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度評價法
危險度評價法是借鑒日本勞動省“六階段”的定量評價表,結合我國國家標準GB 50160—1992《石油化工防火設計規範》(1999修訂版)、《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度評價分類》(HG 20660—1991)等技術規範標準,編製了“危險度評價取值表”(表1),規定了危險度由物質、容量、溫度、壓力和操作等5個項目共同確定,其危險度分別按A=10分,B=5分,C=2分,D=0分賦值計分,由累計分值確定單元危險度。危險度分級圖如圖1所示,分級表見表2。
16點以上為1級,屬高度危險;
11~15點為2級,需同周圍情況用其他設備聯係起來進行評價;
1~10點為3級,屬低危險度。
物質:物質本身固有的點火性、可燃性和爆炸性的程度;
容量:運行溫度和點火溫度的關係。
壓力:運行壓力(超高壓、高壓、中壓、低壓);
操作:運行條件引起爆炸或異常反應的可能性。
圖1 危險度分級圖 表1 危險度評價取值表項目
分值
A 10(分)
B(5分)
C(2分)
D(0分)
物質(指單元內危險、有害程度最大的物質)
1.甲類可燃氣體①
2.態烴類
3.甲類固體
4.極度危害介質②
1.乙類可燃氣體
2.甲B、乙A類可燃液體
3.乙類固體
4.高度危害介質
1. 乙B、丙A、丙B類可燃液體
2.丙類固體
3.中、輕度危害介質
不屬於左述A、B、C項之物質
容量③
1.氣體1000M3以上
2.液體100M3以上
1.氣體500-1000M3
2.液體50-100M3
1.氣體100-500M3
2.液體10-50M3
1.氣體≤100M3
2.液體≤10 M3
溫度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1.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1.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 在低於25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在低於25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壓力
100MPa
20-100 MPa
1-20 MPa
1 MPa以下
操作
1.臨界放熱和特別劇烈的放熱反映操作
2.在爆炸極限範圍內或其附近的操作
1.中等放熱反映(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縮合等反映操作
2.係統進入空氣或不純物質,可能發生的危險、操作
3.使用粉狀或霧狀物質,有可能發生粉塵爆炸的操作
4.單批式操作
1.輕微放熱反應(如加氫、水合、異構化、烷基化、磺化、中和等反應)
2.在精製過程中伴有化學反應
3.單批式操作,但開始使用機械等手段進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險的操作
無危險的操作
①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 50160-1992)(1999年修訂版)中的可燃物質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②見《壓力容器中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 20660-1991)表1、表2、表3。
③a.有觸媒的反應,應取掉觸媒層所占空間;
b.氣液很合反應,應按其反應的形態選擇上述規定。
總分值
≥16分
11--15分
≤10分
等級
I
II
III
危險程度
高度危險
中度危險
低度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