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502—1996)粉塵采樣器檢定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粉塵采樣器檢定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粉塵采樣器檢定裝置(以下簡稱檢定裝置)的製造、檢驗和驗收。
2 引用標準
GB 998 低壓電器基本試驗方法
GB 2423.1 電子電工產品基本環境試驗01manbetx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
GB 2423.2 電子電工產品基本環境試驗01manbetx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
GB 2423.3 電子電工產品基本環境試驗01manbetx 試驗C: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l0111 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JJG 257 玻璃轉子流量計檢定01manbetx
JJG 573 膜盒壓力表試行檢定規程
3 技術要求
3.1 檢定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並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進行製造。
3.2 檢定裝置的表麵應無明顯凹痕、劃傷,開關啟動動作應靈活可靠,閥門轉動平穩。
3.3 檢定裝置流量計測量範圍和允許誤差:
測量範圍:0.5~100L/min;
允許誤差:±1.0%。
3.4 檢定裝置差壓計測量範圍和允許誤差:
a.測量範圍;0~200×10Pa,
0~-200×10 Pa;
允許誤差:±1%。
b.測量範圍:>200×10Pa~2 000×10Pa,>-200×10 Pa~-2 000×10 Pa;
允許誤差:±2%。
3.5 檢定裝置計時範圍和允許誤差:
計時範圍:不小於10h;
30min允許誤差土0.5s。
3.6檢定裝置氣源:
氣源A:流量不小於15L/min,抽氣負壓≥0.02MPa。
氣源B:流量不小於100L/min,抽氣負壓≥0.06MPa。
3.7 檢定裝置測試口氣流溫度不得高於室溫5℃。
3.8 檢定裝置氣密性:
在2 000Pa壓力下,1min壓力下降應不大於2×10Pa。
3.9 檢定裝置附加阻力:
對粉塵采樣器采樣流量的附加阻力應不大於2×10Pa。
3.10 檢定裝置適應的環境條件:
環境溫度:0~35℃;
相對濕度:≤85%。
3.11 檢定裝置的電源插口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於20MΩ,耐潮試驗後絕緣電阻應不小於2MΩ,並能承受1 500V的耐壓試驗。
3.12 檢定裝置經高溫試驗、低溫試驗、運輸試驗、耐潮試驗後應符合3.2、3.5、3.6技術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試驗的環境條件
a. 溫度:20±5℃;
b. 濕度:≤85%。
4.2 檢查
本標準3.2條用目測和手感進行。
4.3 檢定裝置流量計示值誤差
按JJG 257玻璃轉子流量計規定的示值誤差檢定方法進行檢驗。
4.4 檢定裝置差壓計示值誤差
按JJG 573膜盒壓力表試行檢定規程的示值誤差檢定方法進行檢驗。
4.5 檢定裝置計時範圍和誤差
用分度值為0.01 s的電子秒表作標準器,同時啟停電子秒表與檢定裝置計時器,將計時器的示值與標準器的示值進行比較,選取30min時間間隔測試兩次,取最大誤差值。
4.6 檢定裝置氣源
用檢定裝置上的流量計和量程為0~-0.1MPa、準確度為2.5%的真空表檢驗氣源流量範圍和抽氣負壓。
4.7 檢定裝置測試口氣流溫度
檢定裝置工作30min後用量程為0~100℃、分度值為0.5℃的點溫度計測量測試口氣流的溫度,測量兩次,取最大值。
4.8 檢定裝置氣密性
在檢定裝置測試口至流量調節閥之間加壓,當壓力達到200×10Pa時,啟動計時器,到1 min時記下差壓計上的讀數。
4.9 檢定裝置附加阻力
在檢定裝置測試口和粉塵采樣器之間,連接準確度為1%、測量範圍為300×10Pa差壓計,當檢定裝置流量和粉塵采樣器流量平衡時,從差壓計上讀出壓力。
4.10 絕緣電阻和耐壓
4.10.1 用500V電壓等級兆歐表測量電源插口電極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
4.10.2 按GB 998的要求進行耐壓試驗。
4.11 低溫試驗
按照GB 2423.1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中試驗Ab,溫度漸變進行試驗。
試驗溫度0℃;
試驗時間2h。
4.12 高溫試驗
按照GB 2423.2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中試驗Bb,溫度漸變進行試驗。
試驗溫度35℃;
試驗時間2h。
4.13 運輸性能試驗
檢定裝置包裝好後,在模擬運輸試驗台上試驗1h。
4.14 濕熱試驗
按照GB 2423.3試驗C:恒定濕熱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
試驗周期:2d;
嚴酷程度:40℃。
5 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由生產廠質檢部門逐台按表1規定進行,檢驗合格並發給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5.2 型式試驗
5.2.1 型式試驗的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
5.2.2 在下列情況下,應做型式試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後,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並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長期停產後,恢複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每3年進行一次;
f.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要求時。
5.2.3 按GB 10111的規定,在出廠檢驗合格產品中進行抽樣(至少1台)。
5.2.4 表1中各檢驗項目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台不合格,重新抽樣,若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誌
6.1.1 產品應有銘牌,銘牌上包括製造廠名、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製造日期、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相應的標誌。
6.1.2 麵板上的文字和標記應清晰耐久。
6.2 包裝運輸
6.2.1 包裝應符合鐵路、汽車等有關運輸的規定。
6.2.2 包裝箱內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和裝箱單。
6.3 貯存
應貯存在幹燥、通風的室內環境中。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粉塵防治及設備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起草和解釋。
本標準起草人丘偉東、周彬、陳福民、唐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