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主要內容和資質管理
作者: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2007-09-14 21:06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安全
評價是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是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規範
安全
評價行為,建立和完善安全
評價
製度,加強對安全
評價機構(以下稱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以下稱評價人員)的監督
管理,提高安全評價質量,保證安全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安全評價主要內容 1.安全評價是指運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職業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進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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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評估。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 2.安全預評價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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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
安全技術
設計和
安全
管理的建議 3.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後,通過對建設項目的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的檢測、考察,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後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
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
安全
管理對策 4.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麵評價 5.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專項安全評價 二、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管理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稱國家局)對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實施資質核準和資格注冊。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從事安全評價應通過資質核準和統一的資格考試並進行注冊。國家局定期對獲得資質的評價機構和通過考試並取得注冊資格的評價人員予以公告 2.安全評價應由評價機構專職部門和專職技術人員承擔。評價機構的專職技術人員應由評價人員和技術專家兩部分組成。 3.應逐步建立評價項目的招投標機製。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應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三、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和申請程序 1.資質條件 (1) 具有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專門從事安全評價的部門、固定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
製度; (3)主管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經曆,並已取得了安全評價人員注冊資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5年以上安全生產工作經曆的安全評價人員; (5)聘有與申報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及技術專家; (6)能夠獨立完成安全評價中主要職業危險、有害因素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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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要職業危險、危害程度的預測,對技術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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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能力並能獨立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7)申請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應具有能夠獨立完成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的儀器設備。 2.申請程序 (1)申請機構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初審同意後,向國家局提交書麵申請報告,領取並填寫《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國家局對申請機構資質條件進行審核,合格者批準評價機構資質。 四、監督管理 1.安全評價機構從事評價活動必須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證明。未經國家局審核批準的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2.國家局負責組織對評價機構進行定期考核和每兩年一次的資質複審。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評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安全評價報告組織評審。 3.評價機構承接評價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備案,並接受其監督。 4.評價機構每年應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報國家局,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機構或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國家局報告。 5.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其評價資質: (1)隨意設置分支機構、轉借機構資質、轉包安全評價項目和利用不正當手段迫使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安全評價的; (2)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宜繼續開展安全評價的; (3)兩次考核之間所完成的安全評價,累積兩次不能通過技術審查的; (4)所完成的安全狀況綜合評價未能給委托人提供技術支持和超越本單位資質範圍承接安全評價項目的; (5)有違法行為的。 6.評價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其注冊資格: (1)塗改、偽造、轉借《注冊資格證書》的; (2)違反職業道德、有失公正、謀取私利和弄虛作假、故意降低評價
標準的; (3)有違法行為的。 7.設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評價機構申請煤炭行業安全評價資質,須經所在地省級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初審同意後,報國家局進行資質審核。對獲得煤炭行業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其日常監督管理由所在地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8.國外中介機構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安全評價的,應向國家局提出機構資質和人員注冊資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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