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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T702—1997)煤礦注漿防滅火技術規範

作者:佚名 2006-07-14 09:38 來源:不詳

前 言

我國的火力發電廠、噴煤煉鐵廠和水泥廠,需大規模的生產煤粉。長期以來,這些企業的防火防爆無規範可依,整體防災抗災能力弱。為了改變這一局麵,特製定本標準

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朝遠、張引合、田仁曲、謝波、苑洪湘。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負責解釋。

煤粉生產防爆安全技術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粉生產場所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有爆炸危險性煤粉(以下簡稱煤粉)生產場所的工程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 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 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9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GB 13532—92 幹粉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

GB1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01manbetx

GB/T 15605—199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J 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煤粉 pulverized coal

細微的煤顆粒。

3.2煤粉生產場所 preparation place of pulverized coal

進行煤粉磨製、輸送、收集、儲存等工藝過程的場所。

3.3輸粉管道 transportation duct of pulcverized coal

磨粉機出口到煤粉倉之間輸送煤粉的管道。

3.4煤粉倉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ng tank

儲存煤粉的容器。

3.5製粉係統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從原煤堆放處開始到煤粉倉為止的將原煤幹燥磨製成煤粉。並進行收集和貯存的係統。

4 一般規定

4.1新建煤粉生產場所的設計、施工及煤粉的生產、管理,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生產場所應采取措施達到本標準的規定。

4.2企業必須將其所生產的煤粉送往煤炭工業部指定的單位進行煤粉有無爆炸性鑒定,並對有爆炸性的煤粉進行爆炸特性參數測定,確定其著火爆炸的危險程度。

4.3企業應結合自身煤粉生產場所的特點,製訂本企業的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定期進行檢查。

4.4企業須認真進行安全生產和煤粉防爆知識教育,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

4.5煤粉生產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4.6煤粉生產場所應進行防爆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包括煤塵爆炸危險性03manbetx 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著火

5.1防止煤粉自燃

5.1.1煤粉倉、布袋收塵器灰鬥壁、輸粉管路內壁應光滑,下料錐體壁與水平麵夾角應不小於70°。

5.1.2輸粉管道與水平麵夾角應不小於45°,應避免水平管道。

5.1.3輸粉管道的最小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於15m/s。當必須布置水平管道時,額定負荷工況設計流速應不小於25m/s。

5.1.4在煤粉倉、輸粉管道的拐彎處、布袋收塵器灰鬥處,積存煤粉容易引起自燃,應設置溫度監測裝置,一旦發現溫度異常時,自動報警,並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麵引燃

5.2.1在煤粉生產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符合GB15577中第5.2.1的規定;

b)明火作業前,應配置足夠數量的手提式幹粉滅火器;

c)明火作業後,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確認火種消除後,才能恢複生產。

5.2.2與浮遊煤粉直接接觸的電氣設備,其表麵允許溫度應低於相應煤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

5.2.3煤粉生產場所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應安裝能連續 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3防止靜電引燃

5.3.1布袋收塵器應采用抗靜電濾袋。

5.3.2所有輸粉管道應采用金屬或抗靜電材料製成。

5.3.3布袋收塵器外殼、輸粉管道等,應直接接地。直接靜電接地電阻應不大於100Ω。輸粉管道的接頭之間應用導體跨接$

5.4防止撞擊火花引燃

在煤粉生產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煤中鐵質雜物的電磁鐵,防止鐵質雜物與設備碰撞產生火花引燃煤粉。

5.5惰化

5.5.1製粉係統烘幹煤粉時,宜采用惰性氣體為烘幹介質。磨粉機出口溫度宜不大於70℃。

5.5.2製粉係統宜采用自動監控的惰化方法用N2或CO2進行惰化處理。惰化處理的極限氧含量應根據實際工況條件,在專門的實驗室通過試驗測得。

5.5.3布袋收塵器和煤粉倉應設有專門的充氮裝置;煤粉倉應設有氮氣流態化裝置。

6 限製爆炸災害範圍

6.1抑爆

6.1.1輸粉管道在保證生產需要的條件下,應盡量減小管道直徑,縮短管道長度。

6.1.2布袋收塵器進出口、煤粉倉進口、磨粉機出口等均應安裝抑爆裝置。

6.1.3抑爆裝置應有自檢功能,以確保其有效性。

6.1.4抑爆裝置宜采用幹粉作為消焰劑,幹粉性能必須滿足GB13532的規定。

6.2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6.2.1應設置安全連鎖裝置或遙控裝置,在發生火災,爆炸時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6.2.2當設立遙控裝置時,可安裝幾個能互相替換的遙控開關台。開關必須有明顯標記,宜采用自發光信號做標記。開關必須安裝在該場所發生火災和爆炸時仍能進行操作的地方。

6.2.3安全連鎖裝置的探測部件應安裝在可能引起著火爆炸的危險地方。

6.3泄爆

布袋收塵器、煤粉倉、輸粉管道的拐彎處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所設置的泄爆裝置應符合GB/T15605的要求。廠房也應設計成可泄爆的結構。

6.4預防二次爆炸

6.4.1生產係統設備的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不得向外泄漏煤粉。

6.4.2布袋收塵器宜設計成負壓操作方式,以防止煤粉外泄。

6.4.3進行煤粉裝袋打包的場所,必須定期清掃。

6.4.4包裝好的煤粉,應盡快送到專用的儲存室。

6.4.5必須定期對廠房和設備表麵的積塵進行清掃。不允許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7 滅火

7.1廠房內必須配備滅火係統,在有積塵的部位,不應采用噴射水柱的滅火方法。

7.2煤粉倉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該裝置宜采用二氧化碳或鹵代烷作為滅火劑,並具有自檢功能。

7.3所有電氣室內應設置滅火器具或滅火係統。

8 廠房的結構與布局

8.1按GBJ16中乙類火災危險建築設計。

8.2通風應良好,地板及內牆麵應平整、光滑。應避免可能積煤粉的部位,難以避免的部位應便於清掃。

8.3宜為單層建築,屋頂宜用輕型結構。

8.4如為多層結構時,宜采用框架結構;不能使用這種結構的地方,必須設置足夠麵積的泄爆口。

8.5如果將窗口或其它開孔作為泄爆口,必須保證其在爆炸發生時能有效地進行泄爆。

8.6工作區必須有足夠數目的疏散路線,其數目和位置由設計部門確定,主管部門批準;疏散路線必須設置明顯的路標和02manbetx.com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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