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549—1996) 單體液壓支柱維修規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單體液壓支柱(以下簡稱支柱)維修總則、日常維修、大修、技術要求和檢驗。
2 引用標準
MT 76液壓支架用乳化油
MT 11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
3 維修總則
3.1 各礦都應建立維修車間,負責支柱的日常修理。礦務局建立維修中心或維修廠,負責支柱大修。
3.2 各礦應根據支柱用量配備維修工,一般每使用300根支柱配備一人。
3.3 維修人員須經必要的培訓,全麵了解支柱結構、性能、使用、檢驗,故障原因及處理方法等,隻有經考試合格的維修工才能上崗。
3.4 維修車間或檢修中心都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3.5 除三用閥、頂蓋、接長管、卸載裝置可在井下更換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麵維修車間或檢修中心進行。
3.6 維修後的支柱應按本01manbetx 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任何性能指標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許下井。
3.7 維修車間或檢修中心應建立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檢驗情況、維修人等。
3.8 維修好的支柱應有檢驗合格證。
4 日常維修
4.1 升井支柱首先應進行操作試驗和高、低壓密封試驗,檢查支柱是否損壞、故障部位及原因。
4.2 日常損壞或有故障的支柱應及時維修。
4.3 日常維修主要是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清洗、更換橡膠密封件等。
4.4 凡升井的內注式支柱無論是否損壞,均需清洗通氣裝置,補充液壓油。
5 大修
5.1 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體,改製支柱,全麵檢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麵粗糙度等。
5.2 大修時應更換所有橡膠密封件、塑料件,內注式支柱還需更換工作液。
5.3 油缸、活柱應選用經正式鑒定、技術成熟的工藝修理。無論研製還是檢修中心首次采用何種工藝修複的油缸、活柱都應經國家煤礦支護設備檢測中心按MT 112中6.2和8.2.3的規定(壽命試驗為1000次)檢測合格後,方可組織生產。
6 技術要求
6.1標準件、密封件、外購件應選用部定點廠產品,並由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6.2 自製零件(包括外協件)或改製零件必須符合圖紙要求。
6.3 支柱焊縫開裂或滲漏需要補焊時,焊縫應符合MT 112標準中5.3.6、5.3.7條的規定。
6.4 內注式支柱非承壓焊縫修複後,不允許出現常壓下滲漏。
6.5 零件修複精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6.5.1 油缸內徑公差和直線度允許比圖紙要求降一級,如圖紙規定油缸內徑公差為H10修複時按H11檢查。
6.5.2 油缸工作行程內,內孔表麵不允許存在鏽蝕和麻坑,內孔表麵粗糙度應達到 。
6.5.3 活柱直線度、外徑公差允許比圖紙要求降兩級。
6.5.4 其他零件配合麵尺寸精度和表麵粗糙度比圖紙要求降一級。
6.6 活柱表麵修複後應進行防腐蝕處理,表麵無凸出部位,表麵允許留有輕微凹坑或劃痕#深度小於0.5mm,但凹坑處必須有鍍層覆蓋,不露基體。
6.7 所有零件檢驗合格後方可組裝,對於因拆卸、保管不當而造成變形、擦傷等影響產品質量的零件不得用於裝配。
6.8 零件配裝前應仔細清洗,嚴禁用棉紗或棉織物擦拭密封麵。
6.9 按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進行組裝。
6.10 維修好的外注式支柱,應將內腔乳化液放盡。三用閥注液孔、柱頭孔用塑料堵堵好,以防髒物進入。
6.11 支柱維修後應將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傾斜放置,存放在氣溫不低於0℃、空氣幹燥的室內。
7 檢驗
7.1 檢驗項目分全檢(每根支柱都應檢驗)和抽檢。壓力—時間特性和清潔度每月抽查五根,其餘抽檢數量按月維修量的2%檢驗。
7.2 檢驗方法應符合MT 112標準中第6章有關試驗方法的規定。密封試驗時待壓力穩定1min以後開始考核。
7.3 檢驗項目及性能要求見下表; 序號 檢查項目 性能要求 檢驗類別 備注 1 操 作 性 能 升 柱 外注式 無卡阻,限位裝置可靠 √ 泵壓15~20MPa 內注式mm /每搖一次 高度1.4m以上支柱≥15 高度1.2m以上支柱≥10 √ 缸泵80mm支柱 降 柱 外注式 mm/s 降柱速度: 100mm缸徑支柱≥30 63~80mm缸徑支柱≥50 √ - 內注式 mm/s 降柱速度: 1.4m以上支柱≥25 1.4m以下支柱≥15 √ - 初撐力,kN 1.4m以上支柱≥70 1.2m以下支柱≥60 √ 外注式支柱 不作此項 2 安 全 閥 開啟特性 流量為20~40mL/min時,開啟值不小於0.85倍額定工作液壓,不大於1.1倍額定工作液壓 √ - 壓力—時間特性 流量為90~110mL/min時,測得閥的溢流曲線應滿足:在安全閥額定工作液壓的85%~110%區間內,曲線全長壓力波動值不大於額定工作液壓的15% 0 每條曲線濫流 總量為1L關 閉特性 不低於安全閥額定工作液壓的85% √ - 高壓密封 密封壓力≥0.85額定工作液壓 a.2min不允許壓降; b.4h不允許滲漏 √ 0 - 低壓密封 密封壓力為2MPa a.2min不允許壓降; b.4h不允許滲漏 √ 0 - 3 單 向 閥 卸 載 閥 高壓密封 密封壓力≥0.85額定工作液壓 a.2min不允許壓降; b.4h不允許滲漏 √ 0 1.內注式支柱卸載閥不單獨檢驗 2.外注式支柱可與安全閥一起檢驗 低壓密封 密封壓力為2MPa a.2min不允許壓降; b.4h不允許滲漏 √ 0 4 支 柱 密 封 性 能 高壓密封 密封壓力≥0.85額定工作液壓 a.2min不允許壓降; b.4h不允許滲漏 √ 0 可與閥一起檢驗 低壓密封 密封壓力為2MPa a.2min不允許壓降; b.4h不允許滲漏 √ 0 - 5 高壓焊縫強度檢驗 1.5倍額定工作液壓下保壓2min不得滲漏 √ 重新補焊或修複的高壓焊縫 6 注液槍焊縫 強度檢驗 1.5倍泵站額定壓力下保壓2min不得滲漏 √ 重新補焊或 修複的焊縫 7 清 潔 度 支柱,mg/根 平均≤60,其中最高一根≤70 0 - 三用閥,mg/根 ≤10 0
注:1.表中“√”表示該項目全檢; 2.表中“0”表示該項目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