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717—1997)煤礦重要用途在用鋼絲繩性能測定方法及判定規則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6-09-28 13:16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1 範圍 本
標準規定了
煤礦重要用途鋼絲繩懸掛和使用中定期試驗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本
標準適用於
煤礦重要用途的圓股和異型股鋼絲繩及扁鋼絲繩(以下簡稱繩)。 本
標準不適用於麵接觸鋼絲繩及密封鋼絲繩。 2 引用
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8—87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T 238—84金屬線材反複彎曲試驗方法 MT 716—1997
煤礦重要用途鋼絲繩驗收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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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3 新繩懸掛前技術要求 3.1 新繩到貨後必須按MT 716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或備用。 3.2 保管期超過1年的繩,在懸掛前必須再次按MT 716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3.3 各種用途的繩懸掛時的
安全係數(實測的合格鋼絲破斷拉力總和與其所承受的最大靜拉力之比)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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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關規定。 3.4 新繩的韌性指標(反複彎曲次數和扭轉次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繩,光麵繩的韌性指標不低於MT 716中的光麵和B類鍍鋅繩的規定;鍍鋅繩不低於MT 176中AB類的規定; b)專為升降物料用的繩,光麵繩的韌性指標不低於MT 716中的光麵和B類鍍鋅繩的規定;鍍鋅繩應不低於MT 716中A類的規定。 4 在用繩定期檢驗的技術要求 4.1 周期: 4.1.1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用的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4.1.2 升降物料用的繩,自懸掛時起到1年時進行第一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4.2 定期檢驗隻做鋼絲破斷拉力和反複彎曲兩種試驗。 4.2.1 以同一公稱直徑的鋼絲為一組,鋼絲的破斷拉力應不小於該組鋼絲平均破斷拉力的90%。 4.2.2 用作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光麵繩,鋼絲的反複彎曲次數應不低於新繩允許彎曲次數的90%;用作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AB類鍍鋅繩,鋼絲的反複彎曲次數應不低於新繩允許彎曲次數的85%;用作升降物料的光麵和鍍鋅繩,鋼絲的反複彎曲次數應不低於新繩允許彎曲次數的80%。以上百分數計算的結果應修約為整數(如表1所示)。 4.2.3 鋼絲的公稱抗拉強度和公稱直徑均應以新繩驗收檢驗時確定的數值為準。 注: 1 當沒有新繩的原始數據時,應以同一公稱直徑鋼絲的平均破斷拉力所對應的平均抗拉強度上靠MT716標準中的公稱抗拉強度級,作為該直徑鋼絲的公稱抗拉強度。 2 當用戶沒有提供鋼絲的公稱直徑時,可用實測直徑進行計算和考核。 4.3 定期檢驗的不合格鋼絲斷麵積與鋼絲總斷麵積(三角股芯的低碳鋼絲,填充絲和補棱絲不計在內)之比必須小於25%。 4.4 在用繩經定期檢驗,其
安全係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專為升降人員時不小於7; b)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繩,升降人員時不小於7,升降物料時不小於6; c)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時不小於5。 5 試驗方法 5.1 驗收檢驗合格後保管期超過1年的繩,懸掛前再次檢驗,按MT 716規定的方法進行。 5.2 在用繩定期試驗方法: 5.2.1 截取一段足夠長度的試樣,將其全部拆散,同一公稱直徑的鋼絲為一組,進行鋼絲的破斷拉力和反複彎曲試驗。 圓股中的填充鋼絲、中心絲,異型股芯鋼絲,繩的鋼芯,隻參加鋼絲破斷拉力總和的試驗和考核。三角股芯中的低碳鋼絲。填充絲和補棱絲一般不包括在試樣範圍內。 5.2.2 鋼絲的破斷拉力試驗按GB/T 228規定的方法進行。鉗口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100mm。 5.2.3 鋼絲的反複彎曲試驗按GB/T 238規定的方法進行。 5.2.4 在用戶沒有提供鋼絲公稱直徑的情況下,則應實測鋼絲直徑。應在沒有磨損和鏽蝕的部位上按MT 716中5.2.1方法進行測量,並對照有關資料(標準或產品樣本)確定鋼絲的公稱直徑。 5.2.5 拆股時如發現斷絲,已斷的鋼絲不再做破斷拉力和反複彎曲試驗,並在檢驗記錄中注明。 計算鋼絲的平均抗拉強度時,應消除斷絲的影響。 6 判定規則 6.1 經驗收檢驗或懸掛前檢驗合格的新繩,其韌性指標和懸掛時的安全係數符合3.3、3.4的規定,方準使用。 6.2 在用繩定期試驗結果的判定: 6.2.1 不合格鋼絲的判定: a)破斷拉力不符合4.2.1規定的鋼絲為不合格鋼絲; b)反複彎曲次數不符合4.2.2規定的鋼絲為不合格鋼絲; c)試樣內的斷絲為不合格鋼絲。 注:1 根鋼絲同時有多項不合格時,隻按1根計算。 6.2.2 不合格鋼絲的數量超過4.3規定時,必須換繩。 6.2.3 安全係數不符合4.4規定時,必須換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