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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作者:佚名 2006-07-07 10:19 來源:不詳

(2000年12月29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有關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01manbetx 的貫徹實施,規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效實施安全監察,根據行政處罰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對違反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以下簡稱煤礦安全法規)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

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當事人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和適用

第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止生產、停產整頓;

(四)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

(五)煤礦安全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 煤礦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按照屬地原則進行管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為應由其管轄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管轄。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第七條 對舉報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審查受理,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八條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處罰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章 現場處理與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出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員證。

第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做出下列現場處理決定:

(一)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達到要求;

(三)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02manbetx.com 隱患的,有權要求煤礦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並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應當責令關閉。

第十五條 煤礦及其人員的煤礦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查明事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采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煤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煤礦及其人員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後應當及時報所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及其人員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麵、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煤礦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煤礦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調查終結,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印章。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作出責令停止生產、停產整頓、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或者按照2萬元以上執行。聽證結束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二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使用規範的執法文書。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後,應當將案件材料根據一案一卷的原則,立卷歸檔。

第四章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條 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並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煤礦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煤礦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煤礦未定期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檢查、維修和建立技術檔案;非負責設備運行人員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沒有可靠的絕緣保護和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並經複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三十六條 煤礦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煤礦井下采掘作業,未按照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管理頂幫;露天未按照設計規定,進行采剝作業,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煤礦未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入井人員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煤礦在有瓦斯突出、衝擊地壓條件下從事采掘作業;未編製專門設計文件和報有關部門批準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未按規定采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煤礦在有可能發生突水危險的地區從事采掘作業,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煤礦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煤礦對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未采取綜合防塵措施,或者未按規定對粉塵進行檢測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並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七條 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02manbetx.com 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八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四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或者有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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