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634-1996)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前 言
煤礦礦井的供風是保證礦井工作人員正常勞動和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礦井供風量也是確定礦井主要井巷斷麵尺寸和主要通風機能力的基礎數據。因此,本標準可作為礦井通風設計和日常通風管理工作的依據和檢查標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姚爾義。
本標準委托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通風技術及設備分會負責解釋。
煤礦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礦井、采區和各用風地點的風量計算方法,風量分配和供風量的檢驗辦法。
本標準適用於煤礦的新井設計、生產礦井的改擴建和新采區的作業01manbetx 的風量計算,以及礦井通風管理中的風量分配與調節。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煤礦安全01manbetx 1992年10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需風量 reguired air quantity
為用風地點供給人員呼吸、稀釋和排出有害氣體、礦塵和創造良好氣候條件所需要的風量。
4 礦井風量計算方法
4.1 風量計算依據
供給煤礦井下任何用風地點的新鮮風量,必須依照下述各種條件進行計算,並取其最大值,作為該用風地點的供風量。
4.1.1 按該用風地點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4.1.2 按該用風地點的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它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等都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各項規定要求,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4.2 風量計算原則
無論礦井或采區的供風量,均按該地區各個實際用風地點,按照風量計算依據,分別計算出各個用風地點的實際最大需風量,從而求出該地區的風量總和,再考慮一定的備用風量係數後,作為該地區的供風量。即由采、掘工作麵、硐室和其他用風地點計算到各個采區和全礦井總風量。
4.3礦井風量計算的基礎數據
4.3.1新井設計、生產礦井的改、擴建和新水平延深時的采、掘工作麵、硐室和其它用風地點的配置數量、工程設計、平麵布置圖和地質說明書。
4.3.2 礦井和采、掘工作麵瓦斯湧出量預測數據。瓦斯湧出量可按煤層瓦斯含量預測資料、瓦斯來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進行計算;或按礦井實際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梯度進行計算。當設計新井瓦斯數據不足時,也可參照鄰近生產礦井的瓦斯資料進行計算。
4.3.3 采、掘工作麵和通風巷道風流溫度預測資料。按礦井當地的氣溫、地溫、井下機械設備等熱源、其它熱源和岩石的熱物理性能,計算井下各通風巷道和采、掘工作麵的風流溫度。
4.3.4 每個機械硐室的裝機容量和運轉的電動機總功率、爆破材料庫的空間總容積和充電硐室中蓄電池機車同時充電的台數和噸數。
4.4 礦井需風量的計算方法
4.4.1采煤工作麵需風量的計算。
采煤工作麵的風量應按下列因素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4.4.1.1 按瓦斯湧出量按式(1)計算:
當采煤工作麵有其它有害氣體湧出時,也可按有害氣體湧出量和不均勻係數,使其稀釋到《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計算之。
4.4.1.2 按工作麵進風流溫度計算:
采煤工作麵應有良好的氣候條件。進風流溫度可根據風流溫度預測方法進行計算。其氣溫與風速應符合表2的規定:
采煤工作麵有串聯通風時,按其中一個最大需風量計算。備用工作麵也應按上述要求、滿足瓦斯、二氧化碳、風流溫度和風速等規定計算需風量、且不得低於其回采時需風量的50%。
4.4.2 掘進工作麵需風量計算:
煤巷、半煤岩巷和岩巷掘進工作麵的需風量,應按下列因素分別計算,取其最大值:
4.5 計算結果表述
4.5.1 編寫計算報告:
礦井風量計算結果應編寫計算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提供的地質、瓦斯、地溫、井型、開拓、開采等方麵的數據;按本標準規定的采、掘工作麵、硐室、其它用風地點和采區與全礦的需風量計算和選用的風量備用係數;以及其它有關說明。
4.5.2 礦井每五年應結合礦井生產規劃,對礦井、采掘工作麵、硐室和其它用風地點的需風量進行驗算,當礦井地質條件和生產條件發生有較大變化時,應按本標準計算方法重新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