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
作者:佚名
2006-12-26 09:54
來源:不詳
1 總則
1.1 目的
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範礦山 安全生產 02manbetx.com 風險和 02manbetx.com 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 02manbetx.com 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 安全第一。礦山 02manbetx.com 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 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 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 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 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製,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 法規範。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 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 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 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事故的思想準備、 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 管理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並發揮其作用。
1.3 編製依據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 法律、 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 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 預案適用於礦山(含尾礦庫)發生的除石油天然氣開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1)特別重大礦山事故;
(2)跨省(區、市)行政區的重大事故;
(3)省級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國務院領導同誌有重要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5)安全監管總局認為有必要啟動本預案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 煤礦安監局)指導、協調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具體承辦有關工作。安全監管總局成立礦山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組成及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副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分管調度、應急管理和非 煤礦山安全監管的副局長和煤礦安監局局長
成員單位:辦公廳、政策 法規司、安全生產協調司、調度統計司、監督管理一司、應急指揮中心、煤礦安監局綜合司、煤礦安監局安全監察司、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礦山醫療救護中心、機關服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辦公廳:負責應急值守,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報告事故信息,傳達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關於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見;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值班信息》,
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接收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報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閱批,並負責督辦落實;需派工作組前往現場協助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時,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政府等通報情況,並協調有關事宜。
(2)政策法規司:負責事故信息發布工作,與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及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等主要新聞媒體聯係,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3)安全生產協調司:根據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安全監察專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調度統計司:負責應急值守,接收、處置各地、各部門上報的事故信息,及時報告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時轉送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和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導意見;跟蹤、續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5)監督管理一司:提供非煤礦山事故單位相關信息,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下達有關指令,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跟蹤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報告;協調組織專家谘詢,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7)煤礦安監局綜合司:根據煤礦安監局領導的指示,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有關工作。
(8)煤礦安監局安全監察司:提供 02manbetx.com 單位有關安全監察的情況和信息,以及安全評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等情況;參與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
(9)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參與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煤礦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0)礦山救援指揮中心:根據安全監管總局和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部署,具體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調集相關資源,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組織專家進行谘詢、論證,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提供礦山應急救援的基礎資料和信息。
(11)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協調指導礦山事故的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工作,必要時派遣醫療救護專家赴事故現場協助治療和救護。
(12)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安全監管總局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後勤保障工作。
(13)通信信息中心:負責保障安全監管總局外網、內網暢通運行,及時通過網站發布事故信息及救援進展情況。
2.2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按事故災難等級(見7.1 響應分級 標準)和分級響應原則,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地方政府負責人擔任,全麵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熟悉事故現場情況的有關領導具體負責現場救援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報請安全監管總局協調,並說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裝備等情況。
2.3 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及職責
安全監管總局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的職責是:
(1)參與礦山事故災難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 03manbetx 事故信息、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 技術 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3)提出事故防範 措施建議;
(4)為恢複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3 預警和預防機製
3.1 信息監控與報告
(1)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礦山企業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 03manbetx ,製定相關工作 製度。
(2)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全國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
(3)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 03manbetx 重點監控信息並跟蹤整改情況。
(4)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掌握轄區內的礦山分布、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同時上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5)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同時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大危險源在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備案。
3.2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定期 03manbetx 、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針對性的 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發生事故後,根據事故的情況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必要時,請求上級機構協調增援。
重大(Ⅱ級)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或礦山事故擴大,有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時,安全監管總局調度統計司負責調度、了解事態發展,及時報告安全監管總局領導,並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後,及時通知有關礦山應急救援基地、救援裝備儲備單位、救援專家和救援技術支持機構,做好應急準備。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和處理
(1)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中央直屬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上報安全監管總局和企業總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信息報告後2 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送安全監管總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應當在2 小時內報告至省(區、市)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安全監管總局調度統計司實行24 小時值班 製度,接收全國礦山事故報告信息。
(5)安全監管總局調度統計司接到重大(Ⅱ級)礦山事故災難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並通報應急指揮中心。接到特別重大(I 級)礦山事故災難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安全監管總局局長,通報應急指揮中心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
4.2 分級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礦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見7.1 響應分級 標準)。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事故等級及時上報。
發生Ⅰ級事故及險情,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 II級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II 級)礦山事故災難時,省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入預備狀態,做好如下應急準備:
(1)調度統計司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和有關成員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到位;向事故發生地傳達領導小組組長關於應急救援的指導意見。
(2)應急指揮中心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組長彙報。
(3)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故類別、事故地點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國家礦山醫療救護中心、礦山搶險排水站等單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4)根據需要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
4.2.2 I級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I 級)礦山事故災難時,安全監管總局啟動本預案,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調度統計司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組長並通知應急指揮中心。
(2)根據領導小組組長指示,立即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調度統計司集中。
(3)調度統計司和應急指揮中心進一步了解事故情況,整理事故相關資料和 圖紙等,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基礎資料。
(4)領導小組研究、決策救援方案,確定委派現場工作組和救援專家組人選,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救援方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5)根據救援工作的需要,協調調動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對於礦井瓦斯煤塵事故、大型火災事故,可調動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裝備實施救災;對於特大水災或頂板事故,可調動礦山搶險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設備和煤炭地質局的深孔鑽機實施救災。
(6)根據受傷人員情況,協調調動國家級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專家組奔赴現場,加強醫療救護的指導和救治。
(7)及時向國務院上報事故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並適時向媒體公布。
4.3 指揮和協調
(1)礦山事故救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分級響應原則,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及礦山企業有關人員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領導、指揮礦山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企業成立事故現場救援組,由企業負責人、礦山救護隊隊長等組成現場救援組,礦長擔任組長負責指揮救援。
(3)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協調、指揮特別重大事故(I 級)應急救援工作,主要內容是:
①指導、協調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②協調、調動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調配國家礦山應急救援資源。
③協調、調動安全監管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的救護力量和醫療設備,加強指導救護、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⑤組織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現場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4.4 現場緊急處置
(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業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和當地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並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2)事故單位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本單位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3)當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製定事故的應急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
(4)當地救援力量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提出增援請求。
(5)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政府或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請求,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6)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7)當地政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井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當地政府組織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8)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 措施。涉及跨省(區、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安全監管總局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國務院決定。
(9)在礦山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極易造成事故擴大化,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4.5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井工礦山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製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4.6 信息發布
安全監管總局是礦山事故災難信息的指定來源。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礦山事故災難信息對外發布工作。必要時,國務院新聞辦派員參加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事故災難的對外報道工作。
4.7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製,環境符合有關 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礦山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 總結報告,報送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省(區、市)人民政府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複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 圖紙,寫出救災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 安全管理,製定防範措施。
礦山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 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在恢複生產過程中製定 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2 保險
事故災難發生後, 保險機構及時派員開展相關的 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5.3 工作 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地方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 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在應急響應結束一個月內,將 總結評估報告報安全監管總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聯係方式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係,有關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保證24 小時有人值守。
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麵的通訊聯係暢通。
安全監管總局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國家礦山救援物資儲備單位,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建立暢通的應急救援指揮通信信息係統。
依托中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 安全技術中心 安全技術信息係統,隨時掌握全國尾礦庫現場情況。
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建立、維護、更新有關應急救援機構、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礦山醫療救護中心、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的通信聯係數據庫;負責建設、維護、更新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係統、決策支持係統和相關保障係統。
各省(區、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有關機構和人員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時聯係,信息暢通。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應急通信、信息網絡的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已有救援裝備保障
(1)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煤礦)儲備重點救援裝備情況見附件。
(2)國家礦山排水設備儲備單位及電話見附件。
(3)深孔鑽機裝備儲備情況見附件。
(4)礦山企業負責局部通風機、導風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災裝備和物資的儲備。
6.2.2 救援裝備的儲備
根據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礦山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開發應用,應建立必要的救援資源儲備,包括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先進救災裝備、設施等,以提高國家應對複雜礦山事故的能力。
6.2.3 緊急征用救援裝備
在應急救援中,儲備的資源不能滿足救災需求,安全監管總局需要緊急征用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救援裝備時,涉及到的部門必須全力支持,積極配合,保證救災的順利進行。征用救援裝備所需的費用,由當地政府和事故單位予以解決。
6.2.4 救援隊伍保障
(1)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全國礦山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全國礦山救護隊分布情況見附件。
(2)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
(3)有礦山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礦山應急組織。
(4)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臨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臨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5)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在應急指揮中心的組織協調下,參加全國礦山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主要救援區域及聯係方式和分布示意圖見附件。
(6)各省(區、市)根據轄區內礦山分布及受自然災害威脅程度,建立1~3 個省級礦山救援基地,由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組織、指導,參加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7)礦山救援人員按隸屬關係,由所在單位為礦山救援人員每年繳納人身 保險金,保障救援人員的切身利益。
6.2.5 交通運輸保障
(1)各地有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救援工作應大力支持。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鐵道、民航、軍隊等係統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物資。
(2)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製,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應急救援時間。
6.2.6 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1)安全監管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負責指導全國礦山事故傷員的急救工作。設立安全監管總局礦山醫療救護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醫療救護方麵的技術支持。
(2)各省(區、市)選擇醫療條件較好的醫療單位,作為省級礦山醫療救護中心,指導、參加礦山事故中危重傷員的救治工作。
(3)礦山企業建立礦山醫療救護站(或與企業所在地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企業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 經費保障
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國家處置礦山事故災難所需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3 技術支持與保障
安全監管總局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礦山應急組織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依托有關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和應急技術以及礦山救援技術設備的研究和開發。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各級政府、各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礦山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 法律法規和礦山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6.4.2 培訓
(1)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礦山救護隊的培訓工作。礦山救護隊要加強日常戰備訓練,並按規定對救護隊組織培訓,確保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戰鬥力。並及時對後備救援隊伍進行培訓。
(2)實施礦長資格培訓時必須進行礦山救援知識的培訓。
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礦山企業負責人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
(3)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6.4.3 演習
安全監管總局每年組織一次國家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係統啟動模擬演習。
地方人民政府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每年要組織一次本轄區內救災指揮係統啟動模擬演習。
礦山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
6.5 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總局對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7 附則
7.1 響應分級 標準
按照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礦山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Ⅱ級(重大事故)響應、Ⅲ級(較大事故)響應、Ⅳ級(一般事故)響應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Ⅰ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Ⅱ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傷,或造成5000~10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Ⅲ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50 人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較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Ⅳ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3 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一定社會影響等。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應急保障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承擔的應急處置任務,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本預案所依據的 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安全監管總局及時組織修訂。安全監管總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評審,並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
7.3 獎勵與責任
(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略)
1.1 目的
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範礦山 安全生產 02manbetx.com 風險和 02manbetx.com 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 02manbetx.com 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 安全第一。礦山 02manbetx.com 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 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 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 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災難的應急 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製,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 法規範。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 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 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 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事故的思想準備、 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 管理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並發揮其作用。
1.3 編製依據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 法律、 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 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 預案適用於礦山(含尾礦庫)發生的除石油天然氣開采以外的下列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1)特別重大礦山事故;
(2)跨省(區、市)行政區的重大事故;
(3)省級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4)國務院領導同誌有重要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5)安全監管總局認為有必要啟動本預案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係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統一領導下,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 煤礦安監局)指導、協調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具體承辦有關工作。安全監管總局成立礦山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的組成及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副組長:安全監管總局分管調度、應急管理和非 煤礦山安全監管的副局長和煤礦安監局局長
成員單位:辦公廳、政策 法規司、安全生產協調司、調度統計司、監督管理一司、應急指揮中心、煤礦安監局綜合司、煤礦安監局安全監察司、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礦山醫療救護中心、機關服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辦公廳:負責應急值守,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報告事故信息,傳達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關於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見;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值班信息》,
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接收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報安全監管總局領導閱批,並負責督辦落實;需派工作組前往現場協助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時,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政府等通報情況,並協調有關事宜。
(2)政策法規司:負責事故信息發布工作,與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及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等主要新聞媒體聯係,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3)安全生產協調司:根據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安全監察專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4)調度統計司:負責應急值守,接收、處置各地、各部門上報的事故信息,及時報告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同時轉送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和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導意見;跟蹤、續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5)監督管理一司:提供非煤礦山事故單位相關信息,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下達有關指令,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跟蹤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領導報告;協調組織專家谘詢,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7)煤礦安監局綜合司:根據煤礦安監局領導的指示,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有關工作。
(8)煤礦安監局安全監察司:提供 02manbetx.com 單位有關安全監察的情況和信息,以及安全評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等情況;參與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
(9)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參與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或參與煤礦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0)礦山救援指揮中心:根據安全監管總局和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部署,具體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調集相關資源,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組織專家進行谘詢、論證,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提供礦山應急救援的基礎資料和信息。
(11)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協調指導礦山事故的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工作,必要時派遣醫療救護專家赴事故現場協助治療和救護。
(12)機關服務中心:負責安全監管總局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後勤保障工作。
(13)通信信息中心:負責保障安全監管總局外網、內網暢通運行,及時通過網站發布事故信息及救援進展情況。
2.2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按事故災難等級(見7.1 響應分級 標準)和分級響應原則,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由地方政府負責人擔任,全麵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熟悉事故現場情況的有關領導具體負責現場救援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向安全監管總局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報請安全監管總局協調,並說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裝備等情況。
2.3 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及職責
安全監管總局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的職責是:
(1)參與礦山事故災難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 03manbetx 事故信息、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 技術 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3)提出事故防範 措施建議;
(4)為恢複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3 預警和預防機製
3.1 信息監控與報告
(1)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礦山企業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 03manbetx ,製定相關工作 製度。
(2)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全國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
(3)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 03manbetx 重點監控信息並跟蹤整改情況。
(4)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掌握轄區內的礦山分布、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礦山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同時上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5)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同時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大危險源在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備案。
3.2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定期 03manbetx 、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針對性的 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發生事故後,根據事故的情況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必要時,請求上級機構協調增援。
重大(Ⅱ級)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或礦山事故擴大,有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時,安全監管總局調度統計司負責調度、了解事態發展,及時報告安全監管總局領導,並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後,及時通知有關礦山應急救援基地、救援裝備儲備單位、救援專家和救援技術支持機構,做好應急準備。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和處理
(1)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後,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救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中央直屬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上報安全監管總局和企業總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特別重大事故信息報告後2 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送安全監管總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並應當在2 小時內報告至省(區、市)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安全監管總局調度統計司實行24 小時值班 製度,接收全國礦山事故報告信息。
(5)安全監管總局調度統計司接到重大(Ⅱ級)礦山事故災難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並通報應急指揮中心。接到特別重大(I 級)礦山事故災難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安全監管總局局長,通報應急指揮中心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
4.2 分級響應程序
根據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礦山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見7.1 響應分級 標準)。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事故等級及時上報。
發生Ⅰ級事故及險情,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 II級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II 級)礦山事故災難時,省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入預備狀態,做好如下應急準備:
(1)調度統計司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和有關成員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到位;向事故發生地傳達領導小組組長關於應急救援的指導意見。
(2)應急指揮中心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組長彙報。
(3)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故類別、事故地點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國家礦山醫療救護中心、礦山搶險排水站等單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4)根據需要派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工作。
4.2.2 I級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I 級)礦山事故災難時,安全監管總局啟動本預案,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調度統計司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組長並通知應急指揮中心。
(2)根據領導小組組長指示,立即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調度統計司集中。
(3)調度統計司和應急指揮中心進一步了解事故情況,整理事故相關資料和 圖紙等,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基礎資料。
(4)領導小組研究、決策救援方案,確定委派現場工作組和救援專家組人選,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救援方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5)根據救援工作的需要,協調調動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對於礦井瓦斯煤塵事故、大型火災事故,可調動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大型裝備實施救災;對於特大水災或頂板事故,可調動礦山搶險排水站的大型排水設備和煤炭地質局的深孔鑽機實施救災。
(6)根據受傷人員情況,協調調動國家級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專家組奔赴現場,加強醫療救護的指導和救治。
(7)及時向國務院上報事故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並適時向媒體公布。
4.3 指揮和協調
(1)礦山事故救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分級響應原則,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及礦山企業有關人員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領導、指揮礦山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2)企業成立事故現場救援組,由企業負責人、礦山救護隊隊長等組成現場救援組,礦長擔任組長負責指揮救援。
(3)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協調、指揮特別重大事故(I 級)應急救援工作,主要內容是:
①指導、協調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②協調、調動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調配國家礦山應急救援資源。
③協調、調動安全監管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的救護力量和醫療設備,加強指導救護、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⑤組織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現場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4.4 現場緊急處置
(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業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和當地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並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2)事故單位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本單位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報告當地政府,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3)當地政府要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製定事故的應急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
(4)當地救援力量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提出增援請求。
(5)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政府或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請求,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6)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7)當地政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井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當地政府組織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8)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 措施。涉及跨省(區、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安全監管總局協調實施,影響特別嚴重的報國務院決定。
(9)在礦山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極易造成事故擴大化,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4.5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井工礦山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製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4.6 信息發布
安全監管總局是礦山事故災難信息的指定來源。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礦山事故災難信息對外發布工作。必要時,國務院新聞辦派員參加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事故災難的對外報道工作。
4.7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製,環境符合有關 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礦山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完成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 總結報告,報送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省(區、市)人民政府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複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 圖紙,寫出救災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 安全管理,製定防範措施。
礦山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 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在恢複生產過程中製定 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2 保險
事故災難發生後, 保險機構及時派員開展相關的 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5.3 工作 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地方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製定防範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 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在應急響應結束一個月內,將 總結評估報告報安全監管總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聯係方式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係,有關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保證24 小時有人值守。
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麵的通訊聯係暢通。
安全監管總局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國家礦山救援物資儲備單位,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建立暢通的應急救援指揮通信信息係統。
依托中國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 安全技術中心 安全技術信息係統,隨時掌握全國尾礦庫現場情況。
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建立、維護、更新有關應急救援機構、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礦山醫療救護中心、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的通信聯係數據庫;負責建設、維護、更新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係統、決策支持係統和相關保障係統。
各省(區、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有關機構和人員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時聯係,信息暢通。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應急通信、信息網絡的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已有救援裝備保障
(1)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煤礦)儲備重點救援裝備情況見附件。
(2)國家礦山排水設備儲備單位及電話見附件。
(3)深孔鑽機裝備儲備情況見附件。
(4)礦山企業負責局部通風機、導風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災裝備和物資的儲備。
6.2.2 救援裝備的儲備
根據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礦山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開發應用,應建立必要的救援資源儲備,包括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先進救災裝備、設施等,以提高國家應對複雜礦山事故的能力。
6.2.3 緊急征用救援裝備
在應急救援中,儲備的資源不能滿足救災需求,安全監管總局需要緊急征用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救援裝備時,涉及到的部門必須全力支持,積極配合,保證救災的順利進行。征用救援裝備所需的費用,由當地政府和事故單位予以解決。
6.2.4 救援隊伍保障
(1)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全國礦山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全國礦山救護隊分布情況見附件。
(2)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
(3)有礦山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礦山應急組織。
(4)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臨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臨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5)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在應急指揮中心的組織協調下,參加全國礦山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國家級礦山救援基地的主要救援區域及聯係方式和分布示意圖見附件。
(6)各省(區、市)根據轄區內礦山分布及受自然災害威脅程度,建立1~3 個省級礦山救援基地,由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組織、指導,參加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7)礦山救援人員按隸屬關係,由所在單位為礦山救援人員每年繳納人身 保險金,保障救援人員的切身利益。
6.2.5 交通運輸保障
(1)各地有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救援工作應大力支持。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鐵道、民航、軍隊等係統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物資。
(2)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製,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應急救援時間。
6.2.6 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1)安全監管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負責指導全國礦山事故傷員的急救工作。設立安全監管總局礦山醫療救護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醫療救護方麵的技術支持。
(2)各省(區、市)選擇醫療條件較好的醫療單位,作為省級礦山醫療救護中心,指導、參加礦山事故中危重傷員的救治工作。
(3)礦山企業建立礦山醫療救護站(或與企業所在地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企業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6.2.7 治安保障
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6.2.8 經費保障
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國家處置礦山事故災難所需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3 技術支持與保障
安全監管總局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礦山應急組織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依托有關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和應急技術以及礦山救援技術設備的研究和開發。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各級政府、各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礦山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 法律法規和礦山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6.4.2 培訓
(1)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礦山救護隊的培訓工作。礦山救護隊要加強日常戰備訓練,並按規定對救護隊組織培訓,確保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戰鬥力。並及時對後備救援隊伍進行培訓。
(2)實施礦長資格培訓時必須進行礦山救援知識的培訓。
各省(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礦山企業負責人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
(3)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6.4.3 演習
安全監管總局每年組織一次國家礦山應急救援指揮係統啟動模擬演習。
地方人民政府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每年要組織一次本轄區內救災指揮係統啟動模擬演習。
礦山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
6.5 監督檢查
安全監管總局對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7 附則
7.1 響應分級 標準
按照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礦山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Ⅱ級(重大事故)響應、Ⅲ級(較大事故)響應、Ⅳ級(一般事故)響應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Ⅰ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Ⅱ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傷,或造成5000~10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Ⅲ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3~9 人死亡,或造成30~50 人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較大、或較大社會影響等。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Ⅳ級響應:造成或可能造成1~3 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一定社會影響等。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應急保障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承擔的應急處置任務,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本預案所依據的 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安全監管總局及時組織修訂。安全監管總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評審,並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
7.3 獎勵與責任
(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