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637—199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範
煤與瓦斯突出是煤礦井下最嚴重的災害之一。對新建礦井和原來非突出的生產礦井中所發生的煤與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科學的定性,準確地鑒定煤層和礦井是否具有煤與瓦斯突出的危險,是對礦井按突出危險實施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的前提條件。製定突出礦井鑒定方法的行業標準,對規範突出礦井的鑒定方法與鑒定程序,保證對突出礦井給予及時、準確的定性,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有重要意義。
突出礦井鑒定規範的編製主要是依據能源部92年頒發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其執行說明和煤炭工業部95年頒發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重旭。
本標準委托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煤礦瓦斯防治及設備分會負責解釋。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方法及審批程序。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井工開采煤礦進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鑒定。
2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2.1煤與瓦斯突出 coal and gas out burst
在地應力和瓦斯壓力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體內突然噴出到采掘空間的動力現象。
2.2煤與瓦斯突出煤層 coal and gas out burst seam
在采掘過程中發生過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
2.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coal and gas out burst mine
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礦井
3 煤與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煤與瓦斯突出分為煤與瓦斯突然噴出(簡稱突出)、煤的壓出伴隨瓦斯湧出(簡稱壓出)和煤的傾出伴隨瓦斯湧出(簡稱傾出)三種類型,其基本特征如下。
3.1突出的基本特征
a)突出的煤向外拋出距離較遠,具有分選現象;
b)拋出的煤堆積角小於煤的自然安息角;
c)拋出的煤破碎程度較高,含有大量碎煤和一定數量手撚無粒感的煤粉;
d)有明顯的動力效應,破壞支架,推倒礦車,損壞和拋出安裝在巷道內的設施;
e)有大量的瓦斯湧出,瓦斯湧出量遠遠超過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時會使風流逆轉;
f)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分岔形以及其他形狀。
3.2壓出的基本特征
a)壓出有兩種形式,即煤的整體位移和煤有一定距離的拋出,但位移和拋出的距離都較小;
b)壓出後,在煤層與頂板之間的裂隙中常留有細煤粉,整體位移的煤體上有大量的裂隙;
c)壓出的煤呈塊狀,無分選現象;
d)巷道瓦斯湧出量增大;
e)壓出可能無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半圓形孔洞。
3.3傾出的基本特征
a)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積,無分選現象;
b)傾出的孔洞多為口大腔小,孔洞軸線沿煤層傾斜或鉛垂(厚煤層)方向發展;
c)無明顯動力效應;
d)傾出常發生在煤質鬆軟的急傾斜煤層中;
e)巷道瓦斯湧出量明顯增加。
4 判定煤層突出危險性的指標
判定煤層是否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指標可用煤的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標(Δp)、煤的堅固性係數(f)和煤層瓦斯壓力(p)。其臨界值應根據相鄰突出礦井實測資料確定。如無實測資料時,可參考表1所列數據劃分。隻有全部指標值達到或超過臨界值時,方可劃為突出煤層。
5 確定突出礦井的判定規則
5.1礦井實際發生的動力現象
確定礦井是否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主要以實際發生的動力現象為依據。礦井在采掘過程中隻要發生過一次經鑒定屬於煤與瓦斯突出的動力現象(符合第3章的特征),該煤層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定為突出礦井。
5.2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
當動力現象的特征不明顯時,要在現場考察和實驗室中進行有關煤層突出危險性參數的測定後,進行綜合03manbetx ,作出最後鑒定結論,在符合第4章規定的條件下,將發生動力現象的煤層定為突出煤層,礦井定為突出礦井。
6 申請鑒定報告的內容
凡初次發生煤與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應由所在礦務局及時向煤炭部授權的鑒定單位提出書麵申請鑒定的報告,並提供以下資料:
6.1礦井概況
礦井概況包括:
a)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田,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等;
b)礦井生產概況:開拓方式,采煤方法,頂板管理方法,生產水平和開拓水平的標高及垂深;
c)礦井通風瓦斯概況:通風方式,風量,瓦斯湧出量,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6.2發生動力現象地點的情況
a)發生動力現象采區的地質資料:斷層和褶曲的分布,煤層厚度及傾角的變化;
b)該地點的巷道名稱、類別、標高及距地表的垂深;
c)發生動力現象地點與鄰近層開采的相對位置;
d)該采區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的堅固性係數和破壞類型。
6.3動力現象發生前後的實況描述和動力現象的主要特征
按附錄A內容詳細填寫、繪製礦井動力現象卡片。
7 鑒定報告的內容
主持鑒定單位根據申請鑒定礦井提交的有關資料,03manbetx 、核實、研究,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和實驗室測定後,提出對礦井突出危險性質的鑒定報告。
鑒定報告的主要內容:
a)礦井基本情況;
b)經審核後的動力現象發生情況;
c)確定動力現象所屬類型的依據;
d)作出是否屬於突出礦井的結論;
8 鑒定報告的審批程序
礦務局(或礦)根據煤炭部授權單位提出的鑒定報告,正式向省(區)煤炭局申報,經省(區)煤炭局批準後報部備案。批準後的文件應抄送原鑒定單位存檔。
9 改定突出礦井性質的程序及報告內容
9.1改定突出礦井性質的申報及審批程序
原定的突出礦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連續5年以上再未發生過突出,應由所在礦務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03manbetx 研究,要對以往所發生的動力現象作進一步核實和對原突出煤層的突出危險指標進行定性03manbetx 驗證,特別要在對新區的瓦斯地質和突出危險指標有可靠的預測資料,並充分考慮開采活動的影響和瓦斯排放的情況,在確認無突出危險後,由所在礦務局提出申請改定突出礦井性質的報告。經原突出礦井鑒定單位確認和原審批單位批準後,方可改定突出礦井性質,並報部備案。
9.2改定突出礦井性質的報告內容
9.2.1礦井概況
a)礦井地質概況:所屬煤田,成煤時代,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情況等;
b)礦井生產概況:開拓方式,采煤方法,頂板管理方法,生產水平和開拓水平的標高及垂深;
c)通風方式、風量、瓦斯湧出量,瓦斯抽放方法及抽放量等。
9.2.2瓦斯基本參數
a)瓦斯風化帶深度;
b)分水平、分區的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係數等。
9.2.3以前發生的動力現象,記錄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見。
9.2.4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的驗證資料。
9.2.5改定煤層及礦井突出性質的依據和結論。
突出時間 年月日時 標高 發生動力
現象
後的
主要
特征 孔洞開頭軸線與
水平麵之夾角 地點 距地麵垂深,m 噴出煤量及岩石量,t 煤炭 岩石 煤層特征 名稱 巷道類型 煤噴出距離及堆積坡度 厚度,m 突出地點煤層剖麵圖(注比例尺) 噴出煤之粒度及分選情況 傾角(°) 突出地點附近圍岩
及煤層破碎情況 煤質 動力效應(支架、巷道
及設備破壞情況) 頂底板岩性 頂板 突出前瓦斯壓力及
突出後瓦斯湧出情況 底板 其他 鄰近層開采情況 上部 下部 突出孔洞及煤堆積情況(注比例尺) 地質構造敘述(斷層,彎曲,厚度與傾角變化) 支護形式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礦井煤與瓦斯動力現象記錄卡片 控頂距離,m 擱間距離,m
表A1 礦井動力現象記錄卡片 (1:2)
編號: 管理局 礦務局 礦 井(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