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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度評價法

作者:佚名 2006-12-21 11:15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危險度評價法是借鑒日本勞動省“六階段”的定量評價表,結合我國國家標準GB 50160—1992《石油化工防火設計規範》(1999修訂版)、《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度評價分類》(HG 20660—1991)等技術規範標準,編製了“危險度評價取值表”(表1),規定了危險度由物質、容量、溫度、壓力和操作等5個項目共同確定,其危險度分別按A=10分,B=5分,C=2分,D=0分賦值計分,由累計分值確定單元危險度。危險度分級圖如圖1所示,分級表見表2。

16點以上為1級,屬高度危險;

11~15點為2級,需同周圍情況用其他設備聯係起來進行評價;

1~10點為3級,屬低危險度。

物質:物質本身固有的點火性、可燃性和爆炸性的程度;

容量:運行溫度和點火溫度的關係。

壓力:運行壓力(超高壓、高壓、中壓、低壓);

操作:運行條件引起爆炸或異常反應的可能性。

圖1 危險度分級圖 表1 危險度評價取值表

項目

A 10(分)

B5分)

C2分)

D0分)

物質(指單元內危險、有害程度最大的物質)

1.甲類可燃氣體

2.態烴類

3.甲類固體

4.極度危害介質

1.乙類可燃氣體

2.甲B、乙A類可燃液體

3.乙類固體

4.高度危害介質

1. 乙B、丙A、丙B類可燃液體

2.丙類固體

3.中、輕度危害介質

不屬於左述A、B、C項之物質

容量

1.氣體1000M3以上

2.液體100M3以上

1.氣體500-1000M3

2.液體50-100M3

1.氣體100-500M3

2.液體10-50M3

1.氣體≤100M3

2.液體≤10 M3

溫度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1.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1.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 在低於25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在低於25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壓力

100MPa

20-100 MPa

1-20 MPa

1 MPa以下

操作

1.臨界放熱和特別劇烈的放熱反映操作

2.在爆炸極限範圍內或其附近的操作

1.中等放熱反映(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縮合等反映操作

2.係統進入空氣或不純物質,可能發生的危險、操作

3.使用粉狀或霧狀物質,有可能發生粉塵爆炸的操作

4.單批式操作

1.輕微放熱反應(如加氫、水合、異構化、烷基化、磺化、中和等反應)

2.在精製過程中伴有化學反應

3.單批式操作,但開始使用機械等手段進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險的操作

無危險的操作

①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1992)(1999年修訂版)中的可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②見《壓力容器中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 20660-1991)表1、表2、表3。

③a.有觸媒的反應,應取掉觸媒層所占空間;

b.氣液很合反應,應按其反應的形態選擇上述規定。

2

總分值

≥16

11--15

≤10

等級

I

II

III

危險程度

高度危險

中度危險

低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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