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五)
6.1一般規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銷毀以及爆破器材庫意外爆炸時,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爆破各種有害效應(地震波、衝擊波、個別飛散物等)分別核定,並取最大值。
6.1.2各種爆破器材庫之間以及倉庫與臨時堆放點之間的距離,應大於相應的殉爆安全距離。各種爆破作業中,不同時起爆的藥包之間的距離,也應滿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確定爆破安全允許距離時,應考慮爆破可能誘發滑坡、滾石、雪崩、湧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響,適當擴大安全允許距離或針對具體情況劃定附加的危險區。
6.2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
6.2.1評價各種爆破對不同類型建(構)築物和其他保護對象的振動影響,應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
6.2.2地麵建築物的爆破振動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和主振頻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礦山巷道、電站(廠)中心控製室設備、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爆破振動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峰值振動速度。安全允許標準如表4。
6.2.3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1)計算。
式中:R——爆破振動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炸藥量,齊發爆破為總藥量,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單位為千克(kg);
V——保護對象所在地質點振動安全允許速度,單位為厘米每秒(cm/s);
K、a——與爆破點至計算保護對象間的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係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5選取,或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表4 爆破振動安全允許標準
序號 保護對象類別 安全允許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築物a 2.0~2.5 2.3~2.8 2.7~3.0
3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築與古跡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礦山巷道c 15~30
8 水電站及發電廠中心控製室設備 0.5
9 新澆大體積混凝土d:
齡期:初凝~3d
齡期:3d~7d
齡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頻率為主振頻率,係指最大振幅所對應波的頻率。
注2:頻率範圍可根據類似工程或現場實測波形選取。選取頻率時亦可參考下列數據: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淺孔爆破40Hz~100Hz。
a 選取建築物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建築物的重要性、建築質量、新舊程度、自振頻率、地基條件等因素。
b 省級以上(含省級)重點保護古建築與古跡的安全允許振速,應經專家論證選取,並報相應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c 選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許振速時,應綜合考慮構築物的重要性、圍岩狀況、斷麵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動頻率等因素。
d 非擋水新澆大體積混凝土的安全充許振速,可按本表給出的上限值選取。
表5 爆區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堅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軟岩石 250~350 1.8~2.0
群藥包爆破,各藥包至保護目標的距離差值超過平均距離的10%時,用等效距離Re和等效藥量Qe分別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計算采用加權平均值法。
對於條形藥包,可將條形藥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線長度分為多個集中藥包,參照群藥包爆破時的方法計算其等效距離和等效藥量。
6.2.4 6.2沒有包括的一般保護對象的爆破振動安全標準,可參照6.2的規定由設計論證提出;特別重要的保護對象的安全判據和允許標準,應由專家論證提出。
城鎮拆除爆破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2.5在特殊建(構)築物附近或爆破條件複雜地區進行爆破時,應進行必要的爆破振動監測或專門試驗,以確保保護對象的安全。
6.2.6在複雜環境中多次進行爆破作業時,應從確保安全的單響藥量開始,逐步增大到允許藥量,並按允許藥量控製一次爆破規模。
6.3爆破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塊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應大20kg,並應按式(2)確定空氣衝擊波對在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式中:Rk——空氣衝擊波對掩體內人員的最小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藥量,秒延時爆破取最大分段藥量計算,毫秒延時爆破按一次爆破的總藥量計算,單位為千克(kg)。
6.3.2地表大藥量爆炸加工時,應核算不同保護對象所承受的空氣衝擊波超壓值,並確定相應的安全允許距離。在平坦地形條件下爆破時,可按式(3)計算超壓。
式中:△P——空氣衝擊波超壓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藥當量,秒延時爆破為最大一段藥量,毫秒延時爆破為總藥量,單位為千克(kg);
R——裝藥至保護對象的距離,單位為米(m)。
空氣衝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標準:對人員為0.02×105Pa;對建築物按表6取值。空氣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根據保護對象、所用炸藥品種、地形和氣象條件由設計確定。
表6 建築物的破壞程度與超壓關係
破壞等級 1 2 3 4 5 6 7
破壞等級名稱 基本無破壞 次輕度破壞 輕度破壞 中等破壞 次嚴重破壞 嚴重破壞 完全破壞
超壓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築物破壞程度 玻璃 偶然破壞 少部分破呈大塊,大部分呈小塊 大部分破成小塊到粉碎 粉碎 — — —
木門窗 無損壞 窗扇少量破壞 窗扇大量破壞,門扇、窗框破壞 窗扇掉落、內倒,窗框、門扇大量破壞 門、窗扇摧毀,窗框掉落 — —
磚外牆 無損壞 無損壞 出現小裂縫,寬度小於5mm,稍有傾斜 出現較大裂縫,縫寬5m~50mm,明顯傾斜,磚跺出現小裂縫 出現大於50mm的大裂縫,嚴重傾斜,磚跺出現較大裂縫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蓋 無損壞 無損壞 木屋麵板變形,偶見折裂 木屋麵板、木檁條折裂,木屋架支坐鬆動 木檁條折斷,木屋架杆件偶見折斷,支坐錯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麵 無損壞 少量移動 大量移動 大量移動到全部掀動 — — —
鋼筋混凝土屋蓋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出現小於1mm的小裂縫 出現1mm~2mm寬的裂縫,修複後可繼續使用 出現大於2mm的裂縫 承重磚牆全部倒塌,鋼筋混凝土承重柱嚴重破壞
頂棚 無損壞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龍骨部分破壞下垂縫 塌落
內牆 無損壞 板條牆抹灰少量掉落 板條牆抹灰大量掉落 磚內牆出現小裂縫 磚內牆出現大裂縫 磚內牆出現嚴重裂縫至部分倒塌 磚內牆大部分倒塌
鋼筋混凝土柱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損壞 無破壞 有傾斜 有較大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對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考慮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許距離。
6.3.4地下爆破時,對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的空氣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由設計確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當覆蓋水厚度小於三倍藥包半徑時,對水麵以上人員或其他保護對象的空氣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的計算原則,與地麵爆破時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於30m的水域內進行水下爆破,水中衝擊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遵守下列規定:
對人員:按表7確定。
表7 對人員的水中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人員狀況 炸藥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裝藥/m 遊泳 900 1400 2000
潛水 1200 1800 2600
鑽孔或藥室裝藥/m 遊泳 500 700 1100
潛水 600 900 1400
對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確定。
非施工船舶:可參照表8和式(4)根據船舶狀況由設計確定。
表8 對施工船舶的水中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
裝藥及人員狀況 炸藥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裝藥/m 木船 200 300 500
鐵船 100 150 250
鑽孔或藥室裝藥/m 木船 100 150 250
鐵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藥量大於1000kg時,對人員和施工船舶的水中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可按式(4)計算。
式中:R——水中衝擊波的最小安全允許距離,單位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藥量,單位為千克(kg);
K0——係數,按表9選取。
表9 K0值
裝藥條件 保護人員 保護施工船舶
遊泳 潛水 木船 鐵船
裸露裝藥 250 320 50 25
鑽孔或藥室裝藥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於30m的水域內進行水下爆破時,水中衝擊波安全允許距離,應通過實測和試驗研究確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設施附近及水產養殖場或其他複雜環境中進行水下爆破,應通過測試和邀請專家研究確定安全允許距離。
表10 爆破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
爆破類型和方法 個別飛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許距離/m
1.
露天
岩土
爆破
a a)破碎大塊岩礦:
裸露藥包爆破法
淺孔爆破法
400
300
b)淺孔爆破 200(複雜地質條件下或未形成台階工作麵時不小於300)
c)孔藥壺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於200
f)深孔藥壺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於300
g)淺孔孔底擴壺 50
h)深孔底擴壺 50
i)硐室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於300
2. 爆破樹墩 200
3.森林救火時,堆築土壤防護帶 50
4. 爆破拆除沼澤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麵無冰時的裸露藥包或淺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於1.5m
水深大於6m
水深1.5~6m
與地麵爆破相同
不考慮飛石對地麵或水麵以上人員的影響
由設計確定
b)水麵覆冰時的裸露藥包或淺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設計確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淩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於2m的冰層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藥量超過300kg 300
7.
爆破
金屬物 a)在露天爆破場 1500
b)在裝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廠區內的空場中 由設計確定
d)爆破熱凝結物 按設計,但不小於30
e)爆炸加工 由設計確定
8.拆除爆破、城鎮淺孔爆破及複雜環境深孔爆破 由設計確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淺井或地表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於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設計,但不小於30
10.用爆破器擴大鑽井b 按設計,但不小於50
a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飛石安全允許距離應增大50%
b當爆破器具置於鑽井內深度大於50m時,安全允許距離可縮小至20m。
6.4個別飛散物安全允許距離
6.4.1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表10的規定;對設備或建設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6.4.2拋擲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設備和建築物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並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6.5爆破器材庫的安全允許距離
6.5.1一般規定
6.5.1.1 6.5的規定隻適用於使用爆破器材企業的倉庫。
6.5.1.2設置爆破器材倉庫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時,貯藥點至庫區外保護對象的外部允許距離,應按以保護對象重要程度劃分的防護等級分別確定;貯存點之間的內部允許距離,應按不殉爆原則確定。
6.5.1.3允許距離的起算點是倉庫的外牆牆根、藥堆的邊緣。
6.5.1.4確定外部距離時,可不考慮炸藥性質和倉庫有無土堤;確定內部距離時,應考慮炸藥性質和土堤的影響。
6.5.1.5庫區內有一個以上倉庫或藥堆時,應按每個倉庫或藥堆分別核定外部距離和內部距離。
6.5.2地麵倉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
6.5.2.1每個倉庫或藥堆至小型工礦企業圍牆或100戶~200住戶村莊邊緣的距離,應不小於表11的規定。
6.5.2.2每個倉庫或藥堆至其他保護對象的允許距離,應先按表12確定各該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係數,並以規定的係數乘以表11規定的距離來確定。
表11 地麵爆破器材庫或藥堆至村莊(100戶~200戶)邊緣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許距離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離適用於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幾種特定地形時,其數值可適當增減:
——當危險建築物緊靠20m~30m高的山腳下布置,山的坡度為10°~25°,爆破器材庫與山背後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減小10%~30%;
——當危險建築物緊靠30m~80m高的山腳下布置,山的坡度為25°~35°,#爆破器材庫與山背後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減小30%~50%;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山高30m~80m,坡度25°~35°,溝寬40m~100m左右,溝內兩山坡腳下爆破器材庫直對布置的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增加10%~50%;
——在一個山溝中,一側山高為30m~60m,坡度10°~25°,另側山高30m~80m,坡度25°~35°,溝寬40m~100m,溝的縱坡4%~10%,爆破器材庫沿溝縱深和溝的出口方向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應適當增加10%~40%。
表12 各種保護對象的防護等級係數
被保護對象 防護等級係數
≤10戶的零散住戶 0.5
10戶~50戶的零散住戶 0.6
50戶~100戶的村莊 0.8
100戶~200戶的村莊,小型工礦企業的圍牆 1.0
鄉、鎮的規劃邊緣 1.2
被保護對象 防護等級係數
縣城的規劃邊緣,大、中型工礦企業的圍牆 2.0
大於10萬人的城市規劃邊緣 3.0
I級鐵路線
II級鐵路線
III級鐵路線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級公路
II、III級公路
IV級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壓輸電線路
35kV輸電線路
110kV輸電線路
220kV輸電線路
330kV輸電線路
500kV輸電線路
0.4
0.5
1.8
1.9
2.0
油庫 0.6
6.5.3硐庫外部安全允許距離
爆破器材硐庫和覆土庫的外部安全允許距離應按GB50154確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庫、發放站與井下主要設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許距離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布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井下爆破器材庫不應設在含水層和岩體破碎帶內;
——炸藥庫距井筒、井底車場和主要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於100m,壁槽式庫不小於60m;
——炸藥庫距經常行人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於25m,壁槽式庫不小於20m;
——炸藥庫距地麵或上下巷道的距離:硐室式庫不小於30m,壁槽式庫不小於15m;
——井下炸藥庫應設防爆門,防爆門在發生意外爆炸02manbetx.com 時應可自動關閉,且能限製大量爆炸氣體外溢和緩衝井下空氣衝擊波;
——井下爆破器材庫除設專門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還應設聯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幹輔助硐室;
——貯存雷管和硝化甘油類炸藥的硐室或壁槽,應設金屬絲網門;
——貯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間距應大於殉爆安全距離。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庫和距庫房15m以內的聯通巷道,需要支護時應用不燃材料支護。庫內應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井下爆破器材庫附近,應設置岩粉棚,並應定期更換岩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庫單個硐室貯存的炸藥,不應超過2t;個壁槽不應超過0.4t。
6.5.4.5在多水平開采的礦井,爆破器材庫距工作麵超過2.5km或井下不設爆破器材庫時,允許在各水平設置發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發放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發放站存放的炸藥不應超過0.5t;雷管不應超過一箱;
——炸藥與雷管應分開存放,並用磚或混凝土牆隔開,牆的厚度不小於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庫區,不應設爆破器材檢驗與銷毀場。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與銷毀,應在地麵指定的地點進行。
6.5.4.8不應在井下爆破器材庫房對應的地表修築永久性建築物,也不應在距庫房30m範圍內掘進巷道。
6.6爆破器材庫的內部安全允許距離
6.6.1地麵庫的庫間安全允許距離
6.6.1.1 A1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於表13的規定。
表13 A1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麵庫、藥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麵庫/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適用於黑索金、銨銻黑炸藥、黑梯藥柱和膠質炸藥和此類炸藥為主裝藥的專用爆破器具。
6.6.1.2 A2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於表14的規定。
表14 A2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麵庫、藥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麵庫/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適用於梯恩梯、以梯恩梯為主的專用爆破器具、雷管、導爆索。其中雷管和導爆索按其裝藥量計算存藥量。
6.6.1.3 A3級庫房或藥堆間的距離不應小於表15的規定。
表15 A3級倉庫之間的安全允許距離
存藥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倉庫類型 無土堤地麵庫、藥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麵庫/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適用於硝銨類炸藥和黑火藥!
注2:硝銨類炸藥指以硝酸銨為主要成分的炸藥,包括粉狀銨銻炸藥、銨油炸藥、銨鬆蠟炸藥、銨瀝蠟炸藥、乳化炸藥、粉狀乳化炸藥、水膠炸藥、漿狀炸藥、多孔粒狀銨油炸藥、乳化粒狀炸藥、粒狀粘性炸藥、震源藥柱等。
6.6.1.4當相鄰庫房或藥堆為不同類別炸藥時,應分別查表確定安全允許距離並取最大值。
6.7外部電源與電爆網路的安全允許距離
6.7.1電力起爆時,電雷管爆區與高壓線間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6的規定;與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發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應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規定。
表16 爆區與高壓線的安全允許距離
電壓/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許距離/m 普通電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雜電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區與中長波電台(AM)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許距離/m 30 45 67 100 136 198
發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許距離/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區與移動式調頻(FM)發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許距離/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區與甚高頻(VHF)、超高頻(UHF)電視發射機的安全允許距離
發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許距離/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許距離/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調頻發射機(FM)的安全允許距離與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動式通訊設備進入爆區應事先關閉。
6.8爆破對環境有害影響的控製
6.8.1有害氣體
6.8.1.1有害氣體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煤礦、鉀礦、石油地蠟礦、鈾礦和其他有爆炸性氣體及有害氣體的礦井中爆破時,應按有關規定對氣體進行監測;
——在下水道、貯油容器、報廢盲巷、盲井中爆破時,人員進入之前應先對空氣取樣檢驗。
6.8.1.2預防瓦斯爆炸應采取下列措施:
——通風良好,防止瓦斯積累;
——封閉采空區,以防氧氣進入和瓦斯溢出;
——按01manbetx 進行布孔、裝藥、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嚴格控製雜散電流。
6.8.1.3地下爆破作業點的爆破有害氣體濃度,不應超過表20的標準。
表20 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
有害氣體名稱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許濃度 按體積(%)
按質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煙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按GB18098測定的方法來監測爆破後有害氣體的濃度;
——露天硐室爆破後,重新開始作業前,應檢查工作麵空氣中的爆破有害氣體濃度,且不應超過表20的規定值;爆後24h內,應多次檢查與爆區相鄰的井、巷、硐內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
——地下爆破作業麵炮煙濃度應每月測定一次;爆破炸藥量增加或更換炸藥品種時,應在爆破前後測定爆破有害氣體濃度。
6.8.1.5預防炮煙中毒應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藥;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處理,確保裝藥和填塞質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後加強通風,應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區引入風流。
6.8.2防塵與預防粉塵爆炸
6.8.2.1城鎮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確保爆破作業安全的條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減少粉塵汙染:
——適當預拆非承重牆,清理部分致塵構件與積塵;
——建築物內部灑水;
——各層樓板設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後組織消防車或其他噴水裝置噴水降塵。
6.8.2.2在有煤塵、硫塵、硫化物粉塵的礦井中進行爆破作業,應遵守有關粉塵防爆的規定。
6.8.2.3在麵粉廠、亞麻廠等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地點進行爆破時,離爆區10m範圍內的空間和表麵應作噴水降塵處理。
6.8.3噪聲控製
6.8.3.1爆破噪聲為間歇性脈衝噪聲,在城鎮爆破中每一個脈衝噪聲應控製在120dB以下。複雜環境條件下,噪聲控製由安全評估確定。
6.8.3.2城鎮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製噪聲:
——不用導爆索起爆網路,在地表空間不應有裸露導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嚴格控製單位耗藥量、單孔藥量和一次起爆藥量;
——實施毫秒爆破;
——保證填塞質量和長度;
——加強覆蓋。
6.8.3.3爆區周圍有學校、醫院、居民點時,應與各有關單位協商,實施定點、準時爆破。
6.8.4養殖業、水中生物保護
在靠近有養殖業水產資源的水域實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時,應事先評估爆破飛石、水中衝擊波和湧浪對水中生物的影響,提出可行的安全保護措施:
——盡量減少向水域拋落爆岩總量和一次拋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拋入岩土時,應事先評估其對水中生態環境的影響,提出可行性報告,經環保和生物保護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水下爆破應控製一次起爆藥量和采用削減水中衝擊波的措施;
——起爆前應驅趕受影響水域內的水生物;
——受影響水域內有重點保護生物時,應與生物保護管理單位協商保護措施。
6.8.5湧浪控製
靠近水域實施岩土爆破時,應調查岸灘的坡度、長度、坡底及水深情況;提出湧浪對岸邊建築物、設施以及水上船舶&設施的影響程度和範圍,並於爆前會同各有關單位協商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6.8.6振動液化控製
6.8.6.1在飽和砂(土)地基附近進行爆破作業時,應邀請專家評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動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預防土層受爆破振動壓密、孔隙水壓力驟升的措施;評估因土體“液化”對建築物及其基礎產生的損害。
6.8.6.2實施爆破前,應查明可能產生液化土層的分布範圍,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增加土體相對密度,降低浸潤線,加強排水,減小飽和程度;控製爆破規模,降低爆破振動強度,增大振動頻率、縮短振動持續時間。
7.1一般規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擁有爆破器材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應組織製定爆破器材的發放、使用製度、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建立崗位安全責任製,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
7.1.2各級公安機關對管轄地區內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7.2爆破器材的購買
7.2.1爆破器材應持證購買。
7.2.2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購買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其所需爆破器材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
7.3爆破器材的運輸
7.3.1一般規定
7.3.1.1本標準隻涉及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外部運輸爆破器材的運輸規定。
7.3.1.2購買爆破器材的單位,應憑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和申請表,向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達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按指定線路運輸。
7.3.1.3爆破器材運達目的地後,收貨單位應指派專人領取,認真檢查爆破器材的包裝、數量和質量;如果包裝破損,數量與質量不符,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局,並在有關代表參加下編製報告書,分送有關部門。
7.3.1.4不應用翻鬥車、自卸汽車、拖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畜力車運輸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運輸車(船)應符合以下技術要求:
——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的技術要求;
——結構可靠,機械電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盜、防火、防熱、防雨、防潮和防靜電等安全性能。
7.3.1.6裝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一切雜物;
——有專人在場監督;
——設置警衛,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破器材;
——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遠離人口稠密區,並設明顯的標誌,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並懸掛紅燈;
——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裝載爆破器材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用起重機裝卸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質量不應超過設備能力的50%;
——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站在下層箱(袋)上裝載另一層,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分層裝載時不應超過二層。
7.3.1.7爆破器材從生產廠運出或從總庫向分庫運送時,包裝箱(袋)及鉛封應保持完整無損。
7.3.1.8同車(船)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遵守表23的規定。
7.3.1.9在特殊情況下,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起爆器材與炸藥可以同車(船)裝運,但其數量不應超過:炸藥1000kg,雷管1000發,導爆索2000m,導火索2000m。雷管應裝在專用的保險箱裏,箱子內壁應襯有軟墊,箱子應緊固於運輸工具的前部。炸藥箱(袋)不應放在裝雷管的保險箱上。
7.3.1.10待運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用不產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塞滿。
7.3.1.11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不應攜帶煙火和發火物品。
7.3.1.12裝運爆破器材的車(船),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運人員不應乘坐;
——按指定路線行駛;
——車(船)用帆布覆蓋,並設明顯的標誌;
——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橋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時,應有專人看管,不準吸煙、用火,開車(船)前應檢查碼放和捆綁有無異常;
——氣溫低於10℃時運輸易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或氣溫低-15℃時運輸難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時,應采取防凍措施;
——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和船艙底部應鋪軟墊;
——車(船)完成運輸後應打掃幹淨,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7.3.1.13個人不應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許在托運行李及郵寄包裹中夾帶爆破器材。
7.3.2鐵路運輸
鐵路運輸爆破器材,除執行鐵道部門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不應溜放;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應專線停放,與其他線路隔開;通往該線路的轉轍器應鎖住,車輛應鍥牢,其前後50m處應設危險標誌;機車停放位置與最近的爆破器材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0m;
——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炸藥車廂與起爆器材車廂之間,應用一節以上未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隔開;
——車輛運行的速度,在礦區內不應超過30km/h、廠區內不超過15km/h、庫區內不超過10km/h。
7.3.3水路運輸
7.3.3.1水路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應用筏類工具運輸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船頭和船尾設危險標誌,夜間及霧天設紅色安全燈;
——遇濃霧及大風浪應停航;
——停泊地點距岸上建築物不小於250m。
7.3.3.2運輸爆破器材的機動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裝爆破器材的船艙不應有電源;
——底板和艙壁應無縫隙,艙口應關嚴;
——與機艙相鄰的船艙隔牆,應采取隔熱措施;
——對鄰近的蒸汽管路進行可靠的隔熱。
7.3.4道路運輸
7.3.4.1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木板或膠皮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
汽車排氣管宜設在車前下側,並應配帶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
——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狀況,並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運輸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
——汽車行駛速度:能見度良好時應符合所行駛道路規定的車速下限,在揚塵、起霧、大雨、暴風雪天氣時速度酌減;
——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前後兩部汽車距離不應小於50m,上山或下山不小於300m;
——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築物的空曠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麵上行駛時,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材,並按規定配掛明顯的危險標誌;
——在高速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3.4.2公路運輸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鬧市區、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重要建築設施等附近停留。確需停留住宿必須報告投宿地公安機關。
7.3.5航空運輸
用飛機運輸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我國有關航空運輸危險品的有關規定。
7.3.6往爆破作業地點運輸爆破器材
7.3.6.1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7.3.6.2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列車前後設“危險”標誌;
——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
——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製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誌;
——應在道路中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
7.3.6.4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裏;
——領到爆破器材後,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
雷管,5000發;
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
——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