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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和車輛安全管

作者: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2007-11-23 09:4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第六章 道路交通和車輛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是現代化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保證電力生產順利進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在不少電力生產企業,每天幾十部大客車把上千職工往返載運於企業和市區、生活區之間,路途遠且路況複雜,交通安全涉及職工人身安全,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1. 沒有製訂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製度

檢查部分電力生產企業,沒有製定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製度。企業內現有的交通安全委員會,也沒有定期召開會議,針對本企業具體情況研究部署防範工作。以致生產企業的交通安全情況一時好一時差,發生交通02manbetx.com 後,僅僅是發個緊急通知。有些企業廠內機動車輛沒有清冊、沒有台賬、沒有保養及日常檢查記錄。廠內對翻鬥車司機沒有建立考核發證上崗製度。檢查部分翻鬥車,無一符合要求,所有轉向燈、刹車燈都不亮,大燈隻亮一個。可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流於形式,無人檢查,缺乏監督管理。

為此建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係統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即各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接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的同時,還應接受所在地政府、交警部門的領導。電力企業(包括係統多經企業)均應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或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各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領導分管本單位交通安全工作,製訂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製度,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若幹名素質較好的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對安全行車實行集中監督管理。

電力生產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標:杜絕發生負主要責任及以上的特大交通02manbetx.com ,控製負同等責任及以上重大交通02manbetx.com ,減少一般交通02manbetx.com ,不發生有責任的機械事故,重、特大事故,把經濟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各企業車管部門交通安全目標是:

(1) 分級提出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製及具體措施,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駕駛員,並實現嚴格考核。

(2) 各車管部門要實現無重大交通事故或機械損傷事故,控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3) 廠區、宿舍區、鐵路交叉路口等區域不發生交通及機械事故。

廠內部使用的特殊車輛,如微型工具車、機械運輸車、吊車、電瓶車、翻鬥車、鏟車等機械車輛應在指定的區域內行駛,不得違反規定上路行駛。在廠區、宿舍區、鐵道交叉路口,應按規定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2. 廠內機動車輛沒有進行定期檢驗

檢查中發現有許多生產企業的廠內機動車輛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這個問題發電廠比較突出。有些單位甚至把已經報廢的車輛留在企業內部使用。

為此建議:廠內機動車輛應納入正規管理,接受國家指定部門的監督。按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6月1日實施)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10月1日實施)的規定,應進行檢測和領證。

生產現場內部使用的特殊車輛,如微型工具車、機械運輸車、吊車、電瓶車、翻鬥車、鏟車等機械車輛,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年檢,由國家有關部門核發機動車輛牌照。

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6月1日實施),電力生產企業應通過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特種設備監測中心,對廠內機動車輛檢測、發證,並進行年審和年檢。也可直接申領交通上路正式牌照,由門崗控製車輛進出,但廠內吊車、升降車、叉車、廠房橋吊等必需接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特種設備監測中心的檢測,目的是通過對廠內機動車輛、特種設備等各種安全性能的定期檢測,及早發現潛在隱患,及時整改,以策安全。

定期進行檢驗,加強日常維護修理是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重點要明確車輛主管部門。所有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對車輛的各項技術狀況,年度檢驗和例保、大修作詳細記錄,其內容應包括:

(1) 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 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車輛事故記錄。

車輛修理和保養必須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實行計劃修理和計劃保養製度。必須嚴格執行作業範圍和技術規範,主要技術性能達不到要求的車輛不準投入行駛。

要加強對車輛技術狀況的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廠內、變電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應有車、季、月度及日常檢查製度,並做好詳細記錄,發現缺陷應及時處理。車輛的方向、刹車、燈光、喇叭、雨刮器等直接危及行車安全的部位存在缺陷的車輛,一律不準出車。車輛例保和出車前、行駛中、回庫後的“三查”由保管車輛的駕駛員完成。

車輛的臨修和大修要實行保修單製度,詳細記載保修項目、更換配件和工時費用等情況,堅持三級驗收製度,主修人、檢驗人和接車人應分別在保養單上簽字。保修單位應及時存人各車技術檔案內,以備查閱。保養、修理後的車輛路試,應由專(兼)職車檢人員負責,隻準空車路試,並掛“試車”號牌。

車輛檢修場所的油跡、雜物應及時清除,經常保持整潔。檢修車輛使用的各種油料、油漆等易燃物品應有專人妥善保管。使用電焊、氣焊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01manbetx ,車輛檢修場所應按《電力設備典型消防01manbetx 》(DL5027—1993)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

3.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沒有實行“雙證製”

近年來,發電廠內交通事故頻發,造成職工傷亡事故也顯著增多。一些電廠發生廠內叉車擠壓死職工、車速快撞死職工事故,暴露了諸多交通管理方麵的問題。一些單位的廠內機動車,沒有實行“雙證製”,隻要職工有駕駛執照就可自由駕駛,以致無證擅自駕駛的現象也較為普遍,管理較為混亂。一些電廠內道路狹窄,交通運輸比較繁忙,路兩旁綠樹成蔭,擋住了司機部分視線,路口也比較多;廠內職工走在車道上或橫過馬路沒有一定的規矩。路況複雜,人流密度大,駕駛員水平參差不齊,使廠內交通事故難以得到有效控製。

為此建議:各單位應製訂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製度。廠局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考核、發證持證上崗,並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特種車輛駕駛員(包括吊車、微型工具車、電瓶車、翻鬥車、鏟車、機械運輸車等)應駕駛規定車型,並有國家頒發的證件,其他車種駕駛員不得混開。

生產企業內機動車應實行“駕駛證”和企業內部核發“準駕證”的“雙證製”製度,每年由發電廠內部授權。在企業範圍指定區域內駕駛,持雙證上崗。凡沒有本單位頒發的駕駛員內部“準駕證”人員,不得從事企業內部駕駛員職業,在企業內發生交通事故無內部“準駕證”者,按無證駕駛處理。其內部“準駕證”樣式由各單位製定考核細則,統一組織製定核發,並要做到動態管理。

4. 廠內機動車輛超速、超載

廠內機動車輛限速狀況並不理想,機動車輛超速現象普遍,尤其是外來車輛,如貨運車、運煤車等。目前一些電廠內機動車輛統一限速為20km/h,這個規定是不能滿足廠內交通安全要求的。在綠樹成蔭的、沒有豎限速10km/h警示牌的叉路口,允許以超過01manbetx 規定限速一倍的速度行車。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大多過快,達到危險速度。還有些機動車司機在行車中一手握方向盤,一手用手機通電話。

為此建議:根據《工業企業廠內運輸01manbetx 01manbetx 》(GB4387—1984)規定,廠內機動車行駛至積水路段、無人看守路口,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m以內時,時速不得超過10km/h。機動車在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時,時速不得超過5km/h。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機動車應停止行駛。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沒有限速標誌的廠站內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km/h。

發電廠、變電站內道路上要進行整改,應在顯眼、清晰的位置按規定設置限速交通標誌。應在職工上下班時間、就餐時間人流密集的出人口和路段,職工人數較多的生產車間、辦公樓與主幹道銜接處標劃出人行橫道線(斑馬線),必要時設置減速欄,實行強製性減速。

超車時,應按規定進行,超車後在不影響被超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再駛入正常行駛路線,不準強行超車,不得超車後在高速行駛的情況下猛打方向盤以防車輛失控碰撞他車或路邊行人、樹木等。

行駛中不準駕駛員一邊開車一邊打手機或一邊查看傳呼機信息。必要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靠右暫停,電話聯係結束後,再集中精神駕駛。

5. 生產用車人貨混載

抽查部分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沒有訂出禁止人貨混載的規定。部分單位自己訂有這方麵的規定,但仍不夠結合實際,在車輛不足情況下仍有違章行為。從多年來電力係統在人貨混載方麵所發生的人身事故來看,特別是裝載變壓器、線軸、電杆等整體性重物時,應明確規定嚴禁人貨混載。

為此建議:電力生產企業在《交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裝載整體性重物時嚴禁人貨混載,並要求基建施工、物資供應以至生活後勤等工作也要嚴格遵守。如大型貨運汽車確因工作需要附載押運裝卸人員進行短途運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才允許在車廂內乘載1~5人:

(1) 所運單件物體質量在1t以下;

(2) 物件高度不超過1.5m;

(3) 占據車廂麵積不大於2/3;

(4) 物體綁紮牢固可靠,行駛中不會產生鬆脫移位;

(5) 貨車車廂堅固,欄板高度不低於1m;

(6) 貨車上留有押運裝卸人員站立的足夠安全的位置,且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翻鬥車、鏟產、自卸車、吊重汽車等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載人(包括操作室)。

生產用車不準乘載與工作、生產無關人員,並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安全工作。當載運大、重貨物未能靠近車廂前欄板就位時,貨前不得站人。車上貨物嚴禁坐人。乘載人員的頭、手不準伸出車廂外麵,站立時應麵向前進方向,注意道路兩旁樹枝擦傷頭、手部。

要保持中速行駛,盡量避免急刹車,轉彎時應提前減速,緩慢通過。在沙石路麵行駛,禁止為避灰塵而盲目超車和快速交會。

6. 特殊運載沒有製定特別安全措施

抽查一些單位,沒有製訂運輸超高、超長、超寬物品的規定,使運輸超高、超長、超寬的物品時安全措施不足,沒有具體的技術措施。因此,特殊運載雖然不多,但意外事件常有發生,且影響較大。

為此建議:電力生產企業需運輸超高、超長、超寬物品時,應向當地公路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行駛,並製定安全措施技術措施。所載物品不得超過核定的載重噸位,短車廂車輛運載超高、超長、超寬的物資限裝核定噸位的70%~80%。

運輸物品超高、超長、超寬時(包括電纜、導線筒),捆紮要牢固可靠,裝載重心適當。途中要加強檢查,超高、超長、超寬處需用紅布設標記,夜間懸掛紅色標誌燈。堅持中速行駛,盡量避免急刹車。轉彎時要提前減速,盡量保持車輛平穩。通過山區公路彎道時,要防止超長、超寬部位與山或樹木相碰刮。通過隧道或立交地段時,事先應察看其高度,防止超高部位與隧道頂部或立交限高梁相撞,確保安全。

運載電力電纜、開關櫃、斷路器、互感器、變壓器、鋼材、線材等重物時,必須綁紮牢固,無鬆動,不移位。物體高度高於1.5m時,應用四角拉力平衡四點的方法,形成上下夾角受力固定,並確定行駛路線後,方可上路。

拖運31.5MVA以上變壓器時,事前應查看行車路線及向當地公路管理部門了解途經的各座橋梁情況,製定具體運輸方案,經車管部門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

運輸危險物品時,應指派安全年資較長、駕駛技術較好的司機擔任。計劃性的危險物品運輸(如液化氣等),盡量做到專車專人,並指派專人押運,發現缺少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懸掛“危險品”的醒目標誌,運輸途中遇到火源時,應在上風200m、下風300m外繞道。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配備適量滅火器材,不準在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旁邊吸煙,不準用汽油擦洗各部件,不準將炸藥和雷管、乙炔瓶和氧氣瓶同車運輸。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中途停歇或遇雷時,應遠離房屋、輸電線、森林、橋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駕駛員和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

遇有執行特殊任務和特殊情況,如長途運輸、大雨、大霧、雷電、山路、窄路、險路等,單位調度員、安全員應講明各種行車安全注意事項,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方麵的全麵檢查,並作詳細記錄。

雨中行車時,禁止滑行並盡量避免猛打方向盤和緊急製動,應使用刮水器,發現工作不良應停止行駛進行檢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後,應注意道路變化,盡量在路中行駛,會車減速或暫停時不要太靠路邊土路。雨霧較大、視線不清時,應選擇安全地點暫停,開小燈和尾燈,放置警告牌。

下坡行駛時,駕駛員要思想集中,判斷準確,認真操作並隨時做好停車準備,時刻注意製動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據坡度情況選擇適當檔位,萬一腳製動器失效,應馬上越級換人低速檔,利用發動機製動作用和手動製動器控製車速。

生產現場使用的鏟車、翻鬥車、電瓶車等,因工作需要裝運重量輕而體積大的特殊物件遮擋駕駛員正常視線時,應預先製訂保證安全的特殊運輸方案和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采用慢速(時速不大於5km/h)倒車行駛等。

機動車行駛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告標誌處或轉彎、調頭時,貨運汽車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時,時速不得超過15km/h。

發電廠升壓站內通往戶外設備區域的通道上,應設置移動式欄杆,上麵可標注“未經許可,禁止車輛進入”或“生產重地,高壓危險”等警告語。任何車輛進入高壓設備場地內,包括檢修車、工程車、大小貨車、電試車、起重車以及外來車輛等,均應征得站長、值班長許可,並做好相應安全措施。防止安全距離不夠,造成帶電設備對車輛高點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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