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作業危險程度分級評價法
一、術語
有毒作業危害程度分級評價法是按照《有毒作業分級》(GB12331-90)對有毒作業危害程度進行評價的方法。常用的術語如下:
1、工作地點 是指職工為觀察、操作和管理生產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
2、有毒作業 是指職工在存在生產性毒物的工作地點從事生產和勞動的作業。
3、有毒作業勞動時間 是指在一個工作日內,職工在工作地點實際接觸生產性毒物的作業時間。
4、毒物濃度超標倍數 是指工作地點空氣中毒物的濃度超過該種生產性毒物最高允許濃度的倍數。
二、方法簡介
有毒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是由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權係數(毒性級別)D、有毒作業勞動時間權係數L和毒物濃度超標倍數B等三項指標求出的分級指數(C)來評定。
(1)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權係數D(見表1)
表1 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權係數
毒物危害程度級別(毒性)DI(極度危害)8II(高度危害)4III(中度危害)2IV(輕度危害)1
(2)有毒作業勞動時間權係數L(見表2)
表2 有毒作業勞動時間權係數
有毒作業勞動時間(h)L≤21>2~52>53
(3)毒物濃度超標倍數B
B=MC/MS-1
式中:Mc—測定的毒物濃度均值(mg/m3);
Ms—國家規定的毒物車間空氣中的最高容許濃度(mg/m3)。
(4)分級指數C的計算
分級指數C按公式C=D×L×B進行計算。
(5)分級指數C級別表(見表3)
表3 危險等級分級表
指數範圍級 別C≤00<C≤66<C≤2424<C≤96C>960級(安全作業)一級(輕度危害作業)二級(中度危害作業)三級(高度危害作業)四級(極度危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