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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06-07-06 13:43 來源:不詳

【分類號】 221009199607

【標題】 關於頒布《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01manbetx 》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煤炭部

【頒布日期】 19961021

【實施日期】 1996102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安全

【文號】 煤安字(1996)第510號

【名稱】 關於頒布《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01manbetx 》的通知

【題注】

【章名】 通知

各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局、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華晉焦煤公司、神華集團公司、伊敏煤電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局: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炭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部製定了《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現予頒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名稱】 附件一:煤礦用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題注】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是指在煤礦井下使用的一切爆炸材料。

第三條 凡從事煤礦用爆破器材研究、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煤礦用爆破器材實施監督管理。各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煤礦用爆破器材進行監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與煤礦用爆破器材有關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其主要技術負責人對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技術負責。

第六條 各煤炭工業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監察員。

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

第七條 凡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煤礦用爆破器材的單位,必須建立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製度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建立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崗位責任製。

第八條 凡從事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煤礦用爆破器材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產品性能和01manbetx ,經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章名】 第三章 生 產

第九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實行定點管理,根據煤礦需要有計劃地組織生產。

第十條 已建立的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生產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必須提出定點申請,經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定點生產證書。

第十一條 煤炭行業新建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露天煤礦建立炸藥生產地麵站或購買現場炸藥混裝車,必須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新建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線或對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線進行改建、擴建,必須申請立項,經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批準;建成後,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方準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必須由有爆破器材工廠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煤礦用爆破器材工廠和生產線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的規定。

第十四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實施入井證管理。

第十五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獲得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的企業及產品名單在《中國煤炭報》公告。

第十六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的試驗或試製,應在專門場地或專門試驗場進行。

第十七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新產品的鑒定應按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或轉廠驗收)兩個階段進行。

第十八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新產品設計定型鑒定前,必須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頒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驗證,完成煤礦井下爆破試驗;生產定型或轉廠驗收鑒定前,必須取得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頒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用證,完成煤礦井下爆破試用。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定型或轉廠驗收鑒定後,申請辦理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

第十九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驗證有效期6個月,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試用證有效期12個月,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有效期30個月。

第二十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檢驗製度。不合格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不準出廠。

第二十一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應做好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產量、質量及主要原材料消耗的統計工作。

煤礦用爆破器材生產用原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特種材料應專用。

【章名】 第四章 銷售與購買

第二十二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屬於國家計劃分配物資。

煤炭部直屬、直供煤礦需求煤礦用爆破器材,經礦務局(公司、礦)、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統一彙總,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後定向供應。應急需求的煤礦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調撥。

省(區)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煤礦用爆破器材的供銷。跨省需求煤礦用爆破器材由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組織平衡。

第二十三條 銷售、購買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取得當地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爆炸物品購買證》。

第二十四條 無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的企業嚴禁銷售煤礦用爆破器材,煤礦嚴禁購買無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或入井證超期的煤礦用爆破器材。

第二十五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的進出口,必須向煤炭部爆破器材主管部門申報,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章名】 第五章 儲存與運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煤礦用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必須取得當地公安機關頒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煤礦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的建設和儲存,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每一礦井應建立煤礦用爆破器材裝運、領退、保管、銷毀、電雷管編號及全電阻檢查、有關人員崗位責任、丟失處理和獎罰製度

第二十九條 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放炮員前,必須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第三十條 跨地區長途運輸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章名】 第六章 井下爆破作業

第三十二條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必須由依法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放炮員作業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在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放炮員的工作必須固定在一個工作麵。

第三十三條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的煤礦用爆破器材,必須經煤炭部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持有煤礦用爆破器材產品入井證。

第三十四條 煤礦井下試驗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用煤礦用爆破器材新產品,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上一級管理機關批準。

第三十五條 煤礦井下爆破必須由煤礦總工程師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炸藥:

(一)低瓦斯礦井,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二)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水膠炸藥或乳化炸藥);

(三)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水膠炸藥或乳化炸藥)。

第三十六條 煤礦井下爆破應由煤礦總工程師按下列規定選用電雷管:

(一)有瓦斯礦井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8號金屬殼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8號金屬殼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二)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其最後一段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三)不同廠家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第三十七條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煤炭部有關規定,並進行標準化管理。

【章名】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八條 對發現02manbetx.com 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上報而避免了02manbetx.com 或顯著減少02manbetx.com 危害程度、搶救02manbetx.com 有功的集體和個人,本單位應給以表彰、獎勵;對有發明創造或在全行業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成績卓著的集體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情節或後果嚴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章名】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章名】 附件二:煤礦井下爆破作業01manbetx

第一條 為減少02manbetx.com ,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煤礦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放炮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麵圖、平麵圖和剖麵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入采掘作業規程,並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第三條 瓦斯礦井中的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

“一炮三檢製”是: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爆破。

“三人連鎖放炮製”是: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四條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麵,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五條 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 煤礦井下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條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經煤炭部批準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此安全度的煤礦許用藥包;

二、每次爆破隻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滅塵;

五、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八條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煤體鬆動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製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麵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十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麵必須有獨立的回風係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回風係統中必須保證風流暢通,並嚴禁人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係統相連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它區域;

二、必須作專門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準。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距離和警戒範圍等;

三、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鑽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砂充實(或充嚴);

四、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後至少經0.5h,由礦山救護隊進入工作麵檢查;

五、震動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麵的岩柱和煤層,第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並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六、為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應采用擋欄防護;

七、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並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

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十二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製成的粘土炮泥。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十三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製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1個;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2個;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3個;

五、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六、工作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簷時;

二、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頂等情況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和進行爆破。

第十五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在掘進工作麵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

第十六條 爆破前,機械、液壓支架和電纜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麵。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體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第十七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放炮員必須用電阻檢測儀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放炮器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各礦對放炮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對放炮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校驗,並進行防爆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下井使用。

第十八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應采用符合標準的爆破母線;

二、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三、多頭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爆破母線。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四、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懸掛距離;

五、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十九條 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爆破。掩護地點到爆破工作麵的距離,由礦務局(公司)統一規定。

第二十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放炮員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放炮員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等5s,方可通電起爆。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情況。

第二十一條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條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餘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四、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工作麵相距20m(掘進機工作麵5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並且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裝藥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麵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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