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對井下各點瓦斯濃度有哪些規定?
作者:mkaq
2006-07-04 00:00
來源:mkaq
(1)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75%,礦總
工程師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報告礦務局總
工程師。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由礦總 工程師負責采取 措施,進行處理。
(3)綜合機械化、水采和煤層厚度小於0.8米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麵,經抽放瓦斯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時,經礦務局局長批準,瓦斯濃度最高不得超過1.5%,並應符合下列要求:①工作麵的風流控製必須可靠;②通風巷必須保持 設計斷麵;③必須製定 安全 措施,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員並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4)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采掘工作麵內,體積大於0.5立方米的空間,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6)綜合機械化采掘工作麵,應在采煤機和掘進機上安設機載式斷電儀,當其附近瓦斯濃度達到1%時報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電源。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並由礦總 工程師負責采取 措施,進行處理。
(3)綜合機械化、水采和煤層厚度小於0.8米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麵,經抽放瓦斯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時,經礦務局局長批準,瓦斯濃度最高不得超過1.5%,並應符合下列要求:①工作麵的風流控製必須可靠;②通風巷必須保持 設計斷麵;③必須製定 安全 措施,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員並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4)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放炮。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電動機或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運轉,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采掘工作麵內,體積大於0.5立方米的空間,局部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6)綜合機械化采掘工作麵,應在采煤機和掘進機上安設機載式斷電儀,當其附近瓦斯濃度達到1%時報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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