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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四)

作者:佚名 2006-07-12 14:39 來源:不詳

  5.4.2施工準備

5.4.2.1拆除爆破和城鎮淺孔爆破,應采用封閉式施工,圍擋爆破作業地段,設置明顯的工作標誌,並設警戒;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應設置防護屏障。

5.4.2.2爆破作業前,應清理現場,完成設計要求的預拆除工作,準備現場藥包臨時存放與製作場所。

5.4.2.3拆除爆破的預拆除設計,應征求結構工程師的意見並保證建(構)築物的整體穩定。預拆除工作應在工程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5.4.2.4拆除爆破和城鎮淺孔爆破應在爆破設計人員參與下對炮孔逐個進行驗收,驗收時,應特別注意岩性及岩層構造的變化,逐個炮孔複核底盤(或最小)抵抗線的大小,根據每個炮孔的實際狀況確定裝藥量。對不合格的鑽孔應提出處理意見。

5.4.3裝藥、填塞、覆蓋防護

5.4.3.1拆除爆破的每個藥包,應按爆破設計要求計量準確,並按藥包質量、雷管段別、藥包個數分類編組放置。應設專人負責登記及辦理領取手續;應設專人監督檢查裝藥作業。

5.4.3.2預拆除和裝藥作業不應同時進行。

5.4.3.3不能在當天完成裝藥爆破時,應設臨時存放點,嚴格劃定警戒範圍並進行晝夜警戒。

5.4.3.4應按爆破設計進行防護和覆蓋,起爆前由現場負責人檢查驗收,對不合格的防護和覆蓋提出處理措施

5.4.3.5所有裝藥炮孔均應做好填塞,並防止炮孔幹縮情況發生。

5.4.4起爆網路與起爆

5.4.4.1拆除爆破和城鎮淺孔爆破,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或導爆管起爆網路。

5.4.4.2為防止感應電流和射頻電使電爆網路產生誤爆,應采取以下措施

——電爆網路附近有高壓輸電線和電訊發射台時,應將普通電雷管引火頭進行模擬試驗,否則,不允許使用;

——盡量縮小電爆網路導線圈定的閉合麵積;

——電爆網路兩根主線的間距應盡量靠近。

5.4.4.3防護及覆蓋工作完成後,應重新檢查起爆網路,核準無誤後才能接入起爆裝置。

5.4.4.4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和可燃粉塵的環境進行拆除爆破和城鎮淺孔爆破,應按5.3.7的有關規定製定安全操作細則。

5.4.5起爆前應派人檢查現場,核實警戒區無人後報告指揮部或爆破工作負責人。

5.4.6水壓爆破

5.4.6.1水壓爆破設計應有泄水設計,避免泄水對周圍環境造成危害;同時,還應根據拆除物的材質和結構的不均勻性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發生意外飛石02manbetx.com

5.4.6.2拆除物盛水部位應按設計要求注水並校核注水後結構的安全

5.4.6.3水壓爆破應采用防水炸藥和防水起爆器材,或經過防水處理的爆破器材。

5.4.6.4裝藥應用竹(木)棍或結實的繩索等物,將藥包定位在設計位置,不應采用起爆電線或導爆管直接懸掛藥包。

5.4.7在建(構)築物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拆除爆破和岩土爆破,若有可能引起民房或設施損壞,應進行地震安全監測。

5.5水下爆破

5.5.1一般規定

5.5.1.1在通航水域進行水下爆破時,一般應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監督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發布爆破施工通告。

5.5.1.2爆破工作船及其輔助船舶,應按規定懸掛信號(燈號)。

5.5.1.3進行水下爆破前,除按4.8作相應準備工作外,還應做好下列各項工作:

——準備救生設備;

——檢查爆破工作船技術性能;

——爆破器材的水上運輸和貯存;

——危險區的船舶、設備、管線及臨水建築物的安全防護;

——水域危險邊界上警告標誌、禁航信號、警戒船舶和崗哨等的設置;

——檢查水域中遺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帶電情況;

——當實行4.10.5的照明規定確有困難時,應按實際情況提出安全可靠的照明方法,並報工程負責人批準。

5.5.1.4爆破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爆破區的地質、地形、水位、流速、流態、風浪和環境安全等情況布置爆破作業。

5.5.1.5水下爆破應使用防水的或經防水處理的爆破器材;用於深水區的爆破器材,應具有足夠的抗壓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壓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應進行抗水和抗壓試驗。

5.5.1.6水下爆破的藥包和起爆藥包,應在專用的加工房內或加工船上製作。

5.5.1.7起爆藥包,隻準由爆破員搬運。搬運起爆藥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時,應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隻運送起爆藥包時,航行中應避免劇烈的顛簸和碰撞。

5.5.1.8現場運輸爆破器材和起爆藥包,應專船裝運。用機動船裝運,應采取防電、防振及隔熱措施。

5.5.1.9爆破作業船上的工作人員,作業時應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業時,應備有相應數量的救生設備。無關人員不準許登上爆破作業船。

5.5.1.10用電力和導爆管起爆網路時,每個起爆藥包內安放的雷管數不宜少於2發,並宜連成兩套網路或複式網路同時起爆。

5.5.1.11水下電爆網路的導線(含主線連接線)應采用有足夠強度且防水性和柔韌性良好的絕緣膠質線,爆破主線路呈鬆弛狀態紮係在伸縮性小的主繩上;水中不應有接頭。

5.5.1.12不宜用鋁(或鐵)芯線作水下電爆網路的導線。

5.5.1.13流速較大時宜采用導爆索起爆網路。

5.5.1.14起爆藥包使用非電導爆管雷管及導爆索起爆時,應做好端頭防水工作,導爆索搭接長度應大於0.3m。

5.5.1.15導爆索起爆網路應在主爆線上加係浮標,使其懸吊;應避免導爆索網路沉入水底造成網路交叉,破壞起爆網路。

5.5.1.16盲炮應及時處理;遇有難於處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應延長警戒時間,繼續處理。

5.5.2水下裸露藥包爆破

5.5.2.1水下裸露藥包(含加重物)應有足夠的重量能順利自沉,藥包表麵應包裹良好,防止與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5.5.2.2捆紮藥包和連接加重物,應在乎整的地麵或木質的船艙板上進行,並應捆紮牢實。

5.5.2.3在施工現場,已加工好的裸露藥包,允許臨時存放在爆破危險區外的專用船上或陸地上,並派專人看守,但不應存放過夜。

5.5.2.4投藥船應用穩定性和質量好的船隻,工作艙內和船殼外表不應有尖銳的突出物。

5.5.2.5在投藥船的作業艙內,不應存放任何帶電物品。

5.5.2.6藥包投放應使用繩、纜、杆牽引,不應直接牽引起爆網路。

5.5.2.7在急流河段爆破時,投藥船應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繩纜牽引,定位船的位置應設標控製,不應走錨移位。

5.5.2.8投藥船離開投放藥包的地點後,應反複檢查船底和船舵、推進器、裝藥設備等是否掛有藥包或纏有網路線。

5.5.2.9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藥包,不應拖曳和撞擊,並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藥包漂出水麵不準起爆。

5.5.3水下鑽孔爆破

5.5.3.1水下鑽孔位置應準確測定,經常校核;孔口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

5.5.3.2用金屬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藥筒盛裝非抗水的散裝炸藥時,應在藥麵采取隔熱措施,才準許用瀝青或石蠟封口。

5.5.3.3水下鑽孔爆破,應采取隔絕電源和防止錯位等安全措施,才準許邊鑽孔邊裝藥。

5.5.3.4鑽孔裝藥時應拉穩藥包提繩,配合送藥杆進行,不應從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內投擲藥包,不應強行衝壓卡塞的鑽孔藥包;用護孔管裝藥時,每裝入一節藥包,應提升一次護孔管,待該孔裝藥完畢,護孔管提離藥包頂麵後,才準填入填塞物。

5.5.3.5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裝藥時,各段均應裝有起爆藥包。各起爆藥包的導線應標記清楚,防止錯接。

5.5.3.6提升套管(含護孔管)應注意保護藥包引出線,移船時應注意保護起爆網路,在急流區,對孔口段的導線應加以保護。

5.5.4水下岩塞爆破

5.5.4.1水下岩塞爆破的設計,除應遵照附錄A、附錄B、附錄C的有關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岩塞口水下地形圖(1:100~1:200);

——岩塞與聚渣坑的穩定性及其圍岩滲漏性的03manbetx 報告;

——對水文地質情況的03manbetx

——采用硐室方案時,導硐及硐室開挖程序和相應爆破規模的規定;

——岩塞周邊應采用預裂或光麵爆破;

——水中衝擊波、湧水對周圍建(構)築物影響的03manbetx 論證。

5.5.4.2岩塞厚度小於10m時,不宜采用硐室爆破法。

5.5.4.3藥室導硐開挖應遵守下列規定:

——每次循環進尺不應超過0.5m,每孔裝藥量不應大於150g,每段起爆藥量不應超過1.5kg;導硐的掘進方向朝向水體時,超前孔的深度不應小於炮孔深度的3倍;

——應用電雷管或非電導爆管雷管遠距離起爆;

——起爆前所有人員均應撤出隧硐;

——離水最近的藥室不準超挖,其餘部位應嚴格控製超挖、欠挖;

——每次爆破後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和測量,對不穩圍岩進行錨固處理,隻有確認安全無誤,方可繼續開挖。

5.5.4.4裝藥工作開始之前,應將距岩塞工作麵50m範圍內的所有電氣設備和導電器材全部撤離。

5.5.4.5裝藥填塞時,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

——藥室硐內隻準用絕緣手電照明,並應由專人管理

——距岩塞工作麵50m範圍內,應用探照燈遠距離照明;

——距岩塞工作麵50m以外的隧硐內,可用常規照明。

5.5.4.6裝藥堵塞時應進行通風。

5.5.4.7岩塞爆破宜采用複式電爆網路;當使用導爆管起爆網路時,應采用雙複式起爆網路,接出硐外引爆;起爆網路使用的炸藥和雷管,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水試驗。

5.5.4.8電爆網路的主線,應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膠套電纜,電纜通過填塞段時,應采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5.5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5.5.5.1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長,應由有破冰經驗的爆破員擔任。

5.5.5.2破冰爆破應用耐凍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應進行防水處理。

5.5.5.3保護物周圍的冰層,應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況下,經主管單位批準和有關部門同意,才可使用小藥包爆破破冰。

5.5.5.4用爆破法排除保護物附近的阻塞冰塊、冰排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應根據保護物的堅固性和安全距離確定。需要破碎大塊流動的冰排(塊)時,應在被阻塞的河段或保護物的上遊進行爆破。

5.5.5.5由船上跨至冰層上作業的爆破員,應穿好救生衣,攜帶杆子和木板,並係好安全帶。

5.5.5.6用裸露藥包爆破冰層下的礁石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冰層厚度應大於0.5m;

——加工好的裸露藥包,可用木製爬犁運輸,但不應混裝其他物品;

——在開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塊附近,應設標記。

5.5.6圍堰、堤壩和擋水岩坎爆破

5.5.6.1一、二、三級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的圍堰、堤壩和擋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設計文件除應遵照附錄A、附錄B、附錄C的規定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爆破區域與周圍建(構)築物的詳細平麵圖;爆破對周圍被保護建(構)築物和岩基影響的詳細論證;

——爆破後需要過流的工程,應有確保過流的技術措施,以及流速與爆渣關係的論證;

——監測方案。

5.5.6.2一、二、三級水電樞紐工程的圍堰、堤壩和擋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時,宜在修建時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設想,收集必須的基礎資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5.5.6.3采用水下鑽孔爆破方案時,側麵應采用預裂爆破,並嚴格控製單響藥量以保護附近建(構)築物的安全。

5.5.6.4用水平鑽孔爆破時,裝藥前應認真清孔並進行模擬裝藥試驗,填塞物應用木楔楔緊。

5.5.6.5宜采用導爆管起爆網路或導爆管與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起爆。

5.5.6.6當采用5.5.6.5起爆方式時網路連接應采用複式或雙複式。在水深流急的環境應有防止起爆網路被水流破壞的安全措施

5.5.6.7在緊急狀態下,需要盡快炸開圍堰、堤壩分洪時,可以由防汛指揮部直接指揮爆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況下的報批手續。

5.5.6.8一、二級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的圍堰、堤壩和擋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應進行爆破振動與水中衝擊波效應觀測和重點被保護建(構)築物的監測。

5.5.7軟基處理爆破

5.5.7.1用裸露藥包爆破時,應遵守水下裸露藥包爆破的規定。

5.5.7.2同一炮孔間隔裝藥時,在裝上層藥包之前,應將套管底提到中間填塞段再裝藥。藥包間應留有足夠安全間距,起爆順序是自下而上。

5.5.7.3有湧沙需在泥漿護孔條件下裝藥時,若藥包比重小於泥漿比重,藥包應加配重;不應用炮棍快速強行下壓。

5.5.7.4裝藥後,應當班起爆。

5.5.7.5應控製藥量以便減弱水中衝擊波強度,注意保護周圍環境和水產資源。

5.5.8海上救助和沉船處理爆破

5.5.8.1海上救助爆破時,允許在作業船上設置供爆破器材貯存和加工的臨時專用艙。

5.5.8.2海上運輸爆破器材,應使用符合航海等級的船舶,爆破器材應包裝完好,不準分散裝卸。

5.5.8.3夜間進行潛水爆破,應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訊設備。

5.5.8.4潛水爆破的炸藥包,應由經過爆破培訓的潛水員安放。

5.5.8.5潛水爆破作業前,應對被爆物(如沉船等)進行檢測,如果被爆物內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準爆破。

5.5.8.6潛水爆破應在潛水員離開水麵,並將作業船移至安全地點後,才準起爆。

5.5.8.7不應在潛水爆破作業的同時進行電氧切割、電焊或其他與爆破無關的水下作業。

5.5.8.8同一爆破區的起爆導線,應並為一束,並用繩索加強,下端固定,在潮流流向下方出水,嚴防與潛水裝具或管線等掛纏。

5.5.8.9潛水爆破宜用導爆管起爆網路。

5.5.8.10潛水爆破如用電力起爆,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用抗雜電和防水的金屬殼電雷管;

——起爆主線應用雙芯屏蔽電纜;

——安放藥包時,不應使用水下照明燈;

——潛水員離開水麵之前,不準許校核起爆網路電阻和連接起爆主線。

5.5.8.11沉船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藥條應緊貼船體;

——海況差時應采用複式起爆網路;

——大藥量時宜采用毫秒延時爆破。

5.6金屬爆破與爆炸加工

5.6.1一般規定

5.6.1.1金屬爆破與爆炸加工,應按爆破設計書進行。爆破設計書應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5.6.1.2承擔單位應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並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同意進行金屬爆破與爆炸加工。

5.6.1.3金屬爆破與爆炸加工,應在專用爆炸場所內進行。爆炸加工對象、品種、規模大小,以及廠區布置,應經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

5.6.1.4爆炸加工廠房應有防振基礎、防塌牆及輕型屋頂,地基周圍應有防震溝。建築物的高度和結構,防震溝的深度等,均應根據最大允許炸藥量來確定。

5.6.1.5爆炸加工廠房應有良好的通風係統或真空係統,應設有安全聯鎖裝置和必要的給排水係統;其中測試線路與起爆線路應嚴格分開鋪設。

5.6.1.6爆炸加工廠房應包括作業建築物和輔助建築物兩部分。非操作人員不應在作業建築物中逗留。

5.6.1.7爆炸加工場應建於空曠且有優越自然屏障條件的丘陵或山區;應遠離居民點、高壓線、強射頻台、橋梁、鐵道、公路、水壩等設施;最大裝藥爆炸時,在最近的工業及民用建築物上的空氣衝擊波超壓應小於0.02×105Pa,在最近村莊和居民區的爆炸噪聲應小於120dB;應隻有一條通道通往爆炸加工場。

5.6.1.8爆炸加工場的安全範圍,應設有圍牆、籬笆或鐵絲網。

5.6.1.9爆炸加工場應設有避炮掩體。掩體觀察口應可視爆炸點全景,掩體入口方向應與爆炸點相背,掩體到爆炸點的距離按空氣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計算,掩體大小以能容納三人為宜,

5.6.1.10爆炸加工應使用電力起爆,且由一人負責接通電雷管與起爆操作。

5.6.1.11製作藥包應采用專用工具並在專用操作間內進行。炸藥中不應混入砂子或金屬屑等雜物。

5.6.1.12爆炸壓床操作時,雷管與炸藥被送入爆炸腔內且關嚴後,才允許起爆。

5.6.1.13火藥錘應以黑火藥或無煙藥作能源。最大裝藥量應由設計確定,不得超藥量進行操作。

5.6.1.14在爆炸加工廠房或地下室進行爆破後,應充分通風,待炮煙吹散後,方可進行新的作業。

5.6.1.15加工TNT炸藥的人員,應做好衛生防護工作。

5.6.1.16在金屬爆破與爆炸加工作業中若發生不完全爆炸,飛散的炸藥殘塊應仔細回收,單獨保存,集中銷毀。

5.6.2金屬破碎爆破

5.6.2.1采用多個藥包同時破碎金屬結構物時,使用瞬發電雷管或導爆索起爆,不應用導火索或延時雷管起爆。使用電雷管起爆時,起爆線應與金屬結構物絕緣。

5.6.2.2用火焰噴射法在金屬結構物內鑽孔時,應待孔壁溫度降到40℃以下,孔內金屬屑清除幹淨,方準裝藥。

5.6.2.3非鑽孔金屬破碎爆破,炸藥應設置於工件上表麵,不應將炸藥設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內。采用雙向裝藥爆炸切割時,炸藥應交錯安放在工件兩側。

5.6.2.4金屬破碎專用爆炸場(坑),不應用於廢槍彈、炮彈等軍用品的銷毀。

5.6.3高溫熱凝結構爆破

5.6.3.1熱凝結構破碎應采用鑽孔爆破,並用導爆索與導火索起爆,用專門加工的炮泥填塞。

5.6.3.2炮孔底部溫度超過200℃時,除專用定型隔熱藥包外,不應向炮孔內裝藥;溫度低於200℃時,可向炮孔內裝藥,但藥包應進行隔熱處理,確保藥包內溫度不超過80℃。

5.6.3.3爆破前應先做隔熱試驗,將雷管用石棉嚴密包裹放入炮孔內,如果雷管在5min內仍未自爆則為合格;否則應加厚石棉包裹,再做實驗。

5.6.3.4炮孔底部溫度超過80℃時,藥包及導爆索或導火索應用石棉全部包起來,導火索的長度不應小於0.6m,一次裝藥、堵塞、連線時間不應超過4min。

5.6.3.5炮孔底部溫度低於80℃時,藥包可用其他包裝形式,一次裝藥填塞、連線時間不超過5min。

5.6.3.6多個藥包同時進行爆破,炮孔底部溫度低於80℃時,允許每人裝藥的孔數不超過二個。

5.6.3.7采用新型隔熱材料經模擬試驗確認安全可靠後,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適當延長爆破作業時間和同時裝藥的孔數。專用定型隔熱藥包的作業時間和裝藥孔數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確定。

5.6.3.8鄰近有爐子出鐵(銅)渣時,爐內不準進行爆破。

5.6.4拆船切割爆破

5.6.4.1油倉、機倉的爆炸切割,應事先將倉內殘留的機油或燃油抽淨,並向倉內注水方可施工。

5.6.4.2雷管底部聚能穴應與切割用藥條良好接觸,在藥條端部引爆。同一次布設兩個以上藥條時,應同時引爆。

5.6.4.3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但不應小於150m。

5.6.4.4浸在水中的金屬結構拆除應采用防水炸藥,如果用普通炸藥,應作防水處理。

5.6.4.5置於拆船廠內的船體,不宜采用爆炸法破碎。

5.6.5爆炸成型和爆炸複合

5.6.5.1爆炸成型和複合應按設計的工藝要求進行作業,采用反射板時,應嚴格控製裝藥量,防止反射板碎片飛散。

5.6.5.2爆炸成型以水為傳壓介質時,應使用防水爆破器材。

5.6.5.3在室內爆炸井中進行作業時,應檢查確認井蓋自鎖、井內已達到預定的真空度後,才可起爆。

5.6.5.4爆炸作業場地應平整,應清除地麵石渣及周圍50m範圍內的雜草、樹叢等可燃物;爆炸複合時,操作人員應隱蔽到掩體內,並在安全區周圍設警戒。

5.6.5.5使用銨油炸藥和2#岩石硝銨炸藥敷設在複板表麵進行爆炸複合時,應選用可穩定爆轟的優質炸藥。

5.6.5.6爆炸複合不宜在幹燥、大風天作業。

5.6.5.7複合板上麵敷設炸藥的框子,宜使用木框或油氈紙框,不宜用金屬框(如型鋁框)。

5.6.5.8複合板爆前準備及爆後處理的生產廠房,應與爆炸場異地設置。

5.6.5.9在露天場地用大藥量對大型金屬板進行爆炸複合(簡稱大板複合)作業,其允許最大炸藥量和每天爆炸作業次數,應報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

5.6.6爆炸硬化和爆炸壓實

5.6.6.1爆炸硬化作業宜在空曠的爆炸加工場上進行;若在廠房中專用爆炸容器中進行,不宜在設備上直接操作。

5.6.6.2爆炸硬化用炸藥的製備,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按照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和工藝在專門的操作間進行。

5.6.6.3爆炸硬化過程中有可能造成零件的邊緣和突出部位崩落、飛濺時,應充分考慮個別飛散物的安全允許距離。

5.6.6.4爆炸壓實通常使用硝銨類炸藥;若需在其中摻加一定比例的黑索金,應製定摻混操作細則。

5.6.7爆炸壓接和爆炸焊接

5.6.7.1連接輸電導線的爆炸壓接作業,宜采用導爆索為能源,其使用與製備應製定安全細則。

5.6.7.2輸電線路帶電進行爆炸壓接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管早爆02manbetx.com 和線間絕緣降低導致的次生02manbetx.com

5.6.7.3管內襯管複合時在襯管內腔裝藥應由熟練爆破員操作,現場應有專人指揮;安全允許距離的設計,應充分考慮管子炸裂形成的飛片。

5.6.7.4管_管外爆炸複合時,裝於外管外側的裝藥外表麵應用油氈紙、硬殼紙或薄壁塑料管進行包裹。

5.6.8爆炸合成金剛石

5.6.8.1爆炸合成金剛石、爆炸合成超硬相立方氮化硼(CBN)和鉛鋅礦型氮化硼(WBN)等超硬材料,其使用的黑索金、黑索金_梯恩梯熔鑄高能炸藥、奧克托金炸藥的保管、運輸以及黑_梯炸藥配製及裝藥操作,應製定安全細則。

5.6.8.2爆炸合成金剛石應在爆炸加工場進行。

5.7地震勘探爆破

5.7.1在有射頻電源、高壓電網和其他電磁波幹擾源附近,一般不宜進行爆破作業;若需進行爆破時,應經主管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5.7.2爆破作業站應設在上風方向的安全區內!並與炮孔口有良好的通視。因地形限製起爆人員看不到爆破區時,應派人站在雙方均能看到的位置,用旗語聯係,不準用口語代替旗語。

5.7.3在爆破作業站周圍20m範圍內,無關人員不應進入,站內不準堆放與爆破作業無關的物品。

5.7.4爆破點與爆破作業站之間,應盡量避開輸電線路;若有輸電線路通過,應采取防止早爆和輸電線路斷路和短路的安全措施

5.7.5裝藥前,應檢查起爆網路導線、記時線和電話通訊線是否破損,確認絕緣良好才允許將網路導線兩端短路。起爆網路導線與計時線,應用明顯標記加以區別。

5.7.6同一爆破作業站,隻準使用一套起爆網路導線作業;在同一爆炸點上應隻有一個起爆藥包(組合爆破除外)。

5.7.7由爆破中心作業站遙控起爆時,儀器操作員應得到爆破員通知並確認無誤方準起爆。

5.7.8爆破後5min,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區檢查;在無機械通風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內爆破,應按設計執行,但至少等待20min以上,待炮煙排除後,人員方可進入爆破區。

5.7.9在水坑或其他淺水區爆破,裝藥點應距水麵1.5m以下。

5.7.10使用導爆索作爆破震源時,用於挖溝和敷設導爆索的機械未離開溝線,不應倒車和回轉。

5.7.11炮孔(井、坑)發生藥包堵塞現象和拒爆,均應按盲炮處理,不應用鑽杆捅井或用鑽機動力強製下藥,不應強提起爆線,不應將藥包埋在炮孔(井、坑)裏。

5.7.12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藥包,不應在野外過夜;特殊情況下需在野外過夜時,應派專人看管。

5.7.13在水域進行勘探爆破,應遵守5.5的有關規定。

5.7.14地震勘探作業船上的爆破作業人員,應進行培訓考核。作業船上應有個人救生設備。

5.7.15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之間無可靠通訊聯絡時,不應爆破。

5.7.16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之間的距離,由設計確定但不應小於150m。

5.7.17水中不同深度的爆破藥包,應在其對應的水麵上設置明顯的浮標標誌。

5.7.18下放藥包時,藥包下應係配重,以防止藥包上浮。起爆網路導線應由專人看管,並懸掛在高處,不應用起爆網路導線將浮標係在藥包上。

5.7.19爆破作業船不應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藥包,藥包安放到指定位置後,爆破作業船方準離開作業地點。爆破作業船撤至安全地點後,應再次檢查船體外表及周圍水域是否掛帶有藥包,確認無誤,方可進行導通檢測、發出起爆信號,進行爆破。

5.7.20從裝藥至爆破警報解除的時間裏,所有來往船隻應按爆破員所發信號指定的航向航行,不應進入爆破危險區域或靠近爆破作業船;船舶航行的上、下遊,應設置警戒船進行警戒,防止無關船隻誤入危險區。

5.7.21采用氣槍作震源,應按專門的設計進行。

5.8油氣井爆破

5.8.1油氣井爆破施工前,應測量施爆處的井深和井溫,計算井壓並根據井壓和井溫選擇爆破器材的類型。

5.8.2進行油氣井爆破作業使用的電器儀表,其對地絕緣和儀表線路間絕緣電阻應大於20×106Ω。

5.8.3保管炸藥、射孔彈和取芯器火藥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單獨的庫房內存放於油管內的傳爆射孔彈,不應與其他射孔彈、導爆索等混合放置;

——及時銷毀交庫的拒爆雷管、炸藥和火藥。

5.8.4處置和組裝爆破器材時,應注意正確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撞擊、碾壓及各種來源的火花。

已裝彈的有槍身射孔器端部,應始終安裝防護帽、塞或其他密封裝置;密封裝置應能在過熱或起火條件下釋放槍內壓力;應保護好槍或帶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裝置,使之不被損壞。

5.8.5取芯器裝藥時,應將彈筒向上用鉗子夾牢,並設有保護裝置。放置襯墊時不應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應與煙火、電源接近。

已裝藥的取芯器彈筒應向上放置,不應將其朝向工作人員。

5.8.6爆炸筒裝藥前應試壓合格,才能裝填。裝填炸藥,應指派爆破員在離鑽機、居民點和建築物不小於50m的低溝處進行,無關人員不應在場。裝藥後應將操作筒的絲扣擦拭幹淨,然後上緊筒帽。不應把破殼射孔彈藥柱搗碎裝入爆炸筒。

往爆炸筒內裝雷管時,不應用力拉動腳線或衝擊摩擦。

5.8.7有槍身和無槍身的射孔槍裝配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裝有槍身的射孔槍時應用送彈器將射孔彈依次送入,導爆索應拉直,但不應用力過猛。上槍尾時應用手托好定位;

——裝無槍身內、外傳爆射孔彈的雷管時,應捆係牢固,不應脫落、摩擦。

5.8.8在井場裝藥(彈)時應離開井口和電源,槍身兩側不準站人。

5.8.9爆炸筒、射孔槍(彈)、取芯器搬到井口前,應切斷一切電源。絞車、儀器車應接好地線,待爆炸筒、射孔槍(彈)、取芯口進入井內50m方可檢查通斷情況。井口接炮前應斷掉儀器電源,將纜芯接地放電,確認纜芯無電後,方可將纜芯與炮線接通。

5.8.10不應利用已裝藥的爆炸筒、射孔槍(彈)取芯器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應超過3000m/h,有槍身的射孔槍不應超過7000m/h;無槍身的射孔槍不應超過4000m/h,過油管射孔槍不應超過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應超過3000 m/h,下放速度不應超過5000 m/h。彈體下放中,點火保險應斷開。

5.8.11在硫化氫、一氧化碳含量大於1g/m3的油氣井中進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時,井口工作人員應佩戴防毒麵具。

5.8.12用導爆索爆炸鬆扣解卡時,大鉗周圍不應站人,裝配好的高溫導爆索和高溫管束的直徑,不應超過導向套(扶正器)的直徑。在含硫化氫、井溫高於130℃、液壓高於大氣壓50MPa的井內,不應使用塑料導爆索。

5.8.13電纜布彈應遵守下列規定:

——用電雷管起爆時,應選用安全磁電雷管,並用專用起爆器起爆。彈體的耐溫耐壓性能應滿足該施工井的要求;

——電纜升降中應避免打結、扭纏,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停車處理;

——起爆前應複核彈體深度。

5.8.14管柱布彈時應認真校核彈體下井深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管柱下井前,需將每根管柱逐一用熱蒸汽衝洗,保證管柱暢通;

——將下井的投送管柱每10根一組排好序號,測量紀錄每組管柱長度,以便確定下井深度;

——在彈體以上40m~50m處應加一根1m~2m的校位短節,以便測定彈體深度。彈體與管柱連接中間應加一根大於2m的安全短節,以免彈體引爆後損壞管柱;

——防止落物掉進管柱空腔內,引起誤爆。彈體定位後應洗井,準備投棒引爆。

5.8.15油、氣井爆炸滅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編寫爆破設計,呈報上級機關批準並向公安部門備案;

——由企業主管生產的領導或主管工程師親自指揮;

——地麵裝藥地點應設在井口火源的上風側,其距井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00m,並設安全警戒;

——安放炸藥的木箱內、外,應用耐火材料包裹並用石棉繩緊密纏繞。石棉繩應浸水(用於氣井燃燒)或浸泡沫滅火劑(用於油井燃燒);

——全部高壓滅火水龍頭應配足水源,並聚集在藥箱和火苗與噴氣界麵處。爆破前,全部高壓水龍頭應固定在設計的位置。

5.8.16盲炮處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處理電纜布彈的盲炮經檢查是線路不通時,應關閉引爆開關,上提彈體(速度小於300m/h)。彈體提到井口時,關閉井場所有電源、移動電話、傳呼機、剪斷引爆線,提出井口後拆出引爆體。確定盲炮是引爆體造成還是彈體漏水所致,再作處理;

——處理撞擊引爆的盲炮,先檢查撞擊棒是否卡住;投棒1hJ後未引爆,用水泥泵加壓,衝洗投送管柱,使投棒解卡;或用投棒打撈器下井將投捧打撈上來,洗井、再投棒,不應采用追加投棒處理法;當撞擊器失靈不能引爆時,應提升管柱,將彈體提升到距井口約兩根管柱長度時,由現場技術人員處理;已損壞的彈體應及時銷毀;

——處理定時的盲炮應在井下放置24h,使定時器電源耗盡再處理。

5.8.17拒爆的爆炸筒、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應切斷儀器電源和引爆電源,提出井口後剪斷導線,使其短路,並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搬運到安全地點。

拒爆的電雷管應就地銷毀;打開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藥室時,不應使用金屬工具敲砸,應先在藥室內灌上水再用專用工具打開;應在現場附近安全地點用爆炸法銷毀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燒法銷毀取心器內的火藥;射孔器按規定拆掉點火裝置,然後拆卸射孔彈,分別存放,交庫統一銷毀。

5.9鑽孔雷爆

5.9.1實施鑽孔雷爆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勘查井場環境,了解待保護目標的類型、結構及距離;

——測試井場周圍雜散電流;

——了解井位地質資料、岩心柱狀圖以及含水層的位置及範圍;

——掌握鑿井施工的傾斜方向及偏差度;

——清洗井筒,清除殘留岩心及障礙物。

5.9.2鑽孔雷爆的裝藥

5.9.2.1裝藥藥簡直徑不宜超過井簡直徑的0.8倍,裝藥長度宜為含水層高度的0.5倍。

5.9.2.2藥筒筒體應采用有一定強度的金屬材料製成,筒口用密螺紋筒蓋扣緊,裝藥與頂蓋間應填滿隔水物(黃油或瀝青),頂蓋設小孔穿出起爆線,藥筒底部宜用鐵砂增重。

5.9.2.3宜選用猛度與密度較大並有良好耐壓抗水性能的炸藥。

5.9.2.4鑽孔雷爆用電力起爆或非電導爆管起爆時,應采用雙雷管。裝雷管後不準衝擊、摩擦筒體。

5.9.2.5裝藥前應先檢查孔壁,排除阻擋雜物,保持井壁穩固。

5.9.2.6宜用模擬藥筒進行裝藥試驗。

5.9.2.7爆破筒搬到井口前應切斷周圍一切電源,待藥筒進入井內50m後,方可檢查導通電爆網路。

5.9.2.8裝藥前應將孔口重要設施、絞車、支架等遷到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孔內缺水時進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藥筒頂部2m以上。

5.9.2.9裝藥時應有專人負責保護起爆網路。藥筒應用標有定長標記的銅絲繩緩緩吊人井筒,確保藥筒到達含水層位置,固定於孔中心。

5.9.3起爆站宜設置在鑽孔上風側,站內不應堆放與爆破無關的設備和用具。

5.9.4拒爆藥筒提出井口前應先切斷電源,提出井口後將雷管腳線短路,運到安全地點,再拆除雷管,分別存放,統一銷毀。

5.10樁井爆破

5.10.1樁井掘井爆破,應遵守5.2.6和5.2.7中的有關規定。

5.10.2樁井爆破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爆破作業與施工。

5.10.3樁井爆破應嚴格控製超挖量。不應過量裝藥,掏槽眼與周邊孔不應同時起爆。

5.10.4井深不足10m時,井口應做重點覆蓋防護;井深超過10m時則作一般防護。

5.10.5樁井掘進應合理安排工序或采取措施,控製掘進爆破對鄰井的震動影響,保證鄰井井壁和樁體的安全。

5.10.6爆後應及時清渣修整井壁。每次鑽孔施工前,應測量井深,記錄進尺。樁腳擴挖應調整布孔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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