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礦山救援工作辦法(試行)
作者:佚名
2006-07-06 10:01
來源:不詳
第一條 為加強礦山救援工作,促進礦山救援體係建設,完善礦山救援工作機製,保證迅速有效實施應急救援,保障礦山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
安全,根據《
安全生產法》、《礦山
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
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礦山救援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 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職責權限對山東省行政區域內 煤礦救援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指導。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指導、協調相應體係建設及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區域礦山救援隊在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和主管企業的統一領導下開展隊伍建設、隊員培訓和訓練比武,負責轄區 煤礦和無救援隊伍的非 煤礦山搶險救災和技術服務工作,內部實行大、中、小隊三級 管理體製。
第四條 國家級區域礦山救援基地根據需要實施省內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省級礦山救援基地根據需要實施省內跨地區的礦山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
第五條 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協調全省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傷員的急救工作;省級醫療救護基地根據需要實施省內跨地區的礦山 02manbetx.com 傷員救治工作;礦山企業醫療救護機構負責企業傷員的醫療急救。
第六條 成立山東礦山救援技術專家組,負責為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持,研究礦山救援技術,參與製定省內礦山救援工作的發展規劃、技術 標準等。
第七條 建立山東礦山救援培訓基地,負責組織培訓礦山救援中、小隊長;區域礦山救援隊負責組織培訓礦山救援隊員。
第八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保證礦山救援體係建設及重要裝備的投入。
礦山企業依法建立礦山救援隊伍的資金由企業承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給予政策扶持。救援裝備配置和更新、訓練場地及設施費用在企業生產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九條 區域礦山救援隊要編製年度礦山救援資金投入 計劃,上報主管企業和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區域礦山救援隊的主管企業必須保障區域礦山救援隊的日常經費,保證正常工資待遇、演習訓練、儀器裝備配置和更新、辦公和訓練場地及設施。
礦山救援隊可以通過簽訂救援協議,為非隸屬企業提供有償服務。有償服務費隻能用於礦山應急救援和日常技術服務,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條 實行礦山救援隊資質認定 管理 製度。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組織行政區域內礦山救援隊資質申請的受理和核查工作,並報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發證。礦山救援隊取得資質後,方可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礦山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實行礦山救援質量 標準化達標 管理。礦山救援中隊每季度組織一次質量達標自查;礦山救援大隊每半年組織一次質量達標檢查;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每年組織一次檢查驗收。檢查項目及評分辦法按照《煤礦救護 01manbetx 》、《礦山救護大隊達標檢查驗收 標準及評定辦法》的規定要求進行。采取動、靜態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條 礦山救援人員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礦山救援隊要編製年度技術培訓 計劃。礦山救援大隊長、總 工程師應經國家礦山救援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礦山救援中、小隊長應經省級礦山救援培訓基地培訓;礦山救援隊員必須經區域礦山救援隊培訓。
第十三條 建立礦山救援演習訓練與技術競賽 製度。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每年組織一次礦山救援技術比武,並積極組織參加國家及國際礦山救援技術比武。礦山救援大隊應製定學習、技術訓練 計劃與考核辦法,每年定期組織礦山救援技術訓練與技術比武競賽,每季度組織一次高溫濃煙綜合演習。礦山救援中隊每月組織一次演習訓練綜合考核。
第十四條 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參加國內外礦山救援培訓,組織學習交流先進的救援技術,大力引進新技術,不斷推廣應用新裝備,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購置國內外先進的救援技術裝備,滿足搶險救援工作的需要,提高礦山救援綜合能力。
第十五條 礦山救援隊伍實行隊員服役合同製。正式入隊前,應由礦山救援大隊、輸送單位、礦山救援隊主管部門和隊員本人4方簽訂合同。合同書一式5份,合同期為5年。合同期滿後,符合救援隊員條件者,在自願的基礎上,可續簽合同。隊員退役後,原輸送單位應合理、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 礦山救援隊要建立預防、預警機製。按照礦山救援協議和《礦井災害應急 預案》,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和救援技術服務。對服務範圍內的礦井每季度要進行一次安全預防性普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礦方提出整改建議;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立即向所屬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彙報。
第十七條 建立救援工作報告 製度。出警救災時,值班負責人應立即向所屬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報告。主要彙報事故性質、出動時間、出動小隊及人數和後備力量。事故搶救指揮部救援負責人必須隨時報告救援進展情況。需要緊急求援時,必須向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報告。礦山救援隊接到救援指揮中心的外援任務召請時,必須立即出動,由大隊指揮員統一指揮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實行救援工作情況月報 製度。礦山救援大隊按規定填報礦山救援工作月報表,於每月25日前,將本月工作情況報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彙總後,於下月5日前,報國家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第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伍實行規範化 管理。礦山救援隊主管企業必須為礦山救援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礦山救援隊員應享受礦山井下采掘工種崗位、技能等工資待遇。
礦山救援大隊要每年組織對全體礦山救援人員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礦山救援隊提供事故救援和技術服務時,應給予補助。事故救援每人每天不少於200元,技術服務每人每天不少於30元。
礦山救援隊員統一配發和穿著企業專職消防人員服裝、訓練服和礦山救援服,佩戴礦山救援標誌。企業專職消防人員服裝分為夏、春秋和冬裝三種,每三年一套(包括救援標誌);訓練服和礦山救援服每年一套。以上服裝,新隊員應同時發給兩套。
第二十條 礦山救援大隊必須按照《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救護 01manbetx 》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辦法》 標準要求,配備處理礦井各種災害事故的技術裝備、救災訓練器材和通訊信息設備,提供技能、體能訓練設施和場所。國家級和省級礦山救援基地必須配備惰、高泡等大型救災裝備。
嚴格礦山救援裝備的管理。嚴格製度,責任到人,並定期檢查,定期校驗,適時更新,確保設備可靠、完好。對於國家投資配置的救援裝備,必須分類建立台帳。
第二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大隊每天保持2個值班小隊和1個待機小隊;中隊每天必須有2個小隊分別擔任值班隊和待機隊。
第二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接到事故通知,要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立即發出警報,召集救援隊員,保證在1分鍾內出動,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處理事故時,實行大、中、小隊三級指揮。大隊指揮員參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並負責指揮救援隊伍的行動及調動後備力量。進入災區救援的每個小隊不得少於6人,必須有大、中隊指揮員跟班指揮。救援人員要嚴格遵守《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救護規程》和《消防戰鬥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應急 預案,實施有效救援,以防擴大事故。在救援工作結束後,必須恢複戰鬥準備狀態,由大、中隊指揮員組織檢查驗收,及時列入值班或待機,並做好記錄。
醫療救護隊伍接到事故通知,應做好醫療急救的準備工作,並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
第二十三條 在礦山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模範遵守有關 法律、 法規和標準,在礦山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在處理事故、突發事件中,對防止災情擴大、減少傷亡或損失做出顯著貢獻的;
在礦井 安全技術服務和預防性檢查中,敢於監督檢查,堅持原則,排除重大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而挽回重大損失的;
在國際、國家和省內礦山救援技術比武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在礦山救援工作中有創新,有重大技術革新或推廣新技術顯著的。
第二十四條 對於在搶險救災中,為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國家財產而犧牲的指戰員,其所在單位應為其按申報烈士的程序和條件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報。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損失大小,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處理各種事故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
需要救援時,應召不到、逃避出動、畏縮不前、臨陣脫逃或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的;
在礦山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貽誤戰機,導致嚴重後果的;
在處理事故和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救援隊的集體榮譽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壞或不良後果的;
在戰備值班期間,酗酒鬧事、打架鬥毆、影響治安及隊伍穩定的;
在日常工作中,隱瞞事故隱患,救援工作報告不及時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 山東 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職責權限對山東省行政區域內 煤礦救援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指導。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指導、協調相應體係建設及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區域礦山救援隊在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和主管企業的統一領導下開展隊伍建設、隊員培訓和訓練比武,負責轄區 煤礦和無救援隊伍的非 煤礦山搶險救災和技術服務工作,內部實行大、中、小隊三級 管理體製。
第四條 國家級區域礦山救援基地根據需要實施省內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省級礦山救援基地根據需要實施省內跨地區的礦山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
第五條 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協調全省 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傷員的急救工作;省級醫療救護基地根據需要實施省內跨地區的礦山 02manbetx.com 傷員救治工作;礦山企業醫療救護機構負責企業傷員的醫療急救。
第六條 成立山東礦山救援技術專家組,負責為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持,研究礦山救援技術,參與製定省內礦山救援工作的發展規劃、技術 標準等。
第七條 建立山東礦山救援培訓基地,負責組織培訓礦山救援中、小隊長;區域礦山救援隊負責組織培訓礦山救援隊員。
第八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保證礦山救援體係建設及重要裝備的投入。
礦山企業依法建立礦山救援隊伍的資金由企業承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給予政策扶持。救援裝備配置和更新、訓練場地及設施費用在企業生產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九條 區域礦山救援隊要編製年度礦山救援資金投入 計劃,上報主管企業和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區域礦山救援隊的主管企業必須保障區域礦山救援隊的日常經費,保證正常工資待遇、演習訓練、儀器裝備配置和更新、辦公和訓練場地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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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實行礦山救援質量 標準化達標 管理。礦山救援中隊每季度組織一次質量達標自查;礦山救援大隊每半年組織一次質量達標檢查;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每年組織一次檢查驗收。檢查項目及評分辦法按照《煤礦救護 01manbetx 》、《礦山救護大隊達標檢查驗收 標準及評定辦法》的規定要求進行。采取動、靜態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條 礦山救援人員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礦山救援隊要編製年度技術培訓 計劃。礦山救援大隊長、總 工程師應經國家礦山救援技術培訓中心培訓;礦山救援中、小隊長應經省級礦山救援培訓基地培訓;礦山救援隊員必須經區域礦山救援隊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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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實行救援工作情況月報 製度。礦山救援大隊按規定填報礦山救援工作月報表,於每月25日前,將本月工作情況報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彙總後,於下月5日前,報國家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第十九條 礦山救援隊伍實行規範化 管理。礦山救援隊主管企業必須為礦山救援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 保險。礦山救援隊員應享受礦山井下采掘工種崗位、技能等工資待遇。
礦山救援大隊要每年組織對全體礦山救援人員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礦山救援隊提供事故救援和技術服務時,應給予補助。事故救援每人每天不少於200元,技術服務每人每天不少於30元。
礦山救援隊員統一配發和穿著企業專職消防人員服裝、訓練服和礦山救援服,佩戴礦山救援標誌。企業專職消防人員服裝分為夏、春秋和冬裝三種,每三年一套(包括救援標誌);訓練服和礦山救援服每年一套。以上服裝,新隊員應同時發給兩套。
第二十條 礦山救援大隊必須按照《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救護 01manbetx 》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辦法》 標準要求,配備處理礦井各種災害事故的技術裝備、救災訓練器材和通訊信息設備,提供技能、體能訓練設施和場所。國家級和省級礦山救援基地必須配備惰、高泡等大型救災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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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礦山救援隊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大隊每天保持2個值班小隊和1個待機小隊;中隊每天必須有2個小隊分別擔任值班隊和待機隊。
第二十二條 礦山救援隊接到事故通知,要問清和記錄事故地點、時間、類別、遇險遇難人員數量、通知人姓名及單位,立即發出警報,召集救援隊員,保證在1分鍾內出動,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處理事故時,實行大、中、小隊三級指揮。大隊指揮員參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並負責指揮救援隊伍的行動及調動後備力量。進入災區救援的每個小隊不得少於6人,必須有大、中隊指揮員跟班指揮。救援人員要嚴格遵守《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煤礦救護規程》和《消防戰鬥條例》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應急 預案,實施有效救援,以防擴大事故。在救援工作結束後,必須恢複戰鬥準備狀態,由大、中隊指揮員組織檢查驗收,及時列入值班或待機,並做好記錄。
醫療救護隊伍接到事故通知,應做好醫療急救的準備工作,並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
第二十三條 在礦山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模範遵守有關 法律、 法規和標準,在礦山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在處理事故、突發事件中,對防止災情擴大、減少傷亡或損失做出顯著貢獻的;
在礦井 安全技術服務和預防性檢查中,敢於監督檢查,堅持原則,排除重大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而挽回重大損失的;
在國際、國家和省內礦山救援技術比武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在礦山救援工作中有創新,有重大技術革新或推廣新技術顯著的。
第二十四條 對於在搶險救災中,為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國家財產而犧牲的指戰員,其所在單位應為其按申報烈士的程序和條件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報。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損失大小,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在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及處理各種事故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
需要救援時,應召不到、逃避出動、畏縮不前、臨陣脫逃或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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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事故和搶救遇險遇難人員中,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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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隱瞞事故隱患,救援工作報告不及時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礦山救援指揮中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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