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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6-01-24 18:04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總 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觀念,提高應對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編製目的

  為了切實履行和保證對礦山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處置的綜合組織和協調職責,做到反應迅速、有序,進一步增強政府應對礦山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風險和02manbetx.com 災難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製定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危害,並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州級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全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和縣級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化原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人民政府首長負責製,事故搶救指揮以地方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和專家參與,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

  4、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發揮企業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將日常工作、訓練、演習、預防性安全檢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引導、鼓勵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和發揮兼職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加強監控,科學決策。依靠科技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對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決策,提高事故應急處置技術和水平。

  (四)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製定本預案

  (五)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州各類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

  (一)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1、協調指揮機構

  在州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州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礦山應急指揮部)。分管副州長擔任總指揮,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州安委辦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州安監局、州煤炭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國土資源局、州黃金局、州衛生局、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州總工會、興義供電局、州電信公司、州聯通公司、州移動公司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州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州礦山應急指揮辦)設在州安委辦。如圖1所示。

  2、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全麵工作;指揮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協調參加應急救援的各部門工作;組織發動社會力量救援;救援行動結束後的工作總結等。

  3、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州礦山應急指揮辦負責州礦山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與現場救援指揮部保持聯係,傳達指揮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向省安監局(煤監局)和有關領導上報事故信息,向公眾和傳媒發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調配、協調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

  州安委辦負責與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

  州公安局負責維護事故現場搶險的外部治安秩序;參與地麵營救,控製事故的火情並及時滅火,參與搶救現場受害人員,疏散處於危險地段的人員;負責保障救援物資及人員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製;根據需要配合做好善後社會穩定、屍檢等工作。

  州總工會、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當地政府和企業做好受傷人員及死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

  州煤炭局負責煤礦綜合協調,製定救援方案供指揮部決策。

  州黃金局負責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的綜合協調,對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及時製定救援方案供指揮部決策。

  州國土資源局負責與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的協調工作。並負責做好地質、水文地質情況的探測。

  州衛生局負責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

  州電信、聯通、移動公司負責確保應急救援通信網絡暢通。

  興義供電局負責組織事故救援供電。

  州交通局負責組織運輸車輛,保證人員和急救物資的道路和水上運輸。

  當地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周圍群眾的撤離、疏散、安置及思想穩定工作。

  (二)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

  州礦山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應急響應時,研究03manbetx 事故信息、災害情況和救援措施,為應急決策提供谘詢和建議;必要時,參與省、州礦山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救援工作。救援結束後,提出防範事故的措施及建議,為恢複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三)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當地政府協商駐州部隊、民兵、預備役人員、武警部隊參與和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四)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係框架

  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係是全州各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製度、資源所構成的網絡。由指揮管理係統、救援隊伍係統、技術支持係統、相關保障係統等組成。

  礦山應急救援實行分級組織,即州礦山應急組織、地方人民政府礦山應急組織和礦山企業應急組織。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係框架如圖2所示。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程序如圖3所示。

  三、信息處理

  (一)州、縣兩級礦山應急指揮辦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礦山事故信息的接報、研究判斷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件的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的判斷,向同級礦山應急指揮部提出是否啟動本級預案的建議。

  (二)礦山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報至州礦山應急指揮辦,並及時續報現場采集的相關動態信息。

  (三)州礦山應急指揮辦統一負責全州礦山企業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03manbetx

  (四)州礦山應急指揮辦建立全州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定期完成礦山領域風險03manbetx 及評估報告,提交州安委辦。

  (五)州礦山應急指揮辦組織對全州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03manbetx 重點監控信息並跟蹤整改情況。

  (六)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每年製定礦山災害與預防處理計劃,同時上報安監部門或煤監機構備案,重大危險源報州礦山應急指揮辦備案。

  (七)一旦發現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擴大跡象時,事發地監測、監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門通過分析、研究判斷、做出預警,並將預警信息報州應急辦和州礦山應急指揮辦。

  (八)預警級別

  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按照事故級別依次發布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信號。

  紅色預警信號由省安委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

  橙色預警信號、黃色預警信號由州安委辦報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事發地安委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

  四、應急處理程序

  (一)分級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度和影響範圍,原則上按照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礦山事故響應。礦山事故發生後,按事故的級別分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當上一級預案啟動時,下一級預案必須已經啟動。

  1、基本應急程序

  礦山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報告當地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同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本級應急指揮部報送事故信息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並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製,由現場指揮部向本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見圖3所示)。

  2、應急響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本預案:

  (1)發生事故後,有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可能導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傷);

  (2)事故發生後,縣級應急機構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足,無力控製事態,需要上級增援;

  (3)州應急指揮機構認為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事故

  (二)指揮和協調

  礦山事故發生後,按事故級別當地政府應遵循屬地原則,立即啟動本級預案,開展搶險工作。州礦山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現場指揮部即成立。礦山應急救援程序見圖4所示。

  1、現場指揮部的職責:執行州礦山應急指揮部處置事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關情況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展趨勢,製定搶險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州礦山應急指揮辦報告;組織指揮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應急救援;迅速控製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現場處置中的善後處理工作,盡快恢複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和職責。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道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州有關部門或事發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製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公安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製,實施交通管製,開展營救疏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取證工作。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衛生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消毒、防疫處理。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州有關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麵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製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州人民政府新聞辦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人民政府、州有關部門及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谘詢。

  3、企業按規定組織製定事故應急預案。發生礦山事故,企業負責人組織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實施應急預案。企業應急救援機構服從政府應急指揮部的指揮。

  (三)事故信息報告

  1、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現場人員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搶救,盡快核實災情及人員傷亡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3、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4、接到Ⅰ、Ⅱ級礦山事故報告,立即報告州礦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通知指揮部成員。同時報省礦山應急指揮辦。

  州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聯係電話見附錄1。

  (四)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後事故企業和當地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並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1、企業是事故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企業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立即組織本企業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2、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製定事故搶險救災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補充救援措施。

  3、礦山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現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組織明確要求增強救援。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指揮部及時調動當地的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5、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山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同時由當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6、進行事故搶救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因搶險救援的需要破壞現場時,要做好記錄。

  (五)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救援人員必須按相關救護01manbetx 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專業礦山救護隊必須佩戴氧氣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災裝備進入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嚴格控製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安全保護裝備,才能進入井下非事故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濃度、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六)新聞報道

  事故信息對外發布按州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七)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經現場指揮部批準,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整體救援工作結束由州礦山應急指揮部做出決定。後期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需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州礦山應急指揮部。

  五、事故調查、處理、檢測與後果評估

  州安委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在應急響應終止後一個月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出應急行動書麵總結報告提交指揮部辦公室。州礦山應急指揮辦收集和整理所有的應急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總結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及完善。

  六、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複正常秩序。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救援隊伍應認真核對參加搶險救災人員,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搶險救災記錄、圖紙,寫出救災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專項整治,製定防範措施。

  礦山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在恢複生產過程中製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二)保險

  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三)事故應急救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州礦山應急指揮部組織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州、省安委辦。

  七、保障措施

  (一)通訊與信息保障

  州礦山應急指揮辦與各有關單位建立通訊聯係。各縣市負責協調保障事故區域通訊、信息網絡的暢通。

  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通訊、信息網絡的暢通。

  (二)應急支援與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

  (1)礦山企業負責局部通風機、導風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災裝備和物資的儲備。

  (2)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資源儲備。

  2、救援隊伍保障

  (1)州礦山應急指揮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調動。

  州礦山應急指揮辦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礦山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

  (2)有礦山企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礦山事故應急機構。

  (3)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鄰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3、交通運輸保障

  (1)各地的有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需要鐵路、飛機運輸支援時,由鐵道、民航部門進行協調,及時組織運輸力量,完成運輸任務。保證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及應急救援專家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2)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後,地方政府及時協調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製,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應急救援車輛在執行任務時免交過路(過橋)費,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交通訊號的限製,最大限度地贏得搶險救災時間。

  4、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1)礦山救援醫療保障以企業所在地的醫院為主。以現有110、120、119、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告,接警部門應迅速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及安全監管部門。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調請醫療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2)礦山企業應負責企業職工的自我救護、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5、治安保障

  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治安保障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公安、武警等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6、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應急救援保障專項資金,用於處理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時的需要。

  礦山企業為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技術支持與保障

  州礦山應急指揮部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八、宣傳、培訓和學習

  (一)州礦山應急指揮部公布礦山企業較大(Ⅲ級)事故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部門和電話,宣傳應急救援法律法規

  礦山企業組織學習本企業應急預案以及避險、自救和互救常識。

  (二)培訓

  州礦山應急指揮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全州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定期、強製培訓。對礦長安全資格培訓時必須進行礦山救援知識培訓。

  礦山救護隊要加強日常戰備訓練,並按規定對救護隊員進行培訓,確保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戰鬥力。

  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知識的培訓。

  (三)演習

  州、縣市人民政府礦山應急指揮部每年要組織一次本轄區內救災指揮係統模擬演習。

  礦山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

  九、監督檢查

  州安委辦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檢查督促,保障應急措施到位。各縣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隸屬關係,對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和應急預案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十、附 則

  (一)預案管理

  本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後,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礦山企業參照本預案,製定完善相應預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礦山企業預案體係。

  (二)獎懲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以及在搶救各類礦山事故中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追認為烈士。

  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造成重大損失和擴大災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安委辦負責解釋。

  (四)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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