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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煤礦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細則

作者:佚名 2006-06-30 14:46 來源:不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安全培訓質量,規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以及各級培訓機構的管理,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具有資質的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本細則規定從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條 凡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按照本細則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的《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含IC卡)》(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或上崗。
  第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煤礦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負全麵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集團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的局長,各類煤礦(國有重點、國有地方、鄉鎮集體、股份合作製、民營等煤礦)礦長、投資人和法人代表。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煤礦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生產、技術、通防、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部門負責人;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等區隊(班、組)長;駐礦安全監督員;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其他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容易發生人員傷亡02manbetx.com ,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崗位操作人員。具體指:與原煤生產有關的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通風作業、提升運輸作業、采掘作業,安全檢查作業和礦山救護作業人員。具體工種按國家局安監管人字 [2002] 124號和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煤安人字[2003]5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局對特殊工種類別調整後,從其規定)。
  第五條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煤礦企業和各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安全資格培訓工作,具體負責全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計劃確認、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編製、上報、監督和落實轄區內各類煤礦安全資格培訓計劃,具體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和安全資格證書持證情況的監察工作。
第六條 對安全資格證書的管理,遵循“依法辦事、嚴格程序、服務企業”的宗旨,按照“培訓、考核、發證、管理、監察”的程序,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

第二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取得資質證書,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條件,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由國家局負責組織評估認定並頒發資質證書: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和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評估認定,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資質證書。凡取得資質證書的培訓機構將在《大眾日報》及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網站上進行公布,並每三年接受上級認證部門的一次複審; 凡複審不達標的,取消相應的培訓資質。
  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教學的專職教師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上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八條 培訓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培訓計劃.凡沒有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確認的培訓計劃,一律不準安排培訓。
  第九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教學大綱認真組織培訓教學,建立學員培訓檔案,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不斷改善培訓條件,添置現代教學和試驗設備;改進教學方法分注重實踐教學,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教學管理製度,確保培訓質量。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

第三章 培 訓

第十條 按照國家局的有關規定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原則,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跨省(區、市)開辦的煤礦、外商投資煤礦礦長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由國家局負責組織實施;省屬煤礦企業、國有地方煤礦企業、鄉鎮煤礦企業及其它合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由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除外)的安全資格培訓,由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和班、組長的安全資格培訓由三級及其以上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全員培訓和新工人上崗培訓由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初確認、下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除外)年度培訓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計劃的執行和培訓情況。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根據轄區內煤礦企業的具體情況,每年初編製、下達特種作業人員和班、組長安全資格培訓計劃,並審查轄區內煤礦企業全員培訓和新工人培訓計劃,組織、指導、監督、監察各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計劃的執行和培訓情況。
  第十三條 凡申領安全資格證書者,須持所在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按培訓計劃到經認定的培訓機構報名參加培訓。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局頒布的培訓大綱要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不得少於72學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不得少於90學時,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不得少於120學時。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在2005年2月1日前取得並在有效期內的,仍執行2年有效期至期滿;2005年2月1日後取得的,有效期為3年。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後,必須接受安全資格複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複訓時間為24學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40學時。
第十六條各類安全資格的培訓和複訓內容,應嚴格按照國家局統一培訓大綱和國家局或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推薦的教材內容組織實施。

第四章 考核與發證

第十七條 實行教學與考核分離製度和統一考核標準的原則。凡國家局出台統一考核標準的培訓項目,一律按其標準執行。國家局未出台統一標準的培訓項目,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有關專家按照培訓大綱和內容,編製科學、規範的考核試題,並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試題庫。
  第十八條 一、二級培訓機構培訓考試,由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國家有關考試製度、規定和程序組織,實行閉卷、單人單桌、外派監考、集中閱卷的方式;三級培訓機構培訓考試實行“機考”,由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派人監考。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由四級培訓機構按照培訓計劃自行組織。
  第十九條 考試、考核結果由培訓機構及時通知學員所在企業和本人。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安全資格證書由培訓機構統一申請辦理。申請辦理時,同時上報以下資料:
  1、安全資格培訓學員登記表;
  2、安全資格培訓教學計劃執行情況表;
  3、安全資格培訓學員考試考核成績一覽表;
  4、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登記檔案卡;
  5、安全資格驗印審批表。
  上述資料經審核合格後,統一頒發由國家局監製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要在考試結束10日內申請辦理安全資格證書;辦理完畢後,必須在1周內發至學員手中,任何人不得截留。

第五章 資格證書的管理與監察

第二十二條 安全資格證書由國家局負責統一監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凡經培訓考核、考試合格,並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網頁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安全資格證書為持證人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丟失或損壞,由本人和所在企業寫出申請,持原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和原證書號碼,到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或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補發新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因礦名或企業名稱變更、持證人服務處所變更等原因而造成證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持證人應持有關變更的證明文件,及時到所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或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後應按計劃參加複訓。不參加複訓的,該證件自行作廢。
  第二十六條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建立全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除外)安全資格證書管理檔案: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建立轄區內各煤礦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管理檔案,並在日常監察執法中隨時記錄對持證人監察的情況。各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資格證書管理檔案。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嚴禁替訓替考。一經發現,即取消培訓、考試資格,並通報所在單位,給予被替者自費重新參加培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提出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報告,經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決定,吊銷安全資格證書:
  1、因安全違法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所列之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3、複訓考核不合格,經再培訓仍不合格的;
  4、有關部門移送吊銷證件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井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它機構或者個人的;
  (四)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三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IC卡)的;
  (三)從業人員上崗、換崗作業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此前下發的有關安全培訓文件如有不符之處,執行此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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