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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調試調試質量不良

作者: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2007-11-22 09:27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安裝前對蓄電池保管不當

一般蓄電池到達現場後若不能立即安裝,應按規定做好保管工作。但有些安裝單位不重視保管,如將蓄電池隨意堆放,甚至將其倒置或重疊堆放在室溫低於5℃,或高於40℃的室內,以致在未安裝時即已造成損壞。

二、不按規定進行初始充電和首次放電

查閱蓄電池基建交接驗收有關文件,安裝單位移交的蓄電池初充、放電記錄,大都殘缺不全。某變電站的蓄電池,施工單位在進行鉛酸蓄電池初充電過程中,除了記錄電池的電壓外,對電解液的比重,無論充電前或充電後都沒有記錄,隻是在移交資料中見到一張比重的測量數值,各單體電池電解液的比重大都在1.24左右,遠遠超過製造廠的規定。初充電留下的“後遺症”給生產單位帶來很大的困難。若將電解液的比重調整到規定範圍1.2~1.22,可能影響整組蓄電池的容量下降,嚴重時將影響變電站的安全運行。在初始充電和首次放電中,普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過充電和過放電。初始充電和首次放電的電流,大都超過製造廠規定的數值。造成鉛酸蓄電池的極板彎曲或活性物脫落。實際上在安裝調試時,蓄電池已經遭到損壞了。有一個在1994年建成的大型發電廠,機組都是進口設備。全廠共安裝了7組蓄電池,僅運行了4年,即有一組蓄電池因嚴重損壞而報廢。其他6組蓄電池,運行狀態都不好,每個蓄電池的浮充電壓逐年下降。大部分已由2.25V下降到2.15V以下。按製造廠規定,當單體電池電壓下降到2.15V以下時,已不能進行再充電。其中第三組蓄電池,單體電池電壓降到2.15V以下的,共有101個。占95.2%,在進行均衡充電時,雖然將單體電池的電壓由2.14V提高到2.35V。可是在均衡充電終了改為浮充電方式運行時,單體電池的電壓立即降到2.15V以下,說明均衡充電已不起作用。其他蓄電池組中,單個蓄電池電壓降到2.15V以下的,第五組為68.8%、第二組為58.4%、第六組為15%、第四組為11.3%、第一組9.4%。可以看出,這幾組蓄電池大都已到了報廢程度,情況已嚴重地威脅到整個發電廠的安全運行。若不盡快采取措施,全廠的控製、信號、保護和自動裝置等係統,由於直流係統電壓下降,蓄電池容量不能滿足要求,平時隻能靠充電裝置供電。一旦廠用交流電源中斷,充電裝置不起作用,整個發電廠必將陷於癱瘓,其後果是可想而知的。

此外,有的單位,施工部門甚至沒有移交蓄電池的安裝調試記錄,因此無法檢查安裝調試中是否存在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1. 配合安裝單位做好蓄電池在安裝前的保管工作

蓄電池到達現場後,生產單位應立即指派專業人員,會同安裝部門按產品規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內進行安裝及充電。若不能立即安裝時,應按下列要求進行保管:

(1)酸性和堿性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內。

(2)蓄電池不得倒置,開箱存放時,不得重疊。

(3)蓄電池應放在清潔、幹燥、通風良好、無陽光直射的室內,存放中嚴禁短路、受潮,並應定期清除灰塵,保持清潔。

(4)酸性蓄電池的保管室溫為5~40℃;堿性蓄電池的保管溫度不宜高於35℃。宜在放電狀態下存放,並擰上密閉氣塞,清理幹淨,在極柱上塗抹防腐脂。

2. 嚴格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72—1992)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安裝調試

要重點注意初始充電和首次放電的操作。

(1)對初始充電的要求:

1)鉛酸蓄電池在初充電前,在電解液注入蓄電池後,應靜置3~5h,使電解液溫度冷卻到30℃以下,方可充電。但電解液注入電池後,到充電開始的時間不能太長,以免造成極板硫酸化。從對第一個電池注液開始,到充電開始的放置時間,應按製造廠說明書中規定執行。當放置時間超過8h,液溫仍降不下來時,應采取人工降溫措施。為了防止電解液溫度太高;造成正極板活性物質軟化彎曲和負極板活性物質鬆散,以致容量降低和增大蓄電池的局部放電,在初充電過程中應嚴格控製電解液的溫度不超過45℃,充電電流不能超過製造廠規定,否則將會引起極板活性物質脫落或極板彎曲,甚至會造成爆炸。

采用恒流充電法充電時,最大電流不得超過製造廠規定的允許最大電流值;采用恒壓充電法充電時,充電的起始電流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電流值。在充電過程中,單體電池的端電壓不得超過2.4V。

蓄電池充電是否充足,應以製造廠的規定為依據。GB 50172—1992中規定為:采用恒流充電法時,電池的電壓和電解液的比重應連續3h以上穩定不變,電解液產生大量氣泡;采用恒壓充電法時,充電電流應連續10h以上不變,電解液的比重應連續3h以上不變,且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數值。按01manbetx 規定,鉛酸蓄電油需要進行5次循環充放電才能達到額定容量。

2)鋼鎳堿性蓄電池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應保持在20±5℃,由於我國南北方冬夏季氣溫變化很大,在此溫度範圍以外充電時,充電容量可能達不到其額定容量,應加以修正,但目前製造廠還提不出充電時,充電容量隨溫度變化的修正係數。為了便於現場施工,故在上述GB 50172—1992規定中,將充電時電解液的允許溫度擴大為 20±10℃。當溫度超過或低於上述規定時,蓄電池不可能充電至額定容量。不允許在電解液溫度低於5℃,或高於35℃時充電,否則充電容量比額定容量下降較多,將影響蓄電池的正常使用。

堿性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在充放電過程中不會發生變化,故電解液的比重不能作為堿性蓄電池充電結束的標誌,隻能用充電容量和電壓來衡量。

堿性蓄電池在初充電時,與鉛酸蓄電池一樣,也需要經過多次循環充放電,才能達到額定容量。01manbetx 規定需要進行5次循環充放電。

(2)對首次放電的要求:

1)鉛酸蓄電池的恒流充電電流和恒流放電電流均為I10(10h放電率的放電電流)。首次放電,應注意不得過放。首次放電完成後,若放電容量大於額定容量的85%、不足額定容量95%時,應該繼續進行充放電。首次放電完畢後再進行充電,間隔時間不宜超過10h。一般需要經過5次充放電循環,才能使放電容量達到額定容量的95%。到此時,再進行一次充足電後,即可交付使用。若經過5次循環充放電,仍達不到額定容量的95%,說明該蓄電池有問題,應查明原因後采取措施,否則不能交付使用。(《電力係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01manbetx )。(DL/T 724—2000)第5.3.3條規定為:在放電中,其中一個單體蓄電池放電終止電壓降到1.8V時,應停止放電。在三次充放電循環之內,若達不到額定容量的100%,此組蓄電池為不合格)

鉛酸蓄電池組首次放電終了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單體電池的最終電壓及比重符合技術條件;

(b)不合標準電池的電壓,不得低於整組電池中單體電池平均電壓的2%;

(c)電壓不合標準的蓄電池數量,不應超過該組電池總數的5%;

(d)溫度為25℃時,放電容量應達到其額定容量的85%以上。

2)堿性蓄電池在初充電結束後,應按產品技術條件規定,通過放電進行容量校驗。與鉛酸蓄電池一樣,也需要經過5次循環充放電才能達到額定容量。高倍率蓄電池還應進行倍率試驗,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在5次充放電循環內,放電容量在20±5℃時,應不低於額定容量。當放電時電解液初始溫度低於15℃時,放電容量比額定容量小,應按製造廠的規定進行修正。

(b)為了校驗02manbetx.com 放電後倍率蓄電池的倍率放電,在電解液溫度為20±5℃條件下,先以0.5±C5(C5為堿性蓄電池5h率的額定容量Ah)電流值放電1h作為模擬02manbetx.com 放電狀態;繼而以6 C5電流值放電0.5s,作為對電磁操動機構斷路器的合閘電流值,與會鬧時間的校驗。為了滿足直流母線電壓要求,此時,單體蓄電池的平均電壓應為:

超高信率蓄電池不低於1.1V;高倍率蓄電池不低於1.05V。

(c)按產品技術條件提供的標準放電要求,用0.2 C5電流值放電終結時,單體蓄電池電壓不足1.0V的電池數,不應超過電池總數的5%,且最低電壓不得低於0.9V。

3. 按規定做好充、放電記錄

在整個充、放電過程中,負責安裝調試的人員,應按規定詳細記錄每次充、放電的起、止時間和間隔時間;每個蓄電池的電壓、電流及電解液的比重、溫度,與環境的溫度,並繪製整組充、放電特性曲線。上述記錄經過整理,送領導審查合格後,複製兩份,一份自存,一份移交生產單位保存。這項工作對03manbetx 蓄電池在安裝調試及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或故障處理都非常重要。

其他如01manbetx 中規定無論鉛酸蓄電池或堿性蓄電池,在安裝調試中都應進行5次循環充、放電。但在進行安全評價中還沒有一個單位能提供這方麵的記錄。在交接驗收時按施工驗收規範規定,施工單位應向生產單位提供一套完整的安裝技術記錄和充、放電記錄和曲線,實際上都沒有做到。為了改變這種不正常,不規範的做法,建議生產單位在整個安裝調試過程中,指派熟悉蓄電池的專責技術人員參加,認真監督施工單位每一項工作(包括技術記錄),在交接驗收時,做到不合格不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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