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同社會公開。 A、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的 B、大氣汙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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