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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

作者:/ 2004-10-14 00:00 來源:不詳
GB 4208-84 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
標準以外殼防護能力為基礎,規定了最高電壓不超過69kV(如有需要,經供需雙方協議,額定電壓可不超過72.5kV),借助外殼防護的電氣設備的外殼的分類分級係統,同時規定了考核各種等級外殼防護性能的型式試驗方法。
  本 標準中的分類係統所包括的防護形式有:
  a. 防止人體觸及或接近外殼內部的帶電部分和觸及運動部件(光滑的旋轉軸和類似部件除外),防止固體導物進入外殼內部。
  b. 防止水進入外殼內部達到有害程度。
  本 標準僅考慮在各個方麵均符合 設計規定的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能保證達到本 標準的要求。純粹為人身 安全而設置在外殼外部的欄柵等防護 措施不算作外殼的一部分。
  外殼外部的運動部件如風扇等的防護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本標準不規定有關機械損壞,易爆、腐蝕性氣體或潮濕(例如由凝露所引起的),黴菌,蟲害等條件下的防護等級。
  本標準等效采用IEC529(1976年第一版)《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包括1978年的第一次修改和1983年的第二次修改。

1 代號(分類分級係統)
  表示防護等級的代號通常由特征字母IP和二個特征數字組成。第一位數字指引言a項中所述防護等級,第二位數字指引言b項中所述防護等級。特征數字的含義分別見表1和表2。
  采用說明:
對引言部分內容作了編輯性修改,將某些使用本標準的說明刪去,而放在編製說明中。
  采用時的差異:
IEC529-76規定“適用於額定電壓不超過72.5kV……的電氣設備……””,我國無此電壓等級,與之最接近的是69kV,故本標準規定“適用於最高電壓不超過69kV(如有需要,經供需雙方協議,額定電壓可不超過72.5kV)……的電氣設備……”。

表1 第一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護等級



注:① 表中第2欄“簡短說明”不應用來規定防護型式,隻能作為概要介紹。
② 第一位特征數字為1至4的設備應能防止三個互相垂直的尺寸都超過第3欄相應數字,形狀規則或不規則的固體異物進入外殼。
③ 對具有泄水孔或通風孔的設備第一位特征數字為3和4時,其具體要求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④ 對具有泄水孔的設備第一位特征數字為5時,其具體要求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表2 第二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護等級



注: ① 表中第2欄“簡短說明”不應用來規定防護型式,隻能作為概要介紹。
② 表中第二位特征數字為8,通常指水密型,但對某些類型設備也可以允許水進入,但不應達到有害程度。
 1.1 單一特征數字
  如僅需用一個特征數字表示防護等級時,被省略的數字必須用字母X代替。例如IPX5或IP2X。
 1.2 補充字母
  如需要時,可加一補充字母以表示某種附加含義。此時,該標準必須明確說明在分類分級試驗中應增加的試驗方法。
  補充字母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采用說明:為使本標準內容更緊湊,1.2條中的三個補充字母放在一起說明。
  例如:旋轉電機所用的字母S、M(標於特征數字後)和W(標於IP與特征數字之間)
含義如下:
  S——防止水進入內部達到有害程度的試驗是在設備不運轉(如電機靜止)的情況下進行。
  M——防止水進入內部達到有害程度的試驗是在設備運轉(如電機運行)的情況下進行。
  W——在規定的氣候條件下使用並具有附加的防護 措施或方法。
  如無補充字母S和M時,則表示這種防護等級在所有正常使用條件下都適用。
 1.3 代號舉例





此代號指外殼能防止大於1mm的固體進入內部,並且防濺。





  此代號指外殼能防止大於12mm的固體進入內部,並且防淋。防淋試驗是在設備不
運轉的情況下進行的。

2 防護等級——第一位特征數字
  表1第3欄說明第一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防護等級能“防止”進入外殼的物體的細節。
  術語“防止”一詞表示能防止人體的某部分,手持的工具或金屬線等進入外殼,即使進入也能與帶電部分或有危險的運動部件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光滑的旋轉軸及類似零件不作為危險運動部件)。
  適用於某一防護等級的外殼也適用於表1中所有低於該防護等級的各級。一般不必另做較低防護等級的試驗。

3 防護等級——第二位特征數字
  表2第3欄說明第二位特征數字所代表的每一種防護等級外殼的防護型式細節。
  適用於某一防護等級的外殼也適用於表2中所有低於該防護等級的各級。一般不必另做較低防護等級的試驗。

4 標誌
  標誌的要求應在各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中規定。
  如外殼的一部分與另一部分防護等級不同,或使用補充字母(見第1.2條)表示另一種防護等級時,其標誌方法應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如果設備的安裝對防護等級有影響時,製造廠必須在安裝說明書或其它類似文件中指出。

5 試驗的一般要求
  本標準所規定的試驗是型式試驗。
  除非另有規定,試驗用樣品必須是未用過的新的製品,所有部件應按製造廠指定的狀態裝好。
  各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中應對被試樣器數量、樣品安裝條件(例如屋頂、天花板或牆上安裝)、預處理的方法(如有)、關於泄水孔和通風孔的試驗方法、試驗時帶電與否,運轉與否加以規定。
  如沒有這種規定,則按製造廠說明書中的規定。
  當第一位特征數字為1或2,第二位特征數字為1、2、3或4的情況下,用肉眼觀察已顯然可以判斷能否達到所要求的防護等級時,如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許可,則不做試驗。但如有懷疑,仍應按本標準的規定試驗。
  試驗結果的評定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5.1 足夠的間隙
  本標準下列有關試驗方麵條款中采用的“足夠的間隙”一詞指:
 5.1.1 對於低壓設備(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200V,直流不超過1000V)。
  注:如有需要,直流低壓設備的額定電壓可不超過1500V。
  試驗器件(球、指、線等)不觸及帶電部分或運動部件(非危險部分如光滑的旋轉軸除外)。
 5.1.2 對於高壓設備(額定電壓:交流超過1200V,直流超過1000V)。
  注:如有需要,直流高壓設備的額定電壓可超過1500V。
  當試驗器件位於最不利的位置時,設備應能承受相應的介質試驗。這一介質試驗可用一個能保證在最不利的電場分布下能通過這一介質試驗的空氣間隙來代替。

6 第一位特征數字的試驗
  第一位特征數字為0時不需要試驗。
 6.1 第一位特征數字為1時的試驗
  以50±5N的力將一直徑為50(+0.05-0)mm剛性球壓在外殼各孔上。
  如該球不能穿過任何孔眼,並且與殼內正常工作時帶電部分或運動部件之間能保持足夠的間隙時,即認為試驗合格。
 6.2 第一位特征數字為2時的試驗
  本試驗包括試指試驗和試球試驗。
 6.2.1 試指試驗
  試驗用金屬試指如圖1。兩個聯結點可在90°範圍內彎曲(但隻能向同一方向)。將



此試指用不超過10N的力向外殼的各個孔眼中推插,如能進入,則應任意在各個可能的位置上活動。
  采用時的差異:
IEC529-76規定低壓設備的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000V,直流不超過1200V。本標準根據我國電壓標準,改為:“交流不超過1200V,直流不超過1000V,”考慮到某些需要,又增加了“注”。
  試指與殼內帶電部分或運動部件之間能保持足夠的間隙時,即認為試驗合格。試驗時,允許觸及光滑旋轉軸及類似的非危險性部件。
  進行本試驗時,如有可能,應緩慢轉動內部部件。
  試驗低壓設備時,可在試指與殼內帶電部分之間串接一個適當指示燈,並供以不小於40V的 安全電壓。如導電部分覆蓋有漆膜或氧化層或有其他類似方法的保護時,則試驗時應包上一層金屬箔,並與正常工作時帶電部分本身作電聯結。
  試驗時指示燈不亮即認為合格。
  試驗高壓設備時,足夠的間隙可用介質試驗來確定,或按照5.1.2款的要求測量其間隙。
 6.2.2 試球試驗
  以30±3N的力將直徑為12(+0.05-0)mm的剛性球壓在外殼各孔上。
  如該球不能穿過任何孔眼,並與殼內帶電部分或運動部件之間留有足夠的間隙時,即認為試驗合格。
 6.3 第一位特征數字為3時的試驗
  將直徑為2.5(+0.05-0)mm的一根剛性平直鋼絲或棒,用3±0.3N的力進行試驗。鋼絲(或棒)端部應無毛刺,端部的端麵與軸線垂直。
  如鋼絲(或棒)不能進入殼內,即認為試驗合格。
  對具有通風孔或泄水孔的設備,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6.4 第一位特征數字為4時的試驗
  將直徑為1(+0.05-0)mm的剛性平直鋼絲,用1±0.1N的力進行試驗。鋼絲端部應無毛刺,端部的端麵與軸線垂直。
  如鋼絲不能進入殼內,即認為試驗合格。
  對具有通風孔或泄水孔的設備,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6.5 第一位特征數字為5時的試驗
 6.5.1 防塵試驗
  試驗設備的基本原理如圖T2所示。它包括一適當密封試驗箱,其中盛有成懸浮狀態的滑石粉。滑石粉應能通過金屬方孔篩,篩孔尺寸為75μm,篩絲直徑為50μm,滑石粉用量為每立方米試驗箱容積2kg,使用次數不應超過20次。
  外殼型式必須為下列二者之一:
  第一種外殼 設備的正常工作周期(例如熱循環效應)使殼內的氣壓低於周圍大氣壓力。
  第二種外殼 外殼內壓力低於周圍大氣壓力的情況並不出現。
  注:對某種設備的外殼是屬於何種型式,應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采用說明:
安全角度考慮,試指與殼內帶電部分之間接上的串接有適當指示燈的電源電壓應該為 安全電壓,IEC529-76規定此電源電壓為“不小於40V”,本標準規定此電源電壓為“不小於40V的安全電壓”。對於第一種外殼,樣品放入試驗箱內,殼內部的壓力用真空泵保持低於大氣壓。如外殼隻有一個泄水孔,則抽氣管應接在這一孔上而不應另外開孔。如有幾個泄水孔,則其它的孔在試驗時應封閉。
  試驗的目的是利用適當壓差使箱內空氣進入樣品內,如有可能抽氣量至少為80倍殼內體積,而抽氣速度不超過每小時60倍殼內體積。在任何情況下,壓差應不過去1.96kPa(200mmH2O)如圖2壓力計所示。




  如抽氣速度為每小時40-60倍體積,則試驗將在2h後停止。
  如最大壓差為1.96kPa,而抽氣速度小於每小時40倍體積,則應連續抽足80倍體積或若抽不足80倍體積,則抽至8h後試驗才能停止。
  對於第二種外殼,樣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試驗箱內,但並不與真空泵連接。在正常情況下開啟的泄水孔,在試驗期間必須保持開啟。試驗應持續8h。
  如果不能將整台設備置於試驗箱內作試驗,則可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
  a. 用設備的各個外殼部分分別進行試驗。
  b. 用設備的有代表性的部件,如門、通風孔、接頭、軸封等者試驗。試驗時設備的密封薄弱部件如接線端子、集電環等應安裝就位。
  c. 用具有相同結構比例,但較小的設備進行試驗。
  對於後兩種情況,在試驗時抽出設備的空氣體積,應按原設備所規定的數值。
  試驗後,觀察滑石粉沉積量及沉積地點,如果同其他灰塵一樣,不足以妨礙該樣品正常運行,即認為試驗合格。
 6.5.2 鋼絲試驗
  如樣品具有泄水孔,則應在防塵試驗後同第一位特征數字“4”一樣,用直徑1mm的鋼絲對泄水孔進行試驗(見6.4)。
 6.6 第一位數學特征為6時試驗。
  按上述6.5條同樣的條件進行試驗。
  試驗後如樣品外殼內部無塵埃沉積,即認為試驗合格。

7 第二位特征數字的試驗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用清水進行。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0不需要試驗。
 7.1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1時的試驗
  試驗用圖3(略)原理製成的試驗設備進行。整個試驗設備底部的滴水分布應相當均勻,



降水量每分鍾為3-5mm(如用圖3試驗設備,相當於每分鍾水位降低3-5mm)。
  樣品按正常運轉位置放在滴水試驗設備下麵,滴水試驗設備底部應大於樣品的水平投影麵。除安裝在牆上或天花板上的設備外,其餘設備外殼的支承物應比外殼底部小。
  對安裝在牆上或天花板上的設備,則應按正常使用位置安裝在木板上,木板的尺寸等於設備在正常使用時與牆或天花板的接觸麵積。
  試驗持續時間為10min。
 7.2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2時的試驗
  滴水試驗設備與7.1條相同,降水量也調節得相同。
  樣品應在四個傾斜的固定位置各試驗2.5min,這四個位置在兩個互相垂直的平麵上與垂線各傾斜15°,總的試驗持續時間應為10min。
 7.3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3時的試驗
  如樣品外殼的尺寸與形狀能容納於半徑不超過1m的擺管下時,則應使用圖T4(略)的試驗
設備。如要求不能滿足時,可使用圖T5的手持式淋水試驗設備。
  a. 使用圖4試驗設備
  水壓約為80kPa(0.8bar)
  水源至少每分鍾應能供水10L。
  在擺管中點兩邊各60度弧段內布有噴水孔,並將擺管固定在垂直位置上。樣品置於轉台上靠近擺管半圓中心,轉台繞垂線以適當速度旋轉,使樣品外殼各部分在試驗中均被淋濕。
  試驗持續時間至少為10min。
  如無法使外殼在轉台上旋轉,則樣品應置於擺管半圓中心,而將擺管沿垂線兩邊各擺動60°,速度約為每秒鍾轉60°,持續5min。然後把外殼沿水平方向旋轉90°,
再試5min。
  b. 使用圖5試驗設備




  本試驗進行時應裝上活動擋板。
  調節水壓使流量為每分鍾10±0.5L[壓力約為80-100kPa(0.8-1.0bar)]。
  試驗持續時間按外殼表麵積計算(不包括安裝麵積),每平方米為1min,但至少為5min。
注: ① 外殼表麵積計算誤差應在±10%之內。
② 如樣品帶電,應采取相應的安全 措施
 7.4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4時的試驗
  使用圖4或圖5試驗設備的條件與7.3條相同。
  a. 使用圖4試驗設備
  噴水孔應布滿於擺管半圓180°內,試驗持續時間、擺動速度、水壓與第7.3條a相同。
  樣品的支承裝置應開些孔,以避免成為擋水板。將擺管在每一方向擺動到最大限度,使樣品外殼在各方向都受到濺水。
  b. 使用圖5試驗設備
  從噴頭上除去活動擋板,使樣品外殼在任何實際可能的方向都受到噴水。
  流量和每單位麵積噴水時間與第7.3條b相同。
 7.5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5時的試驗
  用圖6標準噴嘴在所有實際可能的方向向樣品外殼噴水。條件如下:
  噴嘴內徑:6.3mm
  流量:12.5±0.625L/min
  噴嘴水壓1)約30kPa(0.3bar)
  最少試驗持續時間:3min
  噴嘴出口與外殼表麵的距離:約3m(向上噴水時為了保證淋濕樣品,在必要時可縮小此距離)。
注:
  1) 調整壓力,使達到規定流量,水壓為30kPa時,噴嘴噴出的水柱應能自由上升約2.5m垂直距離。
  2) 調整壓力,使達到規定流量。在水壓為100kPa時,噴嘴噴出的水柱應能自由上升約8m垂直距離。每平方米樣品外殼表麵積試驗持續時間:1min




 7.6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6時的試驗
  用圖6標準噴嘴在所有實際可能的方向向樣品外殼噴水,條件如下:
  噴嘴內徑:12.5mm
  流量:100±5L/min
  噴嘴水壓2)約100kPa(1bar)
  每平方米樣品外殼表麵積試驗持續時間:1min
  最少試驗持續時間:3min
  噴嘴出口與外殼表麵的距離:約3m
 7.7 第二位特征數字為7時的試驗
  樣品外殼全部浸入水內並滿足下列各條件:
  a. 水麵應高出外殼最高點至少為150mm;
  b. 外殼最低點應至少在下1m;
  c. 試驗持續時間應至少為30min;
  d. 水溫與樣品溫度之差應不超過5℃,但如樣品需在帶電或在運行狀態進行試驗時,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可對本要求另作規定。
 7.8 第二位特生數字為8時的試驗
  試驗條件由製造廠與用戶協議,但其嚴酷程度應不低於7.7條的規定。
 7.9 經過試驗後樣品的評定
  被試外殼經7.1-7.8條中有關的試驗後,應檢查外殼進水情況。如可能,允許進入的水量應由有關專業的相應標準規定。
  一般說來,進水應不足以影響樣品正常運轉;水不進入帶電部分或不應在潮濕狀態下運行的繞組;水不積聚在電纜頭附近或進入電纜。
  如樣品外殼有泄水孔,應通過觀察證明進水不會累積,且能排出而不損害樣品。樣品外殼沒有泄水孔,則應對可能的積水采取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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