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標準
作者:佚名
2007-09-14 20:15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安全
評價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必須依據我國現行的
法律、
法規和技術
標準,以保障被
評價項目的
安全運行,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
安全與健康。
安全
評價涉及的現行主要
法規、
標準見附錄1,這些
法規、
標準等可隨
法規、
標準條文的修改或新法規、標準的出台而變動。 1
法律、法規 1)安全法規的規範性文件 安全法規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有以下6種。 (1)憲法。憲法的許多條文直接涉及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問題,這些規定既是安全法規製定的最高
法律依據,又是安全
法律、法規的一種表現形式。 (2)法律。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以法律形式頒布實施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規。它是由國務院製定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
管理條例》、《女職工保護規定》等。 (4)部門規章。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專項安全規章,是安全法規各種形式中數量最多的。例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局發布的《安全
評價通則》及各類安全評價導則,(原)勞動部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
技術
措施驗收辦法》等。 (5)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
地方法規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文件;地方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其首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製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項文件。 (6)國際法律文件。國際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國政府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公約(目前共22個)。 2)安全評價目前所依據的主要法規 這些主要法律、法規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該法設立了勞動安全專章,對以下方麵提出了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原則;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該法涉及安全評價的規定有: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貯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製定應急
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
措施;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違規的處罰原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該法對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
安全
管理、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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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礦山安全的行政
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 (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
煤礦安全監督局(安監管技裝字[2002]45號)《關於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該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為:安全評價是指運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職業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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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評估;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 (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通則》。該通則規定了係統、工程的安全評價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評價工作程序、評價報告書的內容及要求、評價方法的選擇原則、評價報告書的格式等,是具體進行評價工作的操作依據。 2 標 準 1)標準分類 安全評價相關標準可按來源、法律效力、對象特征等分類。 (1)按標準來源可分為4類:①由國家主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門頒布的國家標準,例如《生產設備安全衛生
設計總則》、《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②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行業標準,例如原冶金部的《冶金生產經營單位安全
設計衛生
設計規定》等;③地方政府製定發布的地方標準,例如《不同行業同類工種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91]魯勞安字第582號);④國際標準和外國標準。 (2)按標準法律效率可分為兩類:①強製性標準,例如《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 16—1987)、《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2001)等;②推薦性標準,例如《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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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3145—1991)等。 (3)按標準對象特征可分為管理標準和技術標準。其中技術標準又可分為基礎標準、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3類。 2)安全評價所依據的標準 安全評價依據的標準眾多,不同行業會涉及不同的標準,難以一一列出。 一些常用標準、規範將在下一章作簡單介紹。應該注意的是,標準有可能更新,應注意使用最新版本的標準。 3 風險判別指標 風險判別指標(以下簡稱指標)或判別準則的目標值,是用來衡量係統風險大小以及危險、危害性是否可接受的尺度。無論是定性評價還是定量評價,若沒有指標,評價者將無法判定係統的危險和危害性是高還是低,是否達到了可接受的程度,以及改善到什麼程度係統的安全水平才可以接受,定性、定量評價也就失去了意義。 常用的指標有安全係數、安全指標或失效概率等。例如,人們熟悉的安全指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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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財產損失率和死亡概率等。 在判別指標中,特別值得說明的是風險的可接受指標。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安全,所謂安全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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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達到了合理可行並盡可能低的程度。減少風險是要付出代價的,無論減少危險發生的概率還是采取防範
措施使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小,都要投入資金、技術和勞務。通常的做法是將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水平上。因此,在安全評價中不是以危險性、危害性為零作為可接受標準,而是以合理的、可接受的指標作為可接受標準。指標不是隨意規定的,而是根據具體的經濟、技術情況和對危險、危害後果,危險、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概率、頻率)和安全投資水平進行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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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和優化,通常依據統計數據,有時也依據相關標準,製定出的一係列有針對性的危險危害等級、指數,以此作為要實現的目標值,即可接受風險。 可接受風險是指在規定的性能、時間和成本範圍內達到的最佳可接受風險程度。顯然,可接受風險指標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將隨著人們對危險根源的深入了解、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綜合實力的提高而變化。另外需要指出,風險可接受並非說我們就放棄對這類風險的管理,因為低風險隨時間和環境條件的變化有可能升級為重大風險,所以應不斷對其進行控製,使風險始終處於可接受範圍內。 隨著與國際並軌的需要,在安全評價中經常采用一些國外的定量評價方法,其指標反映了評價方法製定國(或公司)的經濟、技術和安全水平,一般是比較先進的。采用這類指標時必須考慮我國國情,對國外評價指標進行必要的修正,否則會得出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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