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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知識問答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6-03-27 08:58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1.《職業病防治法》的貫徹實施是否會影響企業的經濟發展?
  近十幾年來,我國工業得到迅速發展,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大量引用,職業病隱患不斷增大,危害日趨嚴重化,在常見職業病發生不斷增多的同時,又出現了不少新的嚴重的職業衛生02manbetx.com 。我國現有塵肺工人40多萬人,每年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00多億,職業病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因粉塵、化學毒物而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死亡、致殘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不斷增加。大量職業病人的出現,不僅給勞動者及其家庭帶來災難,也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給企業和社會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有的企業甚至因此而破產、倒閉。《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與實施,可以有效地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貫徹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不僅不會影響企業的發展,反而會使企業和國家經濟得到快速健康的發展。
2.如何在用人單位實施《職業病防治法》?
  1.用人單位領導、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要認真學好《職業病防治法》。通過學習、培訓,使企業主明確企業所負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2.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製定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種職業衛生管理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包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製度,職業健康檢查製度,個人防護用品購買、使用製度,崗前培訓製度等;
  5.對照《職業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職責逐項落實;
  6.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3.勞動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了解相關的職業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企業製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自覺並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運用《職業病防治法》,爭取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訓權、健康服務權、知情權、衛生防護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違章作業權、參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決策權、工傷社會保險權、賠償權及特殊保護權等。
  應當明確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存在事實的雇傭關係,不論用人單位屬於何種性質、屬於什麼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4.給職工上工傷社會保險有什麼意義?
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措施,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用人單位負擔,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增加社會效益。本法此項規定是強製性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願意,均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工業的發展,必然會伴隨著職業傷害,職業傷害隻能預防、盡量減少而不能完全消滅。因此,政府和用人單位就必須加強職業傷害的預防和做好職業傷害的善後工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預防和有效地控製職業傷害,提供了可靠的經濟保障,避免因職業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5.用人單位怎樣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1.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2.建立和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3.采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4.采用有利於防止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5.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注意維護;
  6.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並將結果向勞動者公布;
  7.對勞動者進行崗前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8.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誌;
  9.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11.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給與適當的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對疑似職業病者及時安排診斷,對職業病病人及時安排診斷、治療、康複,妥善安置並依法子以賠償。
  12.發生或可能發生職業病傷害02manbetx.com 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康複檢查和醫學觀察;
  13.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14.勞動者申請作職業病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6.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置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製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
  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7.工作場所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下列三類:
  1.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學因素: 生產性毒物,如鉛、苯係物、氯、汞等;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石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2)物理因素:主要為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等;噪聲及振動;非電離輻射如可見光、紫外線、紅外線、激光、射頻輻射等;電離輻射如X射線等
  (3)生物因素:如動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勞動組織和製度不合理,勞動作息製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職業緊張;
  (3)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不能合理地安排與勞動者身體狀況相適應的作業;
  (4)別器官或係統過度緊張,如視力緊張等;
  (5)長時間處於不良體位或姿勢,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勞動。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環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熱季節高溫輻射,寒冷季度因窗門緊閉而帶通風不良等;
  (2)廠房建築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3)由不合理生產過程所致環境汙染。
8.控製、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需要把好幾關?
  控製、消除職業病危害,需要整個企業相互配合。隻有把握住工作的重點,才能最大限度地控製、消除職業病危害,在日常職業衛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應把好以下5個關鍵點:
  1.把住“三同時”關。確實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經費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有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必須經衛生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須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使用關。優先采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3.把住培訓關。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要進行經常性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讓全體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都能了解該企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采取的相應措施,使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使勞動者重視個人防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把住職業衛生管理製度落實關。要使用人單位製定的職業衛生管理製度能得到全麵的落實,使每一個管理者都能自覺地執行,將各項控製、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措施落實到每一個車間,每一個崗位。
  5.把住監督檢查關。用人單位工會應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檢查。
9.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立項前應辦理哪些手續?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委托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然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包括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存在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03manbetx ;職業病危害的防護措施以及預評價結論和建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批準後,有關部門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10.職業病危害項目是否需要申報?如何進行申報?
  職業病防治工作重點在於預防。凡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都必須接受監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傷害勞動者。因此,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製度是十分必要的。企業申報的項目範圍是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即申報的項目是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列入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中的職業病的項目。申報部門為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已製定並公布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申報時要遵循兩項原則:一是及時,即用人單位必須按衛生部具體申報規定和要求及時主動申報;二是如實,即用人單位應將項目的全部情況實事求是地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11.用人單位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並承擔職業病事故處理所需一切費用;最後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原因進行總結03manbetx ,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再次發生。
12.用人單位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
總結近年來發生職業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勞動者對本工作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護自己。因此,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教育就顯得相當重要。1.通過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掌握職業衛生的知識,提高自我健康保護意識;2.教育勞動者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3.教育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從而真正起到控製消除職業病危害的作用。
13.為何要對工作場所中的職業病有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
  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經常和定期的檢測,目的在於及時了解職業病有害因素的產生、擴散和變化規律;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程度以及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鑒定評價。可為保護勞動者健康,采取相應的防護設施提供科學的依據。
14.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時,用人單位該怎麼辦?
  通過檢測,如發現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經過治理仍達不到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則必須停止存在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直到經檢測證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開始作業。
15.銷售、購買和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時應注意些什麼?
  這是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義務的規定。凡向用人單位銷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闡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使用單位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一下產品說明書、包裝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學品時,應讓管理人員和勞動者讀懂,弄清其化學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對該種化學品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防並配戴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凡是沒有標明產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單位不得購買和使用。尤其是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否則將依照本法規定由使用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6.哪些勞動者可以得到特殊保護?為什麼?
  本法規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由於未成年工的身體正處於發育階段,身體的成長還未最後定型,對外界的抵抗力和適應能力較差,如果不對其在勞動方麵進行特殊保護,勢必直接影響其身體發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對女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是由於女職工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所決定的。女性對於外界環境的適應能力要低於男性,而對職業病危害的生物效應則要比男性更敏感。職業病危害因素可對生殖係統和生育功能產生特殊影響。有報道,鉛、汞、鋁等金屬毒物,苯係列等有機溶劑,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等工業毒物可導致女工月經不調,月經量過多、痛經等;銅、鎘、鎳、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業毒物,以及高頻、微波、射線等作業均可對胎兒產生畸形。鉛、汞、砷和鎘等還可隨乳汁排出,直接影響嬰兒健康。因此,企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健康有危害的作業。經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從事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企業領導要切實執行國家有關女工勞動保護規定,重視和關心女工[四期]勞動保護。女工多的企業還應設立相應的女工衛生室、哺乳室和孕婦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也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17.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某種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目的是斷定勞動者從事某種作業前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參加該有害作業,是否有職業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傳染病、精神病等。為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就業,尤其是否安排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供客觀證據。
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體檢。這是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從事有害作業勞動者的健康狀況進行常規的必要的檢查。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早期影響,以致能及時診斷和處理,對可疑患者可進行觀察,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的工作。
  離崗時的健康檢查,是指勞動者在離崗前對其進行全麵的健康檢查。體檢的內容與項目是依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工種中所存在的職業有害因素情況而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較為敏感的指標,對勞動者進行檢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幹時間後,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
18.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注意些什麼?其費用由誰負責?
  對勞動者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的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沒有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由於不了解該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因而不得安排其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的作業;
  3.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盡量能提早安排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如果從事職業病有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19.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時應注意什麼?
  勞動者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個人用品,如隔熱工作衣物、防毒防塵口罩、眼鏡、膠手套、耳塞等,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在向勞動者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使用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1)必須符合有關標準 (2)這些個人防護用品能夠真正起到預防職業病的作用;
  2.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3.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4.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製度;並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用人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購買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20.用人單位如何選擇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選擇正規的經營點購買需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在選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可以直接銷售本企業產品。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三證”,即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經營單位必須出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
  3.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許可證製度。安全許可證由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

21.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注意些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這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動者亦應充分地享有這一權利。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並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
2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而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
  2.勞動者在離崗前沒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
  3.勞動者疑似職業病時,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間;
  4.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5.勞動者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以上情形或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3.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麼辦?
  如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一是要盡快到已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如果不能排除職業病,需要帶齊職業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經用人單位確認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以及當地健康檢查資料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作進一步診斷;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職業病,則要積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配合醫生進行治療。
24.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均受法律保護。當勞動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需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1.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對其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診斷為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安排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按國家工傷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費用由最後的用人單位負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25.職業病病人通過何種途徑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1.職業病確診:在當地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單位診斷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職業病一旦確診,用人單位或職業病患者或其親屬或本單位工會組織代表應自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2.認定工傷:勞動行政部門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7日內(最長不得超過30日)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工傷認定的決定將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3.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按國家製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評殘共分10個等級,傷殘待遇的確定和職業病患者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4.根據傷殘等級不同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參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26.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該怎麼辦?
  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非常強的一項工作。該工作需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如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可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進行鑒定。
27.為何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與職的資料。這些資料可為勞動者的健康追蹤、職業病診斷、有關健康損害責任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務必為每個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規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檔案保存期一般不應少於10年。當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28.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受培訓、教育權,即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職業健康權,即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複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職業病危害的知情權,即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即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而改善工作條件。
  5.檢舉權、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拒絕作業權,即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民主管理權,即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9.勞動者應履行哪些義務?對不履行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勞動者在享有職業衛生保護權的同時,也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
  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3.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如果勞動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用人單位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於屢教不改者,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製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30.可以在一般醫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嗎?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依法設立並已取得省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醫療單位沒有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認證而進行的健康檢查沒有法律效力。北京市順義區疾病預防控製中心是順義區目前唯一通過北京市衛生局職業健康檢查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服務電話:69444254
  31.開展職業衛生檢測、評價及職業健康檢查應找哪些部門?
  用人單位的建設項目需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以及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必須由依法設立並已取得省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同樣也應當由省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尚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因此,用人單位需開展職業衛生檢測、評價及職業健康檢查時,一定要找已取得資質認證和經批準的醫療衛生部門進行。
32.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中有哪些職責?
  1.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2.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4.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5.當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製性措施;
  6.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7.當發現有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況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
  8.教育勞動者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遵守職業病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33.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將處最高五十萬的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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