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不到位,作為跟班幹部未履行加強現場安全監督職責,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製止“三違”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六)項[8]、第二十六條[9]之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打開手機掃描上麵的二維碼
万博全网站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新手上路
免費注冊
熱點資訊
網付優惠
支付方式
平台支付
網銀支付
現金支付
關於我們
關於資訊
資訊優勢
聯係我們
商業合作
商家資訊
廣告投放
投稿須知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