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製度”的評價說明
作者:佚名
2007-01-03 10:06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1 設置目的
安全生產
法規是國家根據憲法的原則,用立法手段製定的,用以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
安全和健康,保障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企業的勞動
安全衛生規章
製度同樣具有
法律效力,規定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行為規則,什麼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麼是非法的、禁止去做;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必須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因此,企業的
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是發展生產建立良好的生產環境和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化、規範化、
製度化的重要組織手段。 2 項目內容 本項目要求21項規章
製度。 2.1 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企業職
工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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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和處理規定》《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保用品生產
管理規定》等,為貫徹上述
法規而製定的。例如安全生產檢查製、生產經營承包租憑合同(協議)、安全監督製等。 2.2 貫徹國家和行業
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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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標準。如《起重機械
安全
管理規定》《工業企業防火基本
措施》《
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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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線審批製》及企業製訂的安全生產製度等。 2.3 貫徹國家勞動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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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工業企業
設計衛生
標準》《工業企業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原機械電子工業部工業衛生
管理製度和工業衛生監察規定等,為貫徹上述企業製訂的勞動衛生
管理製、職業病處理製等。 2.4 貫徹地方
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必須建立的製度。見No.102表一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安全衛生
評價檢查表。 3
評價方法 3.1 查證文件資料 3.1.1 規章製度應由企管辦公室組織安技、設備動力、物資供應、職工醫院等部門製定,廠部頒布。 3.1.2 製度文本 不得有原則錯誤和較大的遺漏,名稱和形式不強調統一。 3.2 抽查考核 將製度應用範圍、製度執行條件、如何執行製度作為
試題,抽查有關人員對規章製度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以易燃易爆場所動火審批情況
評價危險作業審批製時,可查焊接車間幹部或工人“哪些地方屬動火管區”,“動火應辦什麼手續、怎樣辦。” 3.3 現場執行狀況 3.3.1 自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無違章現象。 3.3.2 查執行記錄21種製度不是單純
評價
安全管理部門,而是評價企業有關職能部門對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如評價危險作業審批製時,必須要查高處作業的審批記錄、禁火區動火審批記錄等。 4 計分方法 4.1 本指標應得分為16分,目標值21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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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少一種扣2分,扣完為止。其他規章製度文本齊全得10分,少一種扣1分,少三種製度文本扣10分,製度文本與執行情況有一處不符扣1分,累計五處不符扣10分。 4.2 評價中應注意的問題 4.2.1 評價過程中一定要糾正“安全工作就是企業安技管理部門的事”。如果企業的21種
安全管理製度基本上都在安技管理部門執行(必須由
安全管理部門執行的除外),有一種扣1分,有三種扣全分。 4.2.2 如企業生產過程中確實不可能出現某項製度所約束的內容而未建立此製度,可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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