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權依據 【行政法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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