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62-1997)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前 言
本標準是對煤炭行業標準MT62-82《煤礦許用電雷管沼氣安全性規定及其檢驗方法》的修訂。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MT62-82。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爆破技術及火工品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
本標準起草人:富寶燦、崔應焆、馬秉田、劉國華、韓彬。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負責解釋。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用儀器、設備、試驗條件、試驗步驟和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煤礦許用電雷管。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8031-87工業電雷管
3 方法提要
將受試電雷管置於充有規定濃度的井下可燃氣_空氣混合物的特定裝置內引爆,以引爆混合氣的頻數表示電雷管對可燃氣的安全度。
4 儀器、設備和材料
4.1爆炸箱由鋼板卷製而成。直徑560mm,長1200mm。一端用鋼板封閉,兩側有氣體混合管道、進氣口和甲烷檢測口,見圖1所示。
4.2甲烷測定器:分度值應不大於0.02%。
4.3溫度計:分度值應不大於1℃。
4.4起爆電源:供電時間應不超過4ms。
4.5試驗用井下可燃氣:必須采用經煤炭工業部批準使用的煤礦井下可燃氣。試驗時,當甲烷濃度為9.0%時,其他可燃氣體含量總和應不大於0.3%,二氧化碳和過量氮含量總和應不大於1.0%。
5 試驗條件
5.1爆炸箱內井下可燃氣_空氣混合氣體中,甲烷濃度為(9.0±0.3)%。
5.2爆炸箱內溫度為(20±10)℃,相對濕度應不大於80%。
5.3受試煤礦許用電雷管應符合GB/T8031標準規定的規格、質量及爆炸性能指標後,方可進行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
6 試驗步驟
6.1將爆炸箱的進氣口接上膠管,與充有井下可燃氣的鋼瓶連接好。
6.2將甲烷測定器與甲烷檢測口連接。
6.3受試樣品在試驗前,應用引火藥頭或非許用電雷管做條件試驗,以驗證試驗係統是否正常。
6.4將一發受試雷管水平固定在爆炸箱固定支架的中心位置上,管底朝向箱口。
6.5爆炸箱的開口端以牛皮紙或塑料薄膜封閉。
6.6開啟可燃氣進氣閥和甲烷檢測口閥門,向爆炸箱內充井下可燃氣,同時,啟動風機進行混合,使爆炸箱內甲烷含量達到規定的濃度。
6.7關閉圖1中3、8、9、12、13處閥門。
6.8用起爆電源立即引爆受試雷管。根據爆炸聲音或其他參數,判定雷管是否引爆井下可燃氣_空氣混合物,並做好記錄。
7 判定規則
7.1每組試樣25發,引爆頻數不大於1/25為合格。若引爆頻數為2/25時,加試25發,其總引爆頻數不大於2/50仍為合格。
7.2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以每段為一組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