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安全技術工作專項監察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的所有煤礦企業。
第二章煤礦安全技術保障
第三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主要負責人)必須加強對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首、各專業副總工程師或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的技術保障體係。
第四條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主管技術工作,負責組織對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提出方案和措施。其做出的有關技術工作的決定,分管負責人和各級職能部門必須按照執行,未經主要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主要負責人應支持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工作。
第五條 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的能力;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級技術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並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員崗位責任製、技術管理細則、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製度等。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采用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保證足額投入和實施。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製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第十條 煤礦必須具備填繪及時、反映實際的下列圖紙: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下對照圖;3、巷道布置圖;4、采掘工程平麵圖;5、通風係統圖;6、井下運輸係統圖;7、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8、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瓦斯抽放等管路係統圖;9、井下通信係統圖;10、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器設備布置圖;11、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一條 礦井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應按規定編製安全專篇,並報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項目竣工後,寫出申請報告,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01manbetx
。
第十三條 采區開采前,煤礦企業必須編製采區設計,並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
嚴禁在采煤工作麵範圍內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麵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煤工作麵,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十四條 采掘工作麵開工前必須編製作業01manbetx
,並按照技術審批製度的規定進行審批。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作業01manbetx
編製質量負責。采掘工作麵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補充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水害威脅、衝擊地壓的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門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建(構)築物、鐵路、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並編製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開展礦山壓力觀測工作,將觀測資料作為編製采掘作業01manbetx
的依據,合理確定采掘工作麵的頂板管理方法、支護方式及參數。
第十八條 掘進工作麵應積極推廣機械化作業,推廣錨噴支護,逐步淘汰木棚及水泥棚支護。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采用正規采煤方法。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條 回采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托偽頂開采,初次放頂以及工作麵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炮采工作麵應推廣應用毫秒爆破工藝與抗炮崩單體液壓支柱,雙速或大功率刮板輸送機采煤技術。
第二十二條 掘進過斷層、集中應力區、冒落帶、石門見煤附近的三角區及巷道開門等特殊地段,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批準執行;掘進過程中安監員、瓦斯檢查員、跟班區隊長必須在現場。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按照《礦山測量規程》的規定建立健全礦井各級導線控製係統。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地質測量部門要按規定繪製各種圖紙,建立台帳,保存好原始記錄資料等,做到填繪、修改及時準確,內容齊全。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開展水文地質與水害03manbetx
預測預報工作。對受水害威脅的礦井,製定綜合性的防治水技術措施。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工程計劃,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列入當年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留足礦井各類保護煤柱及隔離煤柱,及時對礦區範圍內以及周邊礦井的開采、積水情況進行調查03manbetx
,並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水淹區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的采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製設計,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製定設備更新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更新和改造。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對主要設備、輔助設備,由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技術測定、試驗,並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的通風係統,確保礦井通風係統穩定、合理、可靠,按實際供風量組織生產。
第三十三條 礦井必須定期進行主要通風機性能鑒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通風能力核定和礦井通風網絡優化。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通風係統,嚴禁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擴散及采空區通風。
第三十四條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有條件的低瓦斯礦井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
第三十五條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麵沿空送巷時,采掘工作麵嚴禁同時作業。
第三十六條 停風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和廢棄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封閉。恢複停工停風的掘進工作麵或啟封密閉,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山救護隊員負責實施。
第三十七條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或瓦斯湧出異常區每個頭麵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安監員和放炮員。對以上礦井采空區、盲巷密閉牆要有設計、施工、驗收資料。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乳膠或水膠炸藥;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延期時間不超過130毫秒。
第三十八條 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具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必須裝備隔爆設施。
第三十九條 礦井必須配齊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和儀器儀表檢驗設施,建立完善的儀器儀表使用、標校、維修製度。
第三章 監察方法
第四十條 對下列煤礦企業安全技術管理事項實行告知或備案製度,檢查其合法性,對存在的問題下達執法指令或執法建議。
1、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任職;
2、煤礦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開工;
3、提高開采上限;
4、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5、礦井通風能力調整。
第四十一條 煤礦企業定期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或交換技術資料。資料的真實性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負責。
年度生產計劃、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開拓計劃、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安全費用計劃、防治水措施分別於完成後5日內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年初報送礦井地質和礦井充水性圖、井上下對照圖、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瓦斯抽放等管路係統圖、井下通信係統圖、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器設備布置圖。
每季報送(交換)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係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四十二條 每年初應對各煤礦年度開拓方案進行監察,對違法布置,下達現場處理決定予以糾正。
第四十三條 對“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點監控礦井定期進行專項技術監察。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設施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二)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三)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四十五條 在下列條件下從事礦山開采,未編製專門設計文件,並報管理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衝擊地壓的;
(三)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鐵路下開采的;
(四)在水體下開采的。
第四十六條 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礦井,未按照規定采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煤礦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的,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
第四十八條 煤礦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者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的,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經複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五十條 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和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及國家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井下采掘作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沙層、溶洞、陷落柱時;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含水層的未封閉鑽孔時;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時;
(四)發現有出水征兆時;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岩柱放水時。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