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爆破安全警戒由隊長(副隊長或當班負責人)負責。在爆破作業部位設立明顯警示標誌(插信號旗、標誌牌、彩條封閉帶等)。使爆破作業區域相對封閉,禁止閑散人員進入。 第二條在班前交底中爆破隊隊長(副隊長或班負責人)要將警戒範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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