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地點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職工安全培訓工作不力,反“三違”工作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六)項之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處上一年度年收入2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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