度瓦斯傳感器不能正常切換。
19.跟班人員及流動電鉗工下井未按規定要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
20.沒有按措施規定預留足夠措施孔或預測(效檢)孔超前距。
21.未標注或塗抹、移動防突標誌。
22.突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麵使用風鎬作業。
23.煤孔采用壓風排渣打鑽無風水聯動裝置。
24.施工完的鑽孔未按作業規程規定時間封孔。正對鑽孔孔口進行封孔或拆卸鑽孔悶蓋。
25.抽采泵站無計劃停泵、倒換泵。無措施調整抽采係統。
26.鑽孔施工時出現異常現象(噴孔、頂鑽、夾鑽、吸鑽、孔內冒煙等)不處理且不彙報擅自離開現場。
27.人為丟失調度通信係統、人員定位係統數據。
28.打鑽地點沒有按措施要求配備滅火器材。
29.擅自在主通風機房、變電所、人員定位係統、監控中心終端安裝其他應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數據庫記錄。
30.爆破作業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31.非放炮員做炮頭或聯接母線。
32.擅闖放炮警戒。
33.未經驗炮就進入工作麵作業。
34.在舊眼、殘眼中打眼。
三、機電運輸部分
35.乘人提升係統安全回路出現故障報警未及時彙報、處理。
36. 斜巷提升超掛車、不掛保險繩、不使用專用銷(鏈)。斜巷提升時信號工、把鉤工不進入躲避硐。斜巷重車或串車掉道擅自處理。在斜巷軌道上采用滑行方式運輸。
37.斜巷擋車裝置不能保持常閉狀態。斜巷上口阻車器不能自動複位。斜巷上口阻車器與變坡點以下略大於一列車處的擋車裝置不能閉鎖。
38.無專項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絞車、開關列車或耙矸機。
39.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鋼絲繩牽引運輸時,在封閉區域內作業或行人(跟車工除外);無極繩運行線路內停放車輛未用錨鏈或鋼絲繩鎖在軌道上。
40.機車過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等地段或運行前方有人,不發出警號。
41.機車未停穩時,強行從車上摘(掛)連接銷、連接鏈或扳道岔。機車異軌抵車。用機車或礦車頂開風門。
42.機車在運行中,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車外。運送帶有尖角、管子、軌道等長物料車輛直接與機車司控室連接。
43.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製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不開車燈。
44.安全管理“二十條紅線”中規定5類電氣設備失爆以外的失爆現象。
45.非專職電工打開在用電氣設備。
46.檢修電氣設備未切斷上一級電源並閉鎖掛牌,檢修機械設備未切斷本級電源並閉鎖掛牌。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按規定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後未驗電、放電、掛地線。
47.6kv及以上的倒閘操作,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製度、操作票製度(02manbetx.com 狀態、應急處理除外)。
48.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者不站在絕緣台上。
49.三台及以上間距不大於10米的電氣設備未安設接地極。
50.未停電情況下,檢修帶式輸送機或在無極繩繩道內進行檢修、裝卸等作業(有專項措施除外);斷開(連接)帶式輸送機未使用專用裝置固定膠帶。無措施使用帶式輸送機打運物件。觸摸、清理正在運行設備的運轉部位。
51.起重提升設備、絞車(含無極繩)、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架空乘人裝置啟動前不發送開車信號。
52.帶壓處理風、水、液壓管路故障。
53.采煤機因故暫停時,未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未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未斷開其隔離開關,未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未打開截割部離合器。
54.起吊作業時,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業或通過,無專人指揮;反井鑽施工煤倉及溜煤眼,擴孔作業時,下方5米範圍內有人作業或停留、觀察、通過。
55.在井筒範圍內或登高(2m及以上)作業不戴保險帶、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墜措施、拋接物件。乘吊桶人員不戴保險帶。
56.不經“過橋”而直接跨越運行中的帶式輸送機或未封閉段轉載機。乘坐運行的刮板輸送機。
四、采掘部分
57.工作麵承載單體支柱未按規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58.采掘工作麵幫頂未按作業規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59.采煤機滾筒上、下3m機道範圍內有人而啟動采煤機;采煤機運行時,人員進入機道範圍內;機道內有人作業時,工作麵輸送機未施行閉鎖。
60.轉載機運行時,在未封閉段進行挑、改棚作業。
61.掘進工作麵迎頭10m範圍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沒有按規定進行加固。
62掘進工作麵迎臉需掛網臨時支護,作業時未掛網。
63.岩巷錨杆(錨索)支護擅自修改支護參數。
64.處理堵塞的噴漿管時,噴射槍口對準自己或他人。噴漿作業時未戴防護眼鏡。
65.煤巷錨杆支護巷道內,無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使用支護錨杆(索)起吊物件。
66.巷修機作業區域內、綜掘機回轉台前方規程措施規定的警戒範圍內有人而啟動巷修機、綜掘機。巷修機、綜掘機運行時,人員進入規程措施規定的警戒範圍內。
67.綜掘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未將綜掘機切割頭、鏟板落地;未斷開綜掘機上的電源開關,未斷開磁力起運器的隔離開關。巷修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未將反鏟破碎裝置、錨杆機放下。
68.耙鬥運行範圍內有人而啟動耙裝機;耙裝機啟動後,人員進入耙鬥運行範圍內。
69.耙裝機的耙鬥導向輪固定在支護錨杆或金屬支架上。
70.臨時支護不符合規程、措施規定。
71.獨頭巷道改棚不由外向裏逐架施工。
72.改棚作業時,不進行先支後拆或一次拉改兩棚及以上。
73.未進行敲幫問頂進行作業。頂板監測監控數據、資料造假。
五、地測防治水部分
74.未按規定要求執行地質前探,誤入突出煤層法距5m以內。
75.故意破壞工廣內三等測量控製點及其設施、井下7級測量導線點。
76.地質調查造假。
77.測量人員未按規定檢測檢查角及複測複算。
78.礦井水情調查人員未按規定對出水點(區)進行調查觀測。
79.采掘工作麵有突水征兆未及時彙報而繼續作業。
80.采掘工作麵接近老空等積水區域、掘進巷道受底板灰岩水威脅,未編製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執行。
81.使用煤電鑽等非鑽機設備探放水。
82.探放水不按措施設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83.炮眼內發現出水異狀,仍然裝藥放炮。
84.鑽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於岩溶陷落帶(柱)影響區的井筒,不執行人工定期檢查、觀察製度,發現出水異常後不及時彙報。
六、其它
85.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作業。
86.地麵無票作業(包括無票操作及重點防火部位動火未辦理動火工作票);執行操作票時跳項或漏項操作。
87.地麵防爆區域無措施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
88.未使用相應電壓等級驗電器驗電或使用非接觸式方法驗電。
89.非防爆檢驗人員進行防爆檢驗並貼檢驗合格證。
90.在未停電的帶式輸送機、刮板輸送機上進行作業。
91.汽車吊邊卷揚邊行走或拖繩行走。
92.駕駛轉向、製動失靈車輛。
93.水上作業未穿救生衣。
94.不停機或高溫部位未冷卻清理發電機組。
95.衡器維修僅用千斤頂作為主支撐。
96.打開倉口或提料口的防護欄杆沒有複位擅自離開現場。
違章指揮行為的界定及解釋
一、違章指揮行為定義
違章指揮是指:單位領導、管理人員和現場生產指揮人員,安排指揮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01manbetx 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或在隱患未排除的條件下命令職工冒險進行作業。
二、違章指揮行為的界定
(一)無規程、措施或規程、措施未貫徹安排施工。
(二)作業地點掛停止作業牌後,隱患未整改安排生產。
(三)不采取措施指揮他人進入盲巷。
(四)安排人員塗改、移動防突標誌。
(五)轉載機運行時,在未封閉段不采取措施安排進行挑、改棚作業。
(六)規程、措施未經分管副總及以上領導組織會審安排傳簽。
(七)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八)瓦斯出現異常或瓦斯傳感器報警時,安排挪移探頭、斷線、上傳中斷、修改傳感器定義,或故意刪除、修改瓦斯監測監控係統數據。
(九)突出危險區域未進行消突效果評價或消突效果評價不合格而安排進行采掘作業。
(十)施工現場風流中出現CO濃度大於24PPm且有自燃發火預兆,未采取措施安排生產。
(十一)實施探放水後未經放水效果評價或效果評價不合格安排生產。
(十二)采掘工作麵遇到未預報的特殊異常帶沒有及時彙報或過特殊異常帶期間未按照專項措施規定,安排生產。
(十三)立井提升係統或斜巷運人係統出現故障報警,安排帶故障運行。
(十四)斜巷提升(無極繩絞車除外)阻車器、擋車欄、信號不全或失效,安排運行。
(十五)無計劃安排井下電氣拆、接火;安排超載起吊作業。
(十六)不顧施工現場客觀條件,安排職工冒險蠻幹而觸犯集團公司界定的較嚴重“三違”。
三、違章指揮行為相關解釋
(一)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指現場具有施工作業安排和指揮權的正副班組長、正副隊長以上管理人員,以及具有開、停工權力的安檢員、測氣員、防突員、放炮員、調度員、電管員。
(二)特種作業,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目錄中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
(三)特殊異常帶,指采煤工作麵初采、收作、過地質異常帶、過老巷(峒室)、老頂直覆工作麵;掘進工作麵遇地質異常帶、破碎帶、應力集中區、頂板結構及岩性相變較大處,巷道撥門、大跨度交叉點擴刷;沿空留巷順槽、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的煤巷錨杆(索)支護巷道;處在地質異常帶、淋水區的煤巷錨網(索)巷道和采用錨網支護高低抽巷條件下頂板管理。
(四)依照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指根據《淮南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淮礦政〔2014〕139號)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中有關違反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