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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作者:化學灌漿網 2006-07-05 00:00 來源:不詳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隻要發生過1次煤(岩)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對於突出煤層或突出礦井,隻有在有充分依據證明不再有突出危險,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經原鑒定單位確認和審批單位批準後,方可撤銷,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新井建設期間必須根據揭穿各煤層的實際情況重新驗證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經驗證與所定的煤層突出危險性不符時,由煤礦企業提出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一百七十七條 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製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和全國突出檔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內容,並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八十條 突出礦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麵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範圍。

(二)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後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第一百八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岩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

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麵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條 突出煤層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對采用直徑大於120mm的鑽孔、水力衝刷或水力衝孔等措施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應嚴密封閉孔口,孔內注滿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條 煤與二氧化碳突出、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節 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第一百八十六條 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麵預測)。

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對采掘工作麵實施防治突出措施後,應按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措施效果檢驗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程度,采掘工作麵每推進30~100m應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於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

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應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

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後,應再進行工作麵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隻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麵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於2m的預測超前距。

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於或小於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時,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

礦井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實際考察,並不斷積累、補充和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參數。

第一百九十條 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對預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其有效性指標應根據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數據,可依據下列指標之一確定:

(一)預抽煤層瓦斯後,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於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層瓦斯預抽率大於30%。

采用煤層瓦斯預抽率作為有效性指標的突出煤層,在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對預抽效果進行經常複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掘進工作麵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麵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有效時,允許的推進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於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

當防突措施無效時,不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的補充措施,隻有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進行采掘作業。

第三節 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於有突出危險煤層,應采取開采保護層或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條 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開采保護層防治突出措施。開采保護層後,在被保護層中受到保護的區域可按無突出危險區進行采掘作業;在未受到保護的區域,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條 選擇保護層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選擇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

(二)應優先選擇上保護層;選擇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第一百九十五條 被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法及有關參數,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麵,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麵,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線距離的2倍,並不得小於30m。

第一百九十六條 開采突出厚煤層時,可利用上分層或上區段開采後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下階段,但應依據對上分層或上區段卸壓範圍的考察結果確定其保護範圍,必須將下分層或下區段的采掘工作麵布置在保護範圍內。

第一百九十七條 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岩)柱時,必須將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平麵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上,應標出煤(岩)柱的影響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進行采掘工作時,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條 開采保護層時,應同時抽放被保護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嚴防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的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麵和誤穿突出煤層。

第四節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編製設計,采取綜合防治突出措施,並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百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10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20m)之外,至少打2個前探鑽孔,掌握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情況等。

(二)在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5m以外,至少打2個穿透煤層全厚或見煤深度不少於10m的鑽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時,鑽孔應布置在岩層比較完整的地方。對近距離煤層群,層間距小於5m或層間岩石破碎時,可測定煤層群的綜合瓦斯壓力。

(三)工作麵與煤層之間的岩柱尺寸應根據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質、煤層傾角等確定。工作麵距煤層法線距離的最小值為:抽放或排放鑽孔3m,金屬骨架2m,水力衝孔5m,震動爆破揭穿(開)急傾斜煤層2m、揭開(穿)傾斜或緩傾斜煤層1.5m。如果岩石鬆軟、破碎,還應適當加大法線距離。

第二百零一條 石門揭穿(開)突出煤層前,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經檢驗措施有效後,可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若檢驗措施無效,應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當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遠距離爆破或震動爆破揭穿(開)煤層。

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條 防治石門突出措施可選用抽放瓦斯、水力衝孔、排放鑽孔、水力衝刷或金屬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條 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或突出礦井開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百零四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測定的結果或參照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根據煤層實際情況選用防治突出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上山時不應采取鬆動爆破、水力衝孔、水力疏鬆等措施。

(二)在急傾斜煤層中掘進上山時,應采用雙上山、偽傾斜上山或直徑在300mm以上的鑽孔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三)采煤工作麵應盡量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采煤機采煤。

(四)急傾斜突出煤層厚度大於0.8m時,應優先采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采煤法等。對於急傾斜突出煤層倒台階采煤工作麵,應盡量加大各個台階高度,盡量縮小台階寬度,每個台階的底腳必須背緊背嚴,落煤後,必須及時緊貼煤壁支護。

在過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範圍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零六條 在煤巷掘進工作麵第一次執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無措施超前距時,必須采取小直徑淺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隻有在工作麵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環。

在掘進工作麵執行上述措施時,鑽孔終孔位置應控製到巷道輪廓線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條 在急傾斜突出煤層中采用雙上山掘進時,2個上山之間應開聯絡巷,聯絡巷間距不得大於10m,上山與聯絡巷隻準1個工作麵作業。

急傾斜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應采用阻燃抗靜電的硬質風筒通風。

突出煤層上山掘進工作麵采用爆破作業時,應采用深度不大於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麵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條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震動爆破、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係統等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條 采取震動爆破措施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爆破參數,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點,反向風門位置,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必須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二)震動爆破工作麵,必須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係統,爆破時回風係統內必須切斷電源,嚴禁人員作業和通過。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必須設置2道堅固的反向風門。與回風係統相聯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他區域。

(三)震動爆破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後礦山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應根據檢查結果,確定采取恢複送電、通風、排除瓦斯等具體措施。

(四)震動爆破必須采用銅腳線的毫秒雷管,雷管總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跳段使用。電雷管使用前必須進行導通試驗。電雷管的聯接必須使通過每一電雷管的電流達到其引爆電流的2倍。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並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

(五)應采用擋欄設施降低震動爆破誘發突出的強度。

(六)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麵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餘部分時(包括掘進煤層和進入底(頂)板2m範圍內),必須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采取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開煤層後,在石門附近30m範圍內掘進煤巷時,必須加強支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在突出礦井的突出危險區,掘進工作麵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反向風門距工作麵的距離,應根據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係統和預計的突出強度確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製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爆破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麵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條 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附近、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係統。工作麵回風係統中有人作業的地點,也應設置壓風自救係統。

第二百一十四條 突出的煤必須及時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塵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製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02manbetx.com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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