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風險評價技術
風險評價是建築企業進行風險控製,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係,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築法》等法規、標準的基礎,掌握和運用合理的風險評價技術十分重要。與一般廠礦不同,建築企業的風險評價,不但要考慮正在實施的工程項目現實存在的風險,還要考慮將要實施的工程項目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1 劃分作業活動
風險評價的對象是辨識出的危害,而危害辨識的對象是作業活動。因此,劃分作業活動是風險評價的前提。實踐證明,作業活動劃分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危害辨識的充分性。
對於很多建築企業,可以工序為主線劃分作業活動。例如,某從事工業和民用建築施工的企業,將其工程項目分為如下幾個施工階段:施工準備,土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工程,裝飾、裝修、樓地麵工程,屋麵工程,安裝工程。對每個施工階段,劃分為若幹種作業類別;對每個作業類別,劃分出若幹種作業活動。例如,將地基與基礎工程劃分為三種作業類別:地基與基礎施工、基礎鋼筋施工和基礎模板施工。其中地基與基礎施工劃分為灰土擠密樁施工、混凝土灌注樁施工、混凝土預製樁施工、承台施工、防水防腐作業和基礎砌築幾種作業活動;基礎鋼筋施工劃分為鋼筋製作加工、鋼筋綁紮兩種作業活動;基礎模板施工劃分為模板安裝(含製作)、模板拆除兩種作業活動。
最終劃分出的每種作業活動具有如下的特點:在性質上相對獨立;所包含的作業內容既不是太簡單,也不是太複雜。
不同的施工階段、作業類別中可能包含相同的作業活動。例如“鋼筋製作加工”、“鋼筋綁紮”、“模板安裝”、“模板拆除”幾種作業活動在“地基與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兩個施工階段都存在。在作業活動劃分的係統圖表中出現這種重複是容許的,因為,保證係統圖表的合理和清晰是很最重要的。
表1是某建築企業作業活動劃分圖表的一部分。其中“作業內容”一項是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在辨識危害中發生漏項。
表1 某企業作業活動劃分
施工階段
作業類別
作業活動
作業內容
主
體
工
程
…
…
…
主體砌築施工
砌築準備
材料水平運輸
材料垂直運輸
砂漿拌製
砌築
臨時施工用電工程
線路架設
三相五線製線路敷設
外電防護
照明線路敷設
電氣裝置安裝
變配電裝置設備
配電箱、開關箱設置
安全防護裝置設備
維修、檢修
線路維修、檢修
裝置維修、檢修
塔吊施工
塔吊安裝
塔吊運輸、安裝、驗收
塔吊運行
塔吊使用
塔吊維修、檢修
塔吊拆除
塔吊拆除、運輸
…
…
…
在劃分作業活動時,還需考慮在工序這條主線之外的其它方麵。例如:鋼結構製作、安裝,材料采購,生活供暖,管理活動以及物業管理等。針對每個方麵,再劃分出若千種作業活動。
對於從事公路、機場場道工程、石方爆破工程、市政管網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的建築企業,劃分作業活動的思路與上述是一致的。同樣,不要忘記諸如機械維修、集中供暖、倉庫作業等等工序之外的其它方麵。
2 危害辨識
2.1 共性作業活動的調整
在辨識危害時,可將作業活動劃分圖表中的同類項進行合並。例如,在基礎與地基工程和主體工程中都有的“鋼筋製作加工”、“鋼筋綁紮”、“模板安裝”、“模板拆除”等,由於過程、對象和相關的危害及風險大致相同,可隻辨識一次,但要考慮其在不同施工階段的共性和特殊性。
又如,某建築安裝公司從事多種設備的安裝,其工作步驟和內容是相似的,且風險也大致相同:1)機具、材料準備;2)基礎處理;3)設備倒運;4)設備清洗;5)設備就位、找正(包括二次灌漿);6)試車。在辨識危害時,可按上述六種作業活動進行。但要注意,除列出各種設備的共性危害外,還要列出不同設備安裝涉及的特殊危害。
在不同的作業活動中,可能用到相同的機械。人們常常願意把與機械有關的作業活動作為共性的作業活動進行一次危害辨識。但應注意把最普遍使用的機械操作(如焊接作業)和大型施工機械(如塔吊作業),從作業活動劃分係統圖表中抽取出來,很多其它的機械操作不宜抽取出來(例如手持電動工具的操作)進行專門辨識。而且,在辨識中,要考慮該機械操作涉及的各種不同的環境和條件;否則,將使機械操作作業活動的化分變得支離破碎,因為,作業活動包含了機械設備、人員、環境、工作程序等多方麵要素。
2.2 危害辨識的方法
建築企業的危害辨識通常並不需要采用太複雜的方法,可將基本03manbetx 法與工作安全03manbetx 法結合起來,即:當作業活動可以分解為若幹個相連接的作業步驟時,用工作安全03manbetx 法,辨識每個步驟存在的物、人兩方麵的不安全因素;針對整個作業活動(不分解),辨識環境和管理兩方麵的缺陷。如果作業活動不能或不必分解為若幹個相連接的作業步驟,則直接應用基本03manbetx 法,辨識四個方麵的不安全因素。對於某些作業活動,包括機械設備的使用與維修,可同時輔以安全檢查(評價)表方法。
2.3 危害辨識的充分性
為保證危害辨識的充分性,在作業活動劃分的係統圖表中,專門設置了“作業內容”一欄,以防止“塊”的遺漏。進行危害辨識的人員熟悉相關的作業活動是非常重要的。
危害辨識應做到以下幾點:
(1)要考慮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動、作業環境的缺陷和安全健康管理的缺陷四個方麵,缺一不可。因此,需要一個好的危害分類方法做指導。讀者可參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科研中心宋大成教授提出的危害分類(見濟南鋼鐵公司、大慶石油管理局電力總公司、甘肅省建工集團、漣源鋼鐵公司等企業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指南”)方法,對照該分類,查找所辨識的作業活動中的具體危害。
(2)既考慮目前進行的工程項目各種作業活動中現實存在的危害,也要考慮今後一個時期內將要實施的工程項目中作業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3)把02manbetx.com 、違法違規、安全檢查等作為鑒定辨識充分性的尺子。充分的危害辨識結果,應包括本企業和類似企業近年來發生02manbetx.com 的原因,所有嚴重的違法、違規現象,安全檢查表中的絕大部分項目,特別是重要的項目。
(4)要由建築專業有實踐經驗、懂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的人員組成小組進行危害辨識,並將辨識的結果發放全體員工手中,予以補充、調整和完善。
2.4 危害的描述
恰當地描述危害是正確評價風險程度的前提。對危害的描述的要求:
(1)說明02manbetx.com 發生的原因,即物、人、環境、管理幾方麵的缺陷。應注意把危害和其引起的結果——02manbetx.com 區別開采。例如“鋼絲繩長期磨損而未及時檢查、更換”是危害,而“斷裂”是危害引起的結果,不能寫到描述中。注意將危害與生產過程中的必然現象區別開來。如“空壓機噪聲大”是一種必然現象,不能將其作為一種危害。正確的描述應當是“未對空壓機采取降噪措施,使噪聲超標”或“在空壓機附近作業未采取聽力保護措施”。
(2)具體。隻有具體,才能對其進行風險評價,即判斷出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因此,不應出現諸如“無證上崗”、“操作錯誤”、“管理不善”、“施工方案不正確”、“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等籠統的詞彙。應具體地描述事故發生的原因,隨之引出明確的控製措施。
例:蛙式打夯機土方回填施工危害辨識(見表2)。
不同的作業活動中可能存在同樣的危害。在進行危害彙總時,可以合並同類項。但要注意,僅當具有同樣的風險時才可以合並,同時注明此種危害涉及的作業活動的名稱。如果所具有的風險程度不同,則不能合並,例如表2中的7、8兩項。
表2 蛙式打夯機土方回填施工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表
序號
危害
可能的事故
嚴重違規
以往案例
風險評價
是否不可承受
M
E
S
R
級別
1
電源開關未固定或固定不實而跌落
觸電
1
6
8
48
四
2
電源開關與機體之間無絕緣材料隔離
觸電
1
10
8
80
三
3
電源未接在漏電保護器上或漏電保護器失靈
觸電
3
10
8
240
一
4
漏電保護器長期使用未更換,電工在接線前未做漏電試驗
失靈,引起觸電
3
10
8
240
一
5
送線員和操作員配合不當造成線機纏繞
失靈,引起觸電
1
10
8
80
三
6
手柄絕緣不良或操作人員未戴絕緣手套、未穿絕緣鞋
觸電
1
10
8
80
三
7
打夯機維修時未掛牌造成誤合閘
觸電
1
2
8
16
五
8
打夯機維修時未掛牌造成誤合閘
機械傷害(擠傷)
5
2
4
40
四
3 風險評價
3.1 評價方法
一般情況下,建築作業的風險評價不需要太複雜的數學定量方法,定性方法如MES法、LEC法等可以滿足要求。考慮到LEC法中E值與L值的不獨立性以及未考慮對單純財產損失事故進行風險評價,MES法更加適用。在應用這些方法時,要組成一個由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經驗的員工組成的評價小組,充分理解方法的要求,共同討論、確定相應的分值。
3.2 評價分值的確定
風險評價就是確定特定危害導致特定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因此,評價分值的確定以所描述的危害為前提。在MES法中,M值指對特定危害導致特定事故而言,有無控製措施或減輕後果的應急措施;E指在特定危害存在的前提下,人員的暴露時間或頻率;S指特定事故的可能後果——可按“就重不就輕”的原則確定嚴重程度。
在應用MES法時應注意,M、E是用來確定可能性的;在確定後果的嚴重程度時,不要考慮控製措施的狀態目口M的分值,有控製措施或減輕後果的應急措施隻是減少了後果S發生的可能性。例如表2中序號1至7的危害,M值為1或3,但S值仍為8(死亡)。作為例子,表2給出了蛙式打夯機土方回填施工風險評價的結果。
關於表中某些取值的說明(參見參考文獻2):
序號1、2、5、6、7中M=1是因為有控製措施——漏電保護器;
序號1中E=6是因為一天內僅可能有一到兩三次跌落,跌落後會馬上予以處理,且隻有跌落才會引起事故;
序號3、4中M=3是因為有絕緣護品;
序號7、8中E=2是因為該種情況一年內僅會發生幾次;
序號8中M=5是因無防護措施:S=4(或2)乃根據經驗所得。
3.3 不可承受風險的確定
某企業不可承受風險的確定原則,符合下列三條中的任一條:
a)MES法提到的前兩級或前三級風險;
b)以前發生過的死亡、重傷、職業相關病症、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的原因,發生三次以上輕傷、一般財產損失的事故的原因,隻要該原因依然存在;
c)嚴重違法、違規現象。要求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將“輕微違章”除外。
從根本上來說,隻要沒有違法、違規,某種風險是否應確定為不可承受的風險,由企業自己決定,即取決於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方針集中體現了企業的經濟技術實力、管理水平和對自身的要求。
3.4 不可承受風險的控製計劃
用兩種方式控製不可承受的風險:
“目標一管理要素”方式,主要適用於需添加硬件措施才能控製的風險;“運動控製”方式,主要適用於需要製定或修訂程序文件或作業指導書,嚴格規範作業活動的情況。在有關文件中,要明確規定對風險的控製方法,且這些方法必須是有效的,並對有關人員加強培訓、監督檢查,以使文件規定能及時貫徹實行。鑒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對於某些不可承受的風險,可能同時需要采取兩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