塵肺病理診斷標準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強製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7883-1988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在塵肺病的診斷過程中,常有需要作大體標本或屍檢標本的檢查診斷。必須有規範的工作程序和統一的診斷標準。因此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C、D、E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製所及華西醫科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負責起草。
參加起草的單位有鞍鋼勞動衛生研究所、江西省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職業病防治研究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塵肺病理診斷標準
Pathologic Diagnostic Criteria of Pneumoconioses
GBZ25-2002
塵肺係指在生產活動中吸入粉塵而發生的以肺組織纖維化為主的疾病。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塵肺的病理診斷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塵肺的病理診斷。
2 診斷原則
根據詳細可靠的職業史及規範化的檢查方法得出的病理檢查結果方可做出塵肺的病理診斷。患者曆次x線胸片、病例摘要或死亡誌及現場勞動衛生學資料是診斷的必需參考條件。
3 診斷及分期標準
3.1 無塵肺
僅見有肺及肺引流區淋巴結出現粉塵反應;或肺及肺引流區淋巴結出現塵肺病變,其範圍及嚴重度不夠診斷為I期塵肺。
3.2 I期塵肺
a)全肺各切麵眼觀及鏡檢塵肺結節總數在20個以上;或10個以上,伴接近1級/1度彌漫性肺纖維化;
b)塵性彌漫性肺纖維化1級/1度以上;
c)全肺塵斑一氣腫麵積占50%以上。
3.3 II期塵肺
a)全肺各切麵眼觀及鏡檢塵肺結節總數在50個以上;或20個以上,伴1級/1度以上彌漫性肺纖維化;
b)塵性彌漫性肺纖維化2級/2度以上;
c)全肺塵斑一氣腫麵積占75%以上。
3.4 Ⅲ期塵肺
a)肺內出現塵性塊狀纖維化,並伴有I期以上塵肺病變基礎;
b)塵性彌漫性肺纖維化3級/3度以上。
病變符合上述各期中a或b或c者可做出分期診斷。
4 正確使用本標準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附錄B、C、D、E(規範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本標準隻適用於國家規定的無機塵肺的診斷,不適用於有機粉塵所致肺部疾患的診斷;隻適用於屍體解剖和外科肺葉切除標本,不適用於小片肺組織活檢、肺引流區淋巴結活檢、肺穿刺、肺灌洗液等標本的塵肺病理診斷。
A.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84)衛防字第16號文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的病理專業人員具有塵肺病理診斷權。
A.3 具有診斷權的病理專業人員在"塵肺病理檢查申請單"及送檢單位提供的資料齊備後,宜立即進行檢查並提出診斷報告。塵肺病理診斷報告內容包括塵肺名稱、分期、病理類型和並發病。
塵肺病理診斷報告一式貳份,一份存檔,一份交送檢單位同級塵肺診斷組處理。塵肺病理診斷可作為職業病待遇的依據。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塵肺病理標準注釋
B.1 塵肺名稱
按國家規定的塵肺名稱命名。
B.2 塵肺病理類型
結節型塵肺病變以塵性膠原纖維結節為主,伴其他塵性病變存在。
彌漫纖維化型塵肺 病變以肺塵性彌漫性膠原纖維增生為主,伴其他塵性病變存在。
塵斑型塵肺 病變以塵斑伴灶周肺氣腫改變為主,並有其他塵性病變存在。
B.3 塵肺病變
B.3.1 塵肺結節 眼觀:病灶呈類圓形、境界清楚、色灰黑、觸摸有堅實感。鏡檢:或為矽結節,即具有膠原纖維核心的粉塵性病灶;或為混合塵結節,即膠原纖維與粉塵相間雜,但膠原纖維成分占50%以上的病灶;或為矽結核結節,即矽結節或混合塵結節與結核性病變混合形成的結節。
B.3.2 塵性彌漫性纖維化 呼吸細支氣管、肺泡、小葉間隔、小支氣管和小血管周圍、胸膜下區因粉塵沉積所致的彌漫性膠原纖維增生。
B.3.3 塵斑 眼觀:病灶暗黑色、質軟、境界不清、灶周伴有直徑1.5mm以上擴大的氣腔(灶周肺氣腫)。鏡檢:病灶中網織纖維、膠原纖維與粉塵相間雜,膠原纖維成分不足50%。病灶與纖維化肺間質相連呈星芒狀,伴灶周肺氣腫。
B.3.4 塵性塊狀纖維化 眼觀:病變為2x2x2cm以上的灰黑色或黑色、質地堅韌的纖維性團塊。鏡檢:或為塵肺結節融合或為大片塵性膠原纖維化或為各種塵肺病變混雜交織所組成。
B.3.5 粉塵性反應 指肺、胸膜、肺引流區淋巴結粉塵沉積、巨噬細胞反應、輕微纖維組織增生等。
B.4 塵肺病變範圍及嚴在程度的判定
B.4.1結節計數
a.結節直徑小於2mm,計作0.5個(鏡下計數為準);
b.結節直徑在2mm以上,計作1個(眼觀計數、鏡下確定);
c.結節直徑在5mm以上,計作2個(眼觀計數、鏡下確定);
d.結節直徑在10mm以上,計作3個(眼觀計數、鏡下確定)。
B.4.2 塵性彌漫性纖維化(級倔)確定
a)1級 病變占全肺麵積25%以上;
b)2級 病變占全肺麵積50%以上;
c)3級 病變占全肺麵積75%以上;
d)1度 纖維化局限於肺小葉內,或肺小葉間隔、小支氣管及小血管周圍塵性纖維化;
e)2度 在1度基礎上,纖維化互相聯結形成網架狀或斑片狀,可伴局限性蜂房變;
f)3度 纖維化毀損大部分肺組織或形成纖維團塊;
g)病變嚴重度的判定 以20張切片的平均度為準,如度重於級時,以級為準。診斷石棉肺時,須查見石棉小體。石棉肺並發的胸膜斑總麵積超過肥2OOCM2時,塵肺病變接近I期或I與II期之間者,可分別診斷為I期或II期。
B.4.3 塵斑計量
輕度 塵斑麵積占全肺麵積25%以上。
中度 塵斑麵積占全肺麵積50%以上。
重度 塵斑麵積占全肺麵積75%以上。
塵肺麵積按全肺各切麵眼觀結果判定,胸膜表麵塵斑不計在內。
B.5 塵肺並發病
下列疾病列為塵肺病理診斷的並發病。
B.5.1 肺結核 包括活動性肺結核,即幹酪壞死灶、幹酪性肺炎、空洞型肺結核、粟粒性肺結核、支氣管內膜結核、肺門淋巴結結核及滲出性結核性胸膜炎。診斷III期矽肺結核,必須具備I期以上的塵肺病變基礎,同時具備塵肺結核病變構成的纖維性團塊。
B.5.2 非特異性肺感染 著重細菌、病毒及黴菌性支氣管炎、肺炎及肺膿腫、支氣管擴張症等。難於區別炎症引起的纖維化與粉塵引起的纖維化時,可作為塵性彌漫性纖維化診斷並分期。
B.5.3 肺心病、非塵性肺氣腫、氣胸。
B.5.4 肺癌、惡性胸膜間皮瘤。
附錄C
(規範性附錄)
塵肺標本檢查法
C.1 肺標本固定
屍體解剖宜在死後24h內進行。如經冷藏,其保存期可適當延長。
按常現屍檢方法取出肺、心及縱膈,立即通過氣管向肺內灌注10%福爾馬林溶液,使肺處於生理深吸氣狀態下膨脹固定。灌注前輕壓雙肺各葉,排除肺內氣體,清除氣管內分泌物,以利固定液入肺。灌注時,福爾馬林柱約高4Ocm左右,慢速滴入。灌注量視肺容量而異,一般為1000-1500ml,液體流出口位置要隨時移動,以便會肺五個肺葉均達到適當膨脹。與此同時,肺應置於一寬敞容器內,器內盛以10%福爾馬林肺表麵以雙層濕紗布覆蓋以防風幹。五個肺葉全部膨脹後,結紮氣管,使肺各葉處於解剖位置自由伸展。固定五天後按規定切開檢查。
C.2 眼觀檢查
固定後之肺大體標本置於切肺板上,將肺背側緊貼板麵,左手將肺固定於板上,用力均勻,盡可能使肺大麵積貼在板麵。用長刀將肺切成每片1cm厚的連續冠狀切麵。將氣管隆突處的切麵定為0位切麵,分別向腹(前)側和背(後)側將肺切成多數切麵,順序編號為前3、前2 前1、0、後1、後2、後3……。觀察各切麵的塵肺病變,如塵斑、灶周肺氣腫、結節、彌漫性纖維化、塊狀纖維化、淋巴結和胸膜病變……等,登記於規定的記錄紙上。全肺大切片標本對塵肺病理診斷及分期,病理X線對照03manbetx 、塵肺病理檔案的保存和科研工作,都能提供有益的資料。建議有條件的單位作為檢查常規進行。
C.3 組織學取材
每側肺取材10塊,必須包括各個肺葉,每塊厚3-4mm,麵積2cm×2cm左右,取材組織塊要包括各種塵肺病變和可疑塵肺病變,包括深部肺組織和胸膜。取材組織塊編號要與記錄表編號一致。淋巴結取材數量不限。為診斷並發病而取材的組織塊數不在規定的20塊之內。
組織學切片采用常規石蠟切片及蘇木素伊紅染色。需要時可做網織纖維、膠元纖維、彈力纖維、結核菌、鈣、鐵等染色,以鑒別病變性質。
C.4 肺內粉塵03manbetx
按顯微灰化法作粉塵03manbetx 。
附錄D
(規範性附錄)
申請單、記錄表、報告單
D.1 塵肺病理檢查申請單、三種記錄表及報告單格式全國統一。
凡申請塵肺病理檢查者,必須逐項填寫本標準規定的申請單,由送驗單位與塵肺病理診斷單位聯係。診斷單位必須按記錄表及報告單格式和要求完成診斷工作。
D.2 塵肺病理檢驗申請單
D.3 塵肺病理檢驗記錄表
a.塵肺標本眼觀記錄表;
b.塵肺眼視病變複製圖;
c.塵肺標本鏡檢記錄表。
D.4 塵肺病理診斷報告單
附錄E
塵肺病理診斷標準照片
(規範性附錄)
塵肺病理診斷標準用照片一套40幅。照片顯示典型的塵肺病變,是塵肺病理診斷標準條文的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