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三)
5.2.8爆破現場炸藥混製 5.2.8.1在爆破現場混製炸藥,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5.2.8.2爆破現場混製炸藥的品種,應限於多孔粒狀銨油炸藥和重銨油炸藥。 5.2.8.3現場混製炸藥原料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多孔粒狀硝酸銨:堆密度0.8g/cm3~0.858g/cm3,吸油率≥%,淨含量(以幹基計)≥99.5%; ——柴油:應采用GB252-1994規定的適合當地環境溫度要求的輕柴油; ——乳膠基質:應采用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乳化炸藥生產廠生產的有產品合格證的乳膠基質。 5.2.8.4混製場地的選擇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現場混製場地應選擇在周圍200m內無居民區及鐵路、公路、高壓線路、重要公共設施及特殊建(構)築物、文物等需要保護的場所; ——混製場地內應分為原料庫區、混製區和成品庫區,其間距不應小於20m; ——多孔粒狀硝酸銨與柴油應分開存放; ——混製場地50m範圍內,應設置24h警戒,非操作人員不應隨意進入; ——混製的主體設備應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廠房內; ——混製工棚(房)應有防雷和防風雨設施&場內有消防水源和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庫區和生產區應設排水溝&以保證混製場地內不積水。 5.2.8.5混製場地應配有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一名,負責正常的生產及管理;同時應設安全員一名,負責檢查加工場地的安全設施並對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5.2.8.6混製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工棚(房)內的照明燈具、電器開關和混製設備所用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 ——電氣設備應設保護接地係統,並應定期檢查其是否完好、接地電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處理; ——檢修設備前應切斷電源並將殘藥徹底清洗幹淨; ——新混製設備和檢修後的設備投入生產前,應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雜物。’ 5.2.8.7采用人工攪拌混製炸藥時,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金屬工具。 5.2.8.8混製場內不應吸煙,不應存在明火;同時,不應將火柴、打火機等帶人加工場。 5.2.9起爆體的加工 5.2.9.1起爆體應在專門的場所,由熟練的爆破員加工。加工起爆體時,應一人操作,一人監督,在周圍50m以外設置警戒,無關人員不準許進入。 5.2.9.2加工起爆體使用的雷管應逐個挑選。裝入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腳線長度應為20cm~30cm,起爆體加工完後應重新測量電阻值。加工 好的起爆體上應標明藥包編號、雷管段別和電雷管起爆體裝配電阻值。 5.2.9.3置於起爆體內的電雷管與聯接線接頭,應嚴密包紮,不應有藥粉進入接頭中,接頭不應在搬運和聯線時承受拉力。 5.2.9.4起爆體外殼宜用木箱或硬紙箱製成,其內裝滿經選擇的優質炸藥,每個起爆體炸藥量不宜超過20kg。 5.2.9.5應在起爆體(箱子端麵)開口引出導線(管)和導爆索,並將其在開口處鎖定,拉動導線和導爆索時箱內雷管不應受力。 5.2.9.6起爆雷管應與導爆索結、電線連接頭緊密捆綁,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起爆體包裝應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裝藥 5.2.10.1每個導硐口或小井口應設專門標誌,標明以下內容: 導硐或小井的編號,各藥室的編號、設計炸藥品種和數量,起爆體雷管段別;有專人負責記錄實際裝入各藥室的炸藥品種、數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與設計數量核對無誤後,方允許填卡、簽字或蓋章,交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工作負責人,應隨時檢查、核實各硐室的裝藥量和起爆體雷管段別及其安放和聯接是否正確。 5.2.10.2藥室的裝藥作業,應由爆破員或由爆破員帶領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安裝、聯接起爆體的作業,應由爆破員進行,安裝前應再次確認起爆體的雷管段別是否正確。 5.2.10.3硐室裝藥,應使用36V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線路應絕緣良好,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燈泡與炸藥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 2m。裝藥人員離開硐室時,應將照明電源切斷。 裝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運入前,應切斷一切電源,拆除一切金屬導體,並應采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的手電筒照明。 裝藥和填塞過程中不應使用明火照明。 5.2.10.4夜間裝藥,硐外可采用普通電源照明。照明燈應設保護網,線路應采用絕緣膠線,燈具和線路與炸藥堆和硐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於20m。 5.2.10.5硐室內有水時,應進行排水或對非防水炸藥采取防水措施。潮濕的硐室,不應散裝非防水炸藥。 5.2.10.6硐室裝藥應將炸藥成袋(包)碼放整齊,相互密貼,威力較低的炸藥放在藥室周邊,威力較高的炸藥放置在正、副起爆體和導爆索的周圍,起爆體應按設計要求安放。 5.2.10.7不耦合裝藥條形藥包的炸藥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線的一側。 5.2.10.8用人力往導硐或小井口搬運炸藥時,每人每次搬運量不應超過兩箱(袋),搬運工人行進中,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上下坡時應保持5m的間距。 往硐室運送炸藥時,不應與雷管混合運送;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經接好的起爆雷管,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 5.2.11填塞 5.2.11.1填塞工作開始前,應在導硐或小井口附近備足填塞材料。 5.2.11.2填塞料宜利用開挖導硐和藥室時的棄渣,或外挖碎塊砂石土;不應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輕的材料。 5.2.11.3平硐填塞,應在導硐內壁上標明按設計規定的填塞位置和長度。 5.2.11.4填塞時,藥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麵應采用裝有砂、碎石的編織袋堆砌,其頂部用袋料碼砌填實不應留空隙。 5.2.11.5在有水的導硐和藥室中填塞時,應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溝,並隨時注意填塞過程中的流水情況,防止排水溝堵塞。 5.2.11.6小井填塞,應先將橫硐部分按平硐填塞要求進行填塞。 5.2.11.7填塞時,應保護好從藥室引出的起爆網路,保證起爆網路不受損壞。 5.2.11.8填塞時,應有專人負責檢查填塞質量。填塞完畢,應進行驗收。 5.2.12起爆網路與起爆 5.2.12.1硐室爆破應采用複式起爆網路,裝藥聯線時操作人員應佩戴標誌,未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一切人員不得進入爆破現場。 5.2.12.2電力起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聯接,並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麵或浸泡在水中。 5.2.12.3電力起爆網路的導線不宜使用裸露導線和鋁芯線。 5.2.12.4電力起爆網路硐內導線應用絕緣性能良好的銅芯線。 5.2.12.5硐室爆破時,所有穿過填塞段的導線、導爆索和導爆管,均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填塞時損壞。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硐頂掉塊的 情況,也應對起爆網路采取保護措施。 5.2.12.6裝入起爆體前、後,以及填塞過程中每填塞一段,均應進行電阻值檢測;當發現電阻值有較大的變化時,應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後才準許進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敷設導爆索起爆網路時,不應使導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則,應用緩衝材料將其隔離,且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少於10cm。 5.2.12.8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的連接 5.2.12.8.1每個起爆體的雷管數不應少於4發。 5.2.12.8.2起爆網路連接時應複核雷管段別。 5.2.12.8.3聯接網路人員應持起爆網路圖,按從後爆到先爆、先裏後外的順序聯接;所有導爆管雷管與接力雷管,在接點部位應有明顯段別標誌;接頭用膠布包緊,並不少於三層,然後再用繩紮緊。 5.2.12.8.4采用導爆管和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時,宜用雙股導爆索聯成環形起爆網路,導爆管與導爆索宜采用單股垂直聯接。 5.2.12.8.5采用5.2.12.8.4的起爆網路時,靠近接點的導爆索應用土袋或細砂袋隔開,接點與導爆索隔開距離不應小於20cm,搭接點應有段別標誌。 5.2.12.8.6起爆網路應用電雷管或導爆管雷管引爆,不應用火雷管引爆;隻有在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後,方準許向主起爆線 上聯接起爆雷管。 5.2.12.8.7電爆網路的聯接應遵守下列規定: ——起爆網路聯接應有專人負責;網路聯接人應持有網路示意圖和曆次檢查各藥室及支路電阻值的記錄表,以便隨時供爆破工程技術人 員、爆破工作領導人查閱; ——網路聯接,應按從裏到外(工作麵到電源)的順序進行; ——電力起爆網路聯接前,應檢查各硐口引出線的電阻值,經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與區域線聯接;隻有當各支路電阻均檢查無誤時,方準許與主線相聯接; ——電爆網路的主線應設中間開關; ——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前,電爆網路的主線不得與起爆器、電源開關和電源線聯接;電源的開關應設保護裝置並直接由起爆站站長(或負責起爆的人員)守候看管; ——隻有在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後,方準許打開開關箱,並將主線接人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的接線柱上。 5.2.12.9起爆網路檢查與防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網路聯好後,由聯網技術負責人進行檢查,鑒別聯網方式與段別等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後再進行防護; ——起爆網路可用線槽或對開竹竿合劄進行防護,接頭及交叉點用編織袋包裹好,懸掛在導硐上角;也可將起爆網路束緊後用編織袋作整體外包紮,安置在導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壓實。 5.2.12.10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應在專門設置的起爆站內進行。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地點,並需備有良好的通訊設備,通訊信息應清楚、準確。 5.2.12.11起爆站應在裝藥前建成,從開始聯網就應設專人看管,站長全麵負責站內工作。 5.2.13警戒 5.2.13.1爆破安全警戒工作應請當地公安部門配合,成立專門警戒小組,並指定負責人。 5.2.13.2爆破前警戒工作應對設計確定的危險區進行實地勘察,全麵掌握爆區警戒範圍的情況,核定警戒點和警戒標誌的位置,確保能夠封閉一切通道。 5.2.13.3各個崗哨應由指揮部統一編號,崗哨之間和崗哨與指揮部之間應建立通訊聯絡,警戒人員應將本崗位警戒監視情況隨時向指揮部報告。 5.2.13.4警戒人員應在起爆前至少1h到達指定地點,按設計警戒點和規定時間封閉通往或經過爆區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區的道路處於被監視之下,並在爆破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的警戒標誌(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險區入口,應設立警戒崗哨,在危險區邊界外圍設立流動監視崗哨。警戒人員應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攜式擴音器,並配帶袖標。 5.2.13.5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鎖陸岸爆區警戒範圍外,還應對水域進行警戒。水域警戒應配有指揮船和巡邏船,其警戒範圍由設計確定。 5.2.14爆後檢查 5.2.14.1爆後檢查工作由爆破現場技術負責人、起爆站站長和有經驗的爆破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實施,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但不應少於 15min。 5.2.14.2爆後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是否完全起爆;硐室爆破發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與設計有較大差異;爆堆形態和設計有較大的差別;現場發現殘藥和導爆索殘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有無危險邊坡、不穩定爆堆、滾石和超範圍塌陷;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護對象是否安全; ——爆區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礦場時,應對這些部位進行毒氣檢查,在檢查結果明確之前,應進行局域封鎖。 5.2.14.3如果發現或懷疑有拒爆藥包,應向指揮長彙報,由其組織有關人員作進一步檢查;如果發現有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盡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5.2.15試驗與爆破效應監測 5.2.15.1 A級、B級硐室爆破工程應按4.9與4.15的規定安排試驗和監測。對重要的C級、D級硐室爆破工程,也應安排監測。 5.2.15.2重大爆破工程,應考慮在現場條件下進行小型實爆試驗,試驗方案隨設計提出。 5.2.15.3實爆試驗應安排監測項目,爆後由設計單位提出試驗報告並依據試驗結果修正爆破設計。 5.2.16爆破總結 5.2.16.1 A級、B級、C級硐室爆破結束後,承擔爆破的單位應向上級部門提交完整的總結報告。 5.2.16.2總結報告中除一般技術總結內容見4.16.2外,還應包括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以及安全03manbetx 。 5.2.16.3安全03manbetx 應包括下列內容: ——03manbetx 施工中的不?踩蛩鞀蛞跡岢齦慕餳? ——對照監測報告和爆後安全調查,03manbetx 各種有害效應的危害程度及保護物的安全狀況; ——如實反映出現的02manbetx.com 、處理方法及處理結果; ——安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5.3地下爆破 5.3.1一般規定 5.3.1.1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麵塌陷和山坡滾石時,應在通往塌陷區和滾石區的道路上設置警戒,樹立醒目的標誌,防止人員誤入。 5.3.1.2工作麵的空頂距離超過設計(或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數值時,不應爆破。 5.3.1.3電力起爆時,爆破主線、區域線、聯接線,不應與金屬管物接觸,不應靠近電纜、電線、信號線、鐵軌等。 5.3.1.4井下炸藥庫30m以內的區域不應進行爆破作業。在離炸藥庫30m~100m區域內進行爆破時,任何人不應停留在炸藥庫內。 地下爆破時,應在警戒區設立警戒標誌。發布的“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警報信號”,應采用適合井下的聲響信號,並明確規定 和公布各信號表示的意義。 5.3.1.5井下工作麵所用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不應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放在頂板穩定、支架完整、無 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每次起爆時都應將爆破器材箱放置於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3.1.6爆破後,應進行充分通風,保持地下爆破作業場所通風良好。 5.3.1.7井下硐室爆破,除應遵守上述的規定外,還應遵守5.2的有關規定。 5.3.1.8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地下爆破,除應遵守上述規定外,還應遵守5.3.7的有關規定。 5.3.1.9進行預裂爆破、光麵爆破時,應遵守5.1.5的有關規定。在煤礦井下爆破時應遵守5.3.7的有關規定。 5.3.2井巷掘進爆破 5.3.2.1用爆破法貫通巷道,應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都要在圖上標明進度。兩工作麵相距15m時,測量人員應事先下達通知;此後,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並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麵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待雙方作業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後,方準起爆。 天井掘進到上部貫通處附近時,不應采取從上向下的座炮貫通法;如果最後一炮仍未貫通,在下麵鑽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麵座炮處理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間距小於20m的兩個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麵需進行爆破時,應通知相鄰巷道工作麵的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5.3.2.3獨頭巷道掘進工作麵爆破時,應保持工作麵與新鮮風流巷道之間暢通;爆破後作業人員進入工作麵之前,應進行充分通風,並用水噴灑爆堆。 5.3.2.4天井掘進采用大直徑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應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確認底部無人時,方準起爆。 5.3.2.5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不應有人;井筒內的施工提升懸吊設備,應提升到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爆破危險區範圍之外。 5.3.2.6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應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應使用底卸式吊桶;不應同時運送起爆藥包與炸藥。 5.3.2.7往井筒掘進工作麵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和信號工外,任何人不應留在井筒內。 工作盤和穩繩盤上除護送吊桶的爆破員外,不應有其他人員。裝藥時,不應在吊盤上從事其他作業。 5.3.2.8井筒掘進使用電力起爆時,應使用絕緣的柔性電線作爆破導線;電爆網路的所有接頭都應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裹並高出水麵。 5.3.2.9井筒掘進起爆時,應打開所有的井蓋門;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應撤離井口。 5.3.2.10用鑽井法開鑿豎井井筒時,破鍋底和開馬頭門的爆破作業應采用特殊安全措施,並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5.3.2.11用凍結法掘進豎井井筒時,一般不應用爆破法開鑿表土凍結段;如果必須爆破,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5.3.2.12用反井法鑿井時,爆破作業應遵循下列規定: ——反井應及時采用木垛盤支護;爆破前最後一道小垛盤距離工作麵不應超過1.6m; ——爆破前應將人行格和材料格蓋嚴;爆破後,首先充分通風,待炮煙吹散,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應少於二人;經檢查確認安全,方可進入作業; ——用吊罐法施工時,爆破前應摘下吊罐,並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點;爆破後,應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有無損壞;反井下 方不應有人作業。吊罐法施工爆破時,上水平絞車司機和其他人員不應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業和停留。若爆破後大孔堵塞,應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再進行處理,不應往孔底投放起爆藥包; ——刷井時應有防止墜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應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m範圍內的木垛盤,方可進行爆破。 5.3.2.13井筒掘進爆破使用硝化甘油類炸藥時,所有炮孔位置應與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錯開。 5.3.2.14在複雜地質條件、河流、湖泊或水庫下麵掘進巷道或隧道時,應按專項設計進行爆破。 5.3.2.15用壓氣盾構法掘進隧道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放在有壓縮空氣的區域內。 5.3.2.16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時,在沉箱工作麵岩石堅硬且底板至沉箱頂板的距離大於2m的條件下,方準進行 爆破作業。 5.3.3地下大跨度硐群開挖爆破 5.3.3.1大跨度硐群開挖,應采用淺孔或深孔爆破法。 5.3.3.2深孔爆破的鑽孔直徑不宜超過90mm,台階高度不宜超過8m。 5.3.3.3大跨度硐室邊牆應進行預裂爆破或光麵爆破。 5.3.3.4當水工地下廠房需留岩錨梁時,岩錨梁岩壁保護層宜采用淺孔爆破法。 5.3.3.5大跨度硐室與硐群交彙的部位,應采用預裂爆破或光麵爆破控製交彙處的輪廓形狀。 5.3.3.6大跨度硐群開挖,應按設計的合理的開挖順序進行,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爆破振動監測,以監控爆破對相鄰硐室圍岩的影響,保證硐室高邊壁及圍岩的穩定與完整。 5.3.4地下采場爆破 5.3.4.1淺孔爆破采場,應通風良好,支護可靠,留有安全礦柱,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出口。特殊情況下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時,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裝藥前應檢查采場頂板,確認無浮石、無冒頂危險方可開始作業。 5.3.4.2深孔爆破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將通往爆破區的沿途井巷封好並用欄杆隔離,在人行井內架設牢固的梯子;撬盡過往通道的浮石;檢查井口、巷道支護情況;在天井和巷道內按規定方式架設裝藥操作台,同時準備移動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應設有通往爆破區和安全出口的明顯路標;並設聯通爆破作業區和地表爆破指揮部的通訊線路; ——驗收合格的深孔應用高壓風吹幹淨,標明廢孔,列出深孔編號。 5.3.4.3地下深孔爆破裝藥、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裝藥開始後,爆區50m範圍內不應進行其他爆破; ——現場加工起爆藥包應選擇不受其他作業影響的安全地點; ——現場裝藥、填塞,應由專職或兼職爆破員進行; ——需要回收的裝藥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應在起爆網路聯接完成、並經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檢查無誤後,由專人從工作麵開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應注意防止損壞起爆網路。 5.3.4.4地下開采二次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起爆前應通知相鄰采場和井巷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除自然崩落法采場外,不允許操作人員鑽進卡堵的出礦漏鬥或溜眼,爆破大塊礦石; ——在與采場短溜井、溜眼相對或斜對的出礦漏鬥處理卡鬥或二次爆破時,應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礦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進行,且應做好爆破作業人員的墜井防護工作; ——地下二次破碎地點附近,應設專用炸藥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應超過當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3.5溜井(含礦倉)堵塞處理 5.3.5.1用爆破法處理溜井堵塞,不允許作業人員進入溜井,應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藥包送到堵頭表麵進行爆破震動處理。 5.3.5.2當溜井堵塞、礦石粘壁,經多次爆震仍未塌落,準備采用特殊方法處理時,應製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經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在安全部門監護下作業。 5.3.5.3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爆破員除持有爆破員安全作業證外尚需經火箭彈使用專門培訓; ——在堵塞處不穩定掉石塊的情況下,不應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用礦用火箭彈處理溜井堵塞時,相鄰井巷、采場不應進行其他爆破作業; ——若堵塞物一次處理未完,在一個工作班內,不應第二次用礦用火箭彈處理。 5.3.5.4處理采場卡鬥和懸頂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處理卡鬥和懸頂人員#應經專門技術培訓& ——處理卡鬥和懸頂前,應保證作業人員進出通道暢通,觀察人員應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監護的條件下,確認卡鬥、懸頂類型並做好記錄; ——根據卡鬥高度不同,應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爆破震動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彈法等); ——當有人進入漏鬥作業時,應停止相鄰采場的爆破和出礦,且應有專人監護和警戒; ——震動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藥量不超過2kg,破碎爆破一次用藥量不超過20kg; ——巨型石塊卡堵在漏鬥上方無冒落危險時,宜采用淺孔爆破法處理;作業時,應在漏鬥內搭操作平台,支護四壁岩石;從支護到爆破完 畢應連續作業; ——處理采場殘柱及懸頂,應由礦山主管領導組織製定處理方案和實施; ——處理卡鬥和懸頂,不應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5.3.6壓氣裝藥孔底起爆 5.3.6.1壓氣裝藥孔底起爆應使用經安全性試驗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5.3.6.2安全性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輸藥管應采用專用的半導體軟管,體積電阻應符合產品標準; ——裝藥係統的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5Ω; ——裝藥現場空氣相對濕度不應小於80%; ——裝藥器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6×105Pa; ——炮孔內靜電電壓不應超過1500V,在炸藥和輸藥管類型改變後應重新測定靜電電壓。 5.3.6.3孔底起爆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通過激波管試驗,能承受6×105Pa空氣衝擊波入射超壓; ——在重錘2kg、落高15m的卡斯特落錘試驗中不損壞; ——孔底起爆具對導爆管應有保護措施;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藥; ——生產廠家應每年將該產品檢測一次。 5.3.6.4孔底起爆具應在現場裝入導爆管、雷管和炸藥,導爆管應放在裝置的槽內用膠布固定在裝置尾端,炸藥的感度和威力均不應低於 2#岩石炸藥,裝藥密度應大於0.95g/cm3。 5.3.7煤礦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地下工程)爆破 5.3.7.1井下爆破工作應由專職爆破員擔任,在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員應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爆破作業應執行“一炮三檢製”; ——專職爆破員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專職爆破員應依照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作業。 5.3.7.2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進行爆破作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工作麵有新鮮風流、風量和風速符合煤礦的特殊要求;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輔助爆破器材,應是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的安全標誌; ——掘進爆破前,應對作業麵20m以內的巷道進行灑水降塵; ——爆破作業麵20m以內,瓦斯濃度應低於1%。 5.3.7.3爆破器材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5.3.7.4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應使用 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不應使用黑火藥。 同一工作麵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5.3.7.5煤礦井下爆破使用電雷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不應使用火雷管。 5.3.7.6煤礦井下應使用防爆型發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麵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麵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應超過 380V,並應有防爆型電力起爆接線盒。 5.3.7.7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裝藥、爆破: ——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支架有損壞、傘簷超過規定的; ——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的; ——出現炮孔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動、透老空等情況的; ——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三分之一以上的; ——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的; ——未設警戒的。 5.3.7.8炮孔填塞材料應用粘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應有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炮孔深度小於0.6m時,不應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應製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於 0.6m,但應封滿炮泥; ——炮孔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於炮孔長度的二分之一; ——炮孔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於0.5m; ——炮孔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應小於1m; ——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孔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工作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應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應小於0.3m;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時,水炮泥外剩餘的炮孔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其長度不小於0.3m; ——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孔嚴禁爆破。 5.3.7.9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廢炮孔在爆破前應用炮泥封實。大直徑鑽孔的填塞深度,應超過炮孔裝藥的長度。 5.3.7.10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不應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兩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5.3.7.11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麵不得用爆破挑頂煤。 5.3.7.12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每次隻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爆破前應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上部?拖虜靠占淶耐咚梗? ——爆破前必須灑水。 5.3.7.13采用震動爆破揭開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的爆破作業應按專門設計及規定進行;選用符合分級規定的爆破器材;爆破母線必須采用專用電纜,並盡可能減少接頭,有條件的可采用遙控發爆器;爆破前應加強震動爆破地點附近的支護。 震動爆破應一次全斷麵揭穿或揭開煤層。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層,在掘進剩餘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業仍應按震動爆破的安全要求進行。 5.3.7.14震動爆破工作麵,應具有獨立、可靠、暢通的回風係統;爆破時回風係統內應切斷電源,且不應有人員作業和通過。 震動爆破應由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並有救護隊員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30min後救護隊員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 震動爆破應采用銅腳線的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延期時除按5.3.7.5執行外,不應跳段使用。 5.3.7.15石門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應製定包括爆破地點,避災路線及停電,撤人和警戒範圍等的專門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麵采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難硐室內,遠距離爆破時,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不應小於30min方允許進入工作麵檢查。 5.3.8高溫高硫礦井爆破 5.3.8.1硫化礦開采中,當炮孔溫度高於60℃時,應成立專業爆破工作隊;參加爆破作業和加工防自爆藥包的人員,應經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從事本項工作;每次爆破均應經有關領導批準。 5.3.8.2在具有硫塵或硫化物粉塵爆炸危險的礦井進行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定期測量粉塵濃度; ——孔傳爆應用電雷管或非電導爆管雷管; ——應采用孔深大於0.65m的炮孔爆破法; ——不應采用裸露藥包爆破和無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長度應大於炮孔全長的三分之一,並應大於0.3m; ——裝藥前,工作麵應灑水;淺孔爆破時,離工作麵10m範圍內的空間和表麵都應灑水;深孔爆破時,離工作麵30m範圍內的空間和表麵都應灑水; ——爆破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使用防爆蓄電池燈照明。 5.3.8.3在超過60℃的高溫礦井爆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應選用和加工耐高溫的防自爆藥包,不應使用有損傷、變形的藥包; ——裝藥前應測定工作麵與孔內溫度,孔溫不應高於藥包安全使用溫度; ——爆前&爆後應加強通風,並采取噴霧灑水、清洗炮孔等降溫措施; ——用導爆索起爆時,將導爆索捆在起爆藥包外,不得直接插入藥包內; ——裝藥時,應按從低溫孔到高溫孔,從易裝孔到難裝孔的順序裝藥; ——待全部炮孔裝藥完畢後,以最短的時間填塞炮孔,並應用不含硫化礦的礦岩粉作炮泥; ——裝藥時,應安排專人監視,發現炮孔逸出棕色濃煙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報告爆破指揮人員,迅速組織撤離; ——高溫爆破作業麵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員,應在裝藥前全部撤離; ——孔內溫度為60℃~80℃時,應用瀝青牛皮紙將炸藥包裝完好,並不應與孔壁接觸,從向孔內裝藥至起爆的相隔時間不應超過1h; ——孔內溫度為80℃~140℃時,應用石棉織物或其他絕熱材料嚴密包裝炸藥,孔內不準裝雷管,可采用防熱處理的黑索金導爆索起爆, 裝藥至起爆的間隔時間應經過模擬試驗來確定; ——孔內溫度超過140℃時,應采用耐高溫爆破器材。 5.3.8.4在高硫礦井使用硝銨類炸藥進行爆破,應事先測定硫化礦礦粉的鐵離子濃度和含硫量。當礦石含硫量超過30%,礦粉含硫酸鐵和亞 硫酸鐵的鐵離子濃度之和(三價鐵和二價鐵)超過0.3%,作業麵潮濕有水,使用硝銨類炸藥爆破時,應清除炮孔內礦粉;炸藥與孔壁不應直接接觸;炸藥應包裝完好無損;不得用硫礦渣填塞炮孔;嚴格控製裝藥時間和炮孔數。 5.3.8.5在同時具有高溫、高硫和硫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同時遵守上述規定,並製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5.3.9鉀礦井下爆破 5.3.9.1應測定爆破作業麵及其鄰近巷道、電氣設備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點空氣中的氫氣和瓦斯濃度,確認無危險時,方準進行爆破準備工作。 5.3.9.2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區的新鮮風流中。 5.3.9.3裝藥前,應切斷采區的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起爆前,應檢查起爆網路絕緣情況。 5.3.9.4起爆網路的設計,應使炮孔按逆風流方向依次順序起爆。 5.3.9.5爆後15min,瓦斯檢查員應進入爆破作業麵和電氣設備附近檢查瓦斯、氫氣等濃度;確認無瓦斯爆炸危險,並檢查確認動力電網、照明電網和電氣設備無破損且絕緣良好,方可恢複送電$通風正常之後,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麵作業。 5.3.9.6在有氫氣和瓦斯爆炸危險的礦井爆破時,應使用符合鉀礦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石油礦和地蠟礦井下爆破 5.3.10.1應根據礦井空氣中有毒氣體、瓦斯和油蒸氣等爆炸危險性氣體的濃度,確定允許進行爆破作業的工作麵,並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未經批準的地點,不得爆破。 5.3.10.2在批準爆破作業的地點進行?疲ψ袷叵鋁泄娑ǎ? ——確保爆破作業麵有新鮮風流,可燃氣體的濃度不超標; ——使用煤礦許用炸藥; ——使用煤礦許用型雷管,不應用導火索起爆或導爆管起爆; ——不應使用裸露藥包或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應在不含石油和地蠟的岩層中掘進井筒,且隻有在無瓦斯釋出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導爆索起爆; ——炮孔深度為1m~1.5m時,填塞長度不應小於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過1.5m時,填塞長度不應小於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於0.75m;不應采用無填塞爆破; ——有多個自由麵時,每個藥包的最小抵抗線不應小於0.5m。 5.3.10.3應在裝藥與起爆前測定工作麵及其20m以內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氣濃度。 5.3.10.4應清除工作麵及其20m以內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並覆蓋砂子。 5.3.10.5應有安全員在爆破現場監督實施爆破作業。 5.3.10.6每次爆破後#應有專人檢查工作麵及通風情況;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後,方準許人員進入工作麵。 5.3.10.7有輕石油和瓦斯強烈噴出的炮孔,不應裝藥爆破;隻有少量滴狀石油析出的炮孔,應仔細清除油滴,方準許裝藥爆破。 5.3.11放射性礦井爆破 5.3.11.1放射性礦井爆破與放射性物探: a)井下采掘作業麵應根據物探編錄進行爆破設計; b)炮孔施工後應進行物探測孔; c)根據物探測孔資料確定炮孔裝藥方案,實施分爆分采; d)爆破後應進行放射性測量,根據物探測量資料進行分裝分運; e)對於采場作業麵,在分爆分運之後,還需進行物探鑽孔找邊,隻有在物探找邊完畢後才能實施上采鑽孔的施工。 5.3.11.2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爆破: a)對於中等厚度以下礦體的采場宜采用上向平行鑿岩方案; b)對於中等厚度以下礦體,其炮孔深度不應大於15m;對於中等厚度以上礦體可采用大於15m的深孔,但應經過嚴格的論證; c)一次爆破取段長度宜控製在60m以內; d)設計裝藥單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場的裝藥單耗增加20%~30%; e)應保證爆破後80%以上的礦岩粒度小於150mm; f)爆破裝藥到起爆的時間不宜超過24h; g)如裝藥時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長施工時間亦不應超過48h。 5.3.11.3放射性礦井爆破後的通風: a)以稀釋氡氣及氡子體濃度作為計算爆破後通風量的依據; b)爆破後工作麵通風時間不應少於30min; c)隻有氡氣濃度小於3700Bq/m3才允許工作人員進入工作麵作業。 5.3.11.4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大水鈾礦床的采掘工作麵應布置三個以上超前探水鑽孔,其深度不應小於25m。 5.3.11.5放射性礦井的鑿岩爆破作業人員: a)應佩帶好防護用品(包括口罩、個人計量劑)才能進入工作麵; b)每班作業時間不應大於6h; c)作業結束後應洗澡,並進行放射性劑量監測,監測合格後才能下班。 5.3.11.6高溫放射性礦井的工作麵應有完備的降溫措施並裝備降溫設施,保證工作麵的溫度低於30℃,同時適當縮短作業時間。 5.4拆除爆破及城鎮淺孔爆破 5.4.1設計文件 5.4.1.1 A級、B級拆除爆破,應持有縣(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級拆除爆破和城鎮淺孔爆破,可將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合並一次進行。 5.4.1.3拆除爆破和城鎮淺孔爆破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爆區周圍設施,建(構)築物的防護設計: ——根據保護物允許的地麵質點振動速度,限製最大一段起爆藥量及一次爆破用藥量; ——預估拆除物塌落觸地的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減振、防振及緩衝等措施; ——拆除煙囪、水塔等高聳建(構)築物時,應考慮爆後筒體後坐及殘體滾動、落地飛濺前衝的可能性、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對爆破體表麵進行有效覆蓋; ——對保護物作重點覆蓋或設防護屏障; ——采取減塵防塵措施。 5.4.1.4爆區周圍道路的防護與交通管製,應遵守下列規定: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飛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開道路,並控製殘體塌散距離; ——規定斷絕交通、封鎖道路的地段和時間。 5.4.1.5對周圍水、電、氣、通訊等公共設施的安全應作出論證,並提出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設施,施工單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關於申請暫時停水、電、氣、通訊的報告,得到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方可實施爆破。 5.4.1.6水下拆除爆破設計,應考慮水中衝擊波和地震波在水飽和介質中傳播的特性並加大安全允許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