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9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第三十六條 2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
1 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9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第三十八條 2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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