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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佚名 2006-07-07 10:56 來源:不詳

財建[2005]918號

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 煤礦 安全監管機構、煤炭行業 管理部門,各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中央管理的 煤礦企業:

為了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證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保證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煤礦企業以其法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等。

第二章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四條 按照煤礦企業核定(設計)或者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風險抵押金按以下標準存儲:

(一)3萬噸以下(含3萬噸)存儲60—100萬元;

(二)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50—200萬元;

(三)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存儲250—300萬元;

(四)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

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存儲。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煤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產量和安全程度評估等有關因素,在相應分檔區間內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數額。

本辦法頒發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製定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高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上限的,仍按照原標準執行,並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條 風險抵押金按以下規定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由煤礦企業按時足額存儲。煤礦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二)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下達;

(三)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煤礦企業到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並於核定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

(四)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具體監管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商代理銀行製定。

第三章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條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範圍為:

(一)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二)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後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由煤礦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煤礦企業到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一)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逃逸的;

(二)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

第四章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條 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中央管理煤礦企業的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原則管理,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後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煤礦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煤礦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並及時告知煤礦企業,煤礦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於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並按照調整後的差額通知煤礦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為其他行業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第十三條 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計入煤礦企業成本,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有關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處理。

第十四條 每年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上年度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

第十五條 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非煤礦企業的內部煤礦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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