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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安全評價的要求

作者: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2006-10-25 09:03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對 安全 評價,無論是 評價範圍,時間,還是承擔 評價的單位的資質條件都有明確的規定。 《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 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 安全監督 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其中要提交的第四個文件就是 安全 評價報告。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 管理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上述規定是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安全評價的規定,該安全評價屬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第九條所指為新建項目(工程)的安全預評價,第十一條所指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預評價。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預評價,應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預評價工作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本建設項目 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並與之簽訂書麵委托合同;承擔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進行預評價,提出明確的防範 措施。 因此,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提出申請前的安全評價,應由提請建設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負責接收安全評價報告,組織有關專家對安全報告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複,並采取相應的安全 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法》對承擔安全評價的單位資質,要求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現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法》對承擔安全評價單位的資質要求,有利於保證安全評價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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