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不安全行為人員在收到“安全信息卡”後,對其違章事實並無任何異議,3日內到安全管理科開具罰款單,罰款單經分管副礦長或安全管理科科長簽字後,由不安全行為人員本人到財務科交罰款,並將財務收到罰款後的收據交回安全管理科登記、存檔。5日內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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