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說明
作者:佚名
2007-01-03 10:56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4年10月20日,原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國家
煤礦
安全監察局)以局長令第13號發布了《
安全
評價機構
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
安全
評價機構的資質有嚴格的規定,企業了解這方麵的內容有利於正確選擇安全
評價機構。 一、安全
評價機構的分級和頒證機關 1. 分級 安全評價資質證書分甲、乙兩級。甲級安全評價機構能夠從事的業務範圍和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能夠從事的業務範圍,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至於什麼類型的項目或者企業、多大規模的項目或者企業,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或者乙級安全評價機構來承擔,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另行作出規定。 2. 活動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3. 頒證機關 甲級資質證書統一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其中從事
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乙級資質證書,由省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 二、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包括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 2.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3.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4.有健全的機構章程、
管理
製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係; 5.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
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6.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7.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曆、並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8.
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的程序,由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前麵條件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材料的報送可以當麵提交,也可以采用郵寄的方式。國家局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麵說明理由。 三、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包括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 2.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3.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4.有健全的機構章程、
管理
製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係; 5.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
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6.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7.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曆、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8.
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的程序,由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前麵條件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材料的報送可以當麵提交,也可以采用郵寄的方式。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麵說明理由。 四、資質證書的延期和變更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在有效期內,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1.機構分立或者合並的; 2.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3.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五、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義務 《規定》主要規定了8個方麵的義務: 1.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2.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3.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
法律、行政
法規、
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
法律責任。 4.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5.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
標準或者指導性
標準收費。 6.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7.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8.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六、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法律責任 1.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0 000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未辦理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並處10 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以30 000元以下的罰款。 3.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 000元以下的罰款: (1)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2)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3)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4)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5)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6)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7)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 000元以上20 000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4.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5 000元以下的罰款: (1)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2)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3)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4)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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