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二)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6-09-28 13:07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4.10.7機械化裝藥 4.10.7.1粒狀銨油炸藥露天裝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 ——車廂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製造,廂體應有良好的接地; ——輸藥軟管應使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鋼絲與廂體的連接應牢固; ——裝藥車整個係統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5Ω; ——輸藥螺旋與管道之間應有足夠的間隙; ——發動機排氣管應安裝消焰裝置,排氣管與油箱、輪胎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應配備滅火器。 4.10.7.2小孔徑炮孔及藥壺爆破使用的裝藥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裝藥器的罐體應使用耐腐蝕的導電材料製作; ——輸藥軟管應采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 ——整個係統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5Ω。 4.10.7.3采用裝藥車、裝藥器裝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輸藥風壓不應超過額定風壓的上限值; ——不應用不良導體墊在裝藥車下麵; ——拔管速度應均勻,並控製在0.5m/s以內; ——返用炸藥應過篩,不應有石塊和其他雜物混入。 4.10.8現場混製裝藥車 4.10.8.1混裝車駕駛員、操作工,應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熟練掌握混裝車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維護方法,持證上崗。 4.10.8.2混裝車上料前應對計量控製係統進行檢測標定。配料倉不應有其他雜物;上料時不應超過規定的物料量;上料後應檢查輸藥軟管是否暢通。 4.10.8.3混裝車應配備消防器具,接地良好,進入現場應懸掛危險標誌。 4.10.8.4混裝車行駛速度不應超過40km/h,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差時速度減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車距離不應小於50m;上山或下山時,兩車距離不應小於200m。 4.10.8.5裝藥前,應先將起爆藥柱、雷管和導爆索按
設計要求加工好並按
設計要求放入炮孔內。當實施孔底起爆時應按5.3.6執行。 4.10.8.6混裝藥車行車時不應壓、刮、碰壞爆破器材。 4.10.8.7裝藥前應對炸藥密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進行裝藥。裝藥過程中,應至少抽測一次密度。 4.10.8.8裝乳化炸藥和重銨油炸藥時,對幹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 以下0.5m??1m處;對水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盡量下至孔底。 4.10.8.9裝藥時應進行護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藥中。若裝藥滿孔影響填塞時,可用竹杆類工具將其掏出。 4.10.8.10裝藥完畢至少10min後經檢驗合格才可進行填塞。應測量填塞段長度是否符合爆破
設計要求。 4.10.8.11裝藥至最後一個炮孔時,宜將軟管中剩餘炸藥吹入炮孔中。 4.10.8.12裝藥完畢應用水將軟管內殘留炸藥衝洗幹淨。 4.10.8.13現場混製裝藥車地麵製備廠的設置與
管理應按GB50089的有關規定執行。 4.10.9預裝藥 4.10.9.1進行預裝藥作業,應製定
安全作業細則並經爆破工作領導人審批。 4.10.9.2預裝藥爆區應設專人看管,並插紅旗作警示標誌,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可進入預裝藥爆區。 4.10.9.3預裝藥時間不宜超過7d。 4.10.9.4雷雨季節露天爆破不宜進行預裝藥作業。 4.10.9.5高溫、高硫區不應進行預裝藥作業。 4.10.9.6預裝藥所使用的雷管、導爆管、導爆索、起爆藥柱等起爆材料應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預裝藥炮孔的電雷管引出導線,應有防水和防腐蝕能力。 4.10.9.8正在鑽進的炮孔和預裝藥孔之間,應有10m以上的
安全隔離區。 4.10.9.9預裝藥炮孔應在當班進行填塞,填塞後應注意觀察炮孔內裝藥長度的變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導線應短路,導爆管端口應可靠密封,預裝藥期間不應聯接起爆網路。 4.11填塞 4.11.1硐室、深孔、淺孔、藥壺、蛇穴爆破裝藥後都應進行填塞,不應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4.11.2不應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用水袋填塞時,孔口應用不小於0.15m的炮泥將炮孔填滿堵嚴。 4.11.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時,不應在起爆藥包或起爆藥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不應搗鼓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衝擊起爆藥包。 4.11.6分段裝藥的炮孔,其間隔填塞長度應按
設計要求執行。 4.11.7發現有填塞物卡孔應及時進行處理(可用非金屬杆或高壓風處理)。 4.11.8深孔機械填塞 4.11.8.1填塞作業應避免夾扁、擠壓和拉扯導爆管、導爆索,並應保護雷管引出線。 4.11.8.2當填塞物潮濕、粘性較大或表麵凍結時,應采取
措施防止將大塊裝入孔內。 4.11.8.3填塞水孔時,應放慢填塞速度,讓水排出孔外,避免產生懸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號 4.12.1爆破警戒 4.12.1.1裝藥警戒範圍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誌並派出崗哨。 4.12.1.2爆破警戒範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誌,並派出崗哨。 4.12.1.3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並堅守工作崗位。 4.12.2信號 4.12.2.1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後爆破警戒範圍內開始清場工作。 4.12.2.2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
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 後,準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 4.12.2.3解除信號:
安全等待時間過後,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範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發出解除爆破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 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範圍。 4.12.2.4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 4.13爆後檢查 4.13.1爆後檢查等待時間 4.13.1.1露天淺孔爆破,爆後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後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藥壺蛇穴爆破,爆後應超過15min,方準檢查人員進入爆區。 4.13.1.3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後,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區。 4.13.1.4地下礦山和大型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後,經通風吹散炮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後、等待時間超過15min,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4.13.1.5拆除爆破爆後應等待倒塌建(構)築物和保留建築物穩定之後,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 4.13.1.6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
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爆破作業,爆後的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 4.13.2爆後檢查內容 4.13.2.1一般岩土爆破應檢查的內容有: ——確認有無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無冒頂、危岩,支撐是否破壞,炮煙是否排除。 4.13.2.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業,爆後檢查應按第5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3處理 4.13.3.1檢查人員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
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4.13.3.2發現殘餘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4.14盲炮處理 4.14.1一般規定 4.14.1.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範圍,並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輩蛔夾斫刖淝? 4.14.1.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並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4.14.1.3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4.14.1.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複後重新起爆。 4.14.1.5不應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藥壺中的起爆藥包。 4.14.1.6盲炮處理後,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餘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
措施。 4.14.1.7盲炮處理後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
措施。 4.14.2裸露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2.1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如發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 4.14.2.2處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藥包誘爆,也可將藥包回收銷毀。 4.14.3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3.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4.14.3.2可打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應小於0.3m;對於淺孔藥壺法,平行孔距盲炮藥壺邊緣不應小於0.5m。為確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從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製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 4.14.3.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處理非抗水硝銨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雷管。 4.14.3.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4.14.4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4.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並加大警戒範圍後,再聯線起爆。 4.14.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於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並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4.14.4.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後做進一步處理。 4.14.5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5.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應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範圍,聯線起爆。 4.14.5.2可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並重新敷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4.14.6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6.1因起爆網路絕緣不好或聯接錯誤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聯網起爆。 4.14.6.2因填塞長度小於炸藥的殉爆距離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裝入起爆藥包誘爆。 4.14.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藥包誘爆。 4.14.7地震勘探爆破發生盲炮時應從炮孔中取出拒爆藥包銷毀;不能從炮孔中取出藥包者,可裝填新起爆藥包進行誘爆。 4.14.8處理金屬結構物爆破的盲炮,應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起爆藥包誘爆。 4.14.9處理熱凝物爆破的盲炮時,應待炮孔溫度冷卻到40℃以下,才準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藥起爆。 4.15爆破效應監測 4.15.1A級、B級硐室爆破、其他A級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糾紛的爆破,均應進行爆破效應監測。監測項目由安全評估人員提出。 4.15.2監測項目應涉及:爆破地震效應、空氣或水中衝擊波、動水壓力、湧浪、爆破噪聲、飛散物、有害氣體及瓦斯等。 4.15.3承擔仲裁職責的監測單位應經有關部門認定,所使用的測試係統應滿足國家計量
法規的要求。 4.15.4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監測目的和方法、測點布置、測試係統的標定結果、實測波形圖及其處理方法、各種實測數據、判定
標準和判定結論。 4.15.5重複爆破的監測項目,應在每次爆破後及時提交監測簡報。 4.15.6爆破效應監測單位,不應作為本單位承擔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監測方。 4.16爆破
總結 4.16.1每次爆破後,爆破員應填寫爆破記錄。 4.16.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
總結。爆破
總結應包括: ——設計方案、參數、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 ——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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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以及防範辦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藝的措施; ——經驗和教訓。 4.16.3爆破記錄及爆破
總結,應整理歸檔。 5 各類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 5.1露天爆破 5.1.1一般規定 5.1.1.1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由有關部門和發包方組織各施工單位成立統一的爆破指揮部,指揮爆破作業。各施工單位應建立起爆掩體,並采用遠距離起爆。 5.1.1.2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5.1.1.3鬆軟岩土或砂礦床爆破後,應在爆區設置明顯標誌,並對空穴、陷坑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塌陷危險後,方準許恢複作業。 5.1.1.4露天爆破需設避炮掩體時,掩體應設在衝擊波危險範圍之外並構築堅固緊密,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和炮煙的危害;通達避炮 掩體的道路不應有任何障礙。 5.1.2裸露藥包爆破 5.1.2.1在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附近及存在有氣體、粉塵爆炸危險的地點,不應采用裸露藥包爆破。 5.1.2.2裸露藥包爆破,應使炸藥與被爆體有較大接觸麵積,炸藥裸露麵用水袋或黃泥土覆蓋,覆蓋材料中不應含有碎石、磚瓦等容易產生遠距離飛散的物質。 5.1.2.3安排裸露藥包起爆順序時,應保證先爆藥包產生的飛石及空氣衝擊波不致破壞後爆藥包,否則應采取齊發爆破。 5.1.2.4除非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並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否則不應將藥包直接塞人石縫中進行爆破。 5.1.2.5在旋回、漏鬥等設備、設施中的裸露藥包爆破,應在停電、停機狀態下進行,並應采取相應的
安全措施。 5.1.2.6在溝穀中及特殊氣象條件下進行裸露爆破時,應考慮空氣衝擊波反射、繞射的影響,加大相應方向的安全距離。 5.1.3淺孔爆破 5.1.3.1露天淺孔爆破宜采用台階法爆破。 5.1.3.2在台階形成之前進行爆破應加大警戒範圍。 5.1.3.3采用導火索起爆或電雷管、非電導爆管雷管秒延時起爆,應保證先爆炮孔不會顯著改變後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線。否則應采用齊爆 或毫秒延時爆破。 5.1.3.4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 5.1.3.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導火索點火起爆。 5.1.3.6露天采區二次爆破,起爆前應將機械設備撤至安全地點。 5.1.4深孔爆破 5.1.4.1驗孔時,應將孔口周圍0.5m範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幹淨,孔口岩壁不穩者,應進行維護。 5.1.4.2水孔應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深孔驗收
標準是:孔深為±0.5m,間距為±0.3m,方位角和傾角為±1°30′;發現不合格時應酌情采取補孔、補鑽、清孔、填塞 孔等處理措施。 5.1.4.4應采用電雷管、非電導爆管雷管或導爆索起爆。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將各聯接點導通並對地絕緣,防止多點接地;采用地表延時 非電導爆管網路時,孔內宜裝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裝藥前應對第一排各鑽孔的最小抵抗線進行測定,對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應考慮調整藥量或間隔填塞。底盤抵抗線過大的部位,應進行清理,使其符合設計要求。 5.1.4.6爆破員應按爆破設計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應自行增減藥量或改變填塞長度;如確需調整,應征得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同意並作好變更記錄。 5.1.4.7在裝藥和填塞過程中,應保護好起爆網路;如發生裝藥阻塞,不應用鑽杆搗捅藥包。 5.1.5預裂爆破、光麵爆破 5.1.5.1臨近永久邊坡和塹溝、基坑、基槽爆破,應采用預裂爆破或光麵爆破技術,並在主炮孔和預裂孔(光麵孔)之間布設緩衝孔;運用該技術時,驗孔、裝藥等應在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監督下由熟練爆破員操作。 5.1.5.2預裂孔、光麵孔應按設計
圖紙鑽鑿在一個布孔麵上,鑽孔偏斜誤差不超過1°。 5.1.5.3布置在同一平麵上的預裂孔、光麵孔,宜用導爆索聯接並同時起爆,如環境限製單段藥量時,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預裂爆破、光麵爆破均應采用不耦合裝藥,緩衝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裝藥和間隔裝藥。若采用藥串結構藥包,在加工和裝藥過程中應防止藥卷滑落;若設計要求藥包裝於孔軸線,則應使用專門的定型產品。 5.1.5.5預裂爆破、光麵爆破都應按設計進行填塞。 5.1.6複雜環境深孔爆破 5.1.6.1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人員、地麵和地下建(構)築物及各種設備、設施分布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後進行爆破方案設計。 5.1.6.2爆破設計除按4.3的要求執行外,還應進行以下工作: ——爆破有害效應對周圍環境影響的詳細計算和論證; ——防止爆破有害效應的
安全措施; ——劃定既能保證安全又要盡量減少擾民範圍的警戒區。 5.1.6.3爆破孔深不宜超過20m。 5.1.6.4宜采用毫秒延時爆破,並嚴格控製可能重疊段的段數;應按環境要求限製單段最大爆破藥量,並采取必要的減震措施。 5.1.6.5填塞長度宜大於底盤抵抗線與裝藥頂部抵抗線平均值的1.2倍。 5.1.6.6如執行5.1.6.5有困難時,填塞長度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上述平均值的1倍,並采取控製飛石的有效措施。 5.1.6.7起爆網路聯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並經現場爆破和設計負責人檢查驗收。 5.1.6.8應設立指揮部和警戒組。 5.1.6.9爆破有害效應的監測除按4.1.5有關規定執行外,對於B級及其以下級別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構)築物損傷時,應做相關有害效應的監測工作。 5.1.7藥壺和蛇穴爆破 5.1.7.1擴壺爆破和藥壺、蛇穴爆破,?τ捎芯櫚謀圃輩僮鼇? 5.1.7.2擴壺時,應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雜物。 5.1.7.3用硝銨類炸藥擴壺,每次爆破後應等待15min或滿足設計確定的等待時間,才準許重新裝藥;用導火索引爆擴壺藥包時,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作業人員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時間;深孔擴壺時,不應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不應使用導火索引爆擴壺藥包。 5.1.7.4擴壺完成後,應實測最小抵抗線及藥壺間距,計算每個藥壺的爆破方量和裝藥量,不應超量裝藥。 5.1.7.5蛇穴爆破應實測最小抵抗線,按鬆動爆破設計裝藥量,每個蛇穴的裝藥量應控製在200kg之內,並應按設計的位置和藥量裝藥。 5.1.7.6藥壺及蛇穴爆破,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填塞。 5.1.7.7兩個以上藥壺爆破或蛇穴爆破,應采用齊發爆破或毫秒延時爆破;如用導火索起爆或秒延時雷管起爆,先爆藥包不應改變後爆藥包最小抵抗線的方向與大小。 5.2硐室爆破 5.2.1設計 5.2.1.1硐室爆破的設計,應按設計委托書的要求,並按規定的設計程序、設計深度分階段進行。 5.2.1.2硐室爆破設計應以地形測量和地質勘探文件為依據。勘測工作的內容和要求見附錄C。 5.2.1.3硐室爆破設計文件由設計說明書和
圖紙組成,具體內容和要求見附錄A。 5.2.1.4硐室爆破工程開工之前,應由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見附錄B。 5.2.2硐室爆破安全評估內容,除按4.4.3執行外,還應涉及以下內容: ——爆破對周圍地質構造、邊坡以及滾石等的影響; ——爆破對水文地質、溶洞、采空區的影響; ——爆破對周圍建築物的影響; ——在狹窄溝穀進行硐室爆破時空氣衝擊波、氣浪可能產生的安全問題; ——大量爆堆本身的穩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區; ——爆破產生的大量氣體竄人地下采礦場和其他地下空間帶來的安全問題;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環境和安全問題。 5.2.3施工人員和施工組織 5.2.3.1參加爆破工程施工的臨時作業人員,應經過爆破安全教育培訓,經口試或筆試合格後,方準許參加裝藥填塞作業。但裝起爆體及敷設爆破網路的作業,應由持證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操作。 5.2.3.2 A級、B級、C級硐室爆破和爆破環境複雜的D級硐室爆破,硐室開挖施工期間應成立工程指揮部,負責開挖工程和爆破準備工作; 爆破之前應按4.8.1的規定成立爆破指揮部。 5.2.4爆破器材及其現場加工、存放 5.2.4.1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連接頭、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應經現場檢驗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不應在硐室內和施工現場改裝起爆體和起爆器材。 5.2.4.3現場混製銨油炸藥或重銨油炸藥,應遵守5.2.8的有關規定。 5.2.4.4在爆破作業場地附近,應按7.4.5.7的要求設置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場地,場內應清除一切妨礙運藥和作業人員通行的障礙物。 5.2.5爆破時間 5.2.5.1爆破指揮部應了解當地氣象情況,使裝藥、填塞、起爆的時間避開雷電、狂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 5.2.6小井或平硐掘進 5.2.6.1硐室爆破平硐設計開挖斷麵不宜小於1.5m×0.8m小井設計斷麵不宜小於1m2。 5.2.6.2平硐設計應考慮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藥室中的地下水應沿橫巷自流到井底的積水坑內。 5.2.6.3在開始掘進前,應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準備工作: ——小井開挖前,應將井口周圍1m以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幹淨;在土質或比較破碎的地表掘進小井,應支護井口,支護圈應高出地表 0.2m; ——平硐開挖前,應將硐口周圍的碎石清理幹淨,並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塊和浮石;在破碎岩層處開硐口,硐口支護的頂板至少應伸出 硐口0.5m。 5.2.6.4在掘進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導硐及小井掘進每循環進深在5m以內,爆破時人員撤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小井掘進超過3m後,應采用電力起爆或導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應設專人看守; ——每次爆破後再進人工作麵的等待時間不應少於15min;小井深度大於7m,平硐掘進超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爆破後無論時隔多久,在工作人員下井之前,均應用儀表檢測井底有毒氣體的濃度,濃度不超過6.8.1.3規定的允許值,才準許工作人員下井; ——掘進時若采用電燈照明,其電壓不應超過36V; ——掘進工程通過岩石破碎帶時,應加強支護;每次爆破後均應檢查支護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對平硐則應檢查清除乎硐頂板、邊壁及工作麵的浮石; ——掘進工程中地下水量過大時,應設臨時排水設備; ——小井深度大於5m時,工作人員不準許使用繩梯上下。 5.2.7掘進工程的驗收 5.2.7.1裝藥之前應由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組織對掘進工程進行檢查、檢測和驗收。 5.2.7.2驗收前應把平硐(小井)口0.7m範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幹淨,並檢查支護情況;應清除導硐和藥室中一切殘存的爆破器材、積渣和導電金屬。 5.2.7.3驗收時應檢查井、巷、藥室的頂板和邊壁,發現藥室頂板、邊壁不穩固時,應加強支護。 5.2.7.4當藥室有滲水和漏水時,應將藥室頂板和邊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導水至底板,由排水溝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藥室底板積水不多,可設積水坑積水。並在其上鋪蓋木板。 5.2.7.5如采用電爆網路起爆,應在硐內檢測雜散電流且其值不應大於30mA,否則應采取相應措施。 5.2.7.6各藥室之間的施工道路應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寬度應不小於1.2m;當坡度大於30°時,應設置梯子或欄杆。 5.2.7.7應通過測量和地質測繪提交準確的藥室竣工資料。資料中應詳細注明藥室的幾何尺寸、容積、中心坐標,影響藥室爆破效果的地質構造及其與藥室中心、藥包最小抵抗線的關係等數據。 經測量藥室中心坐標的誤差不應超過土±0.3m,藥室容積不應小於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