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檢修工作票
工作票是準許在電力設備上工作的書麵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實施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的書麵依據。在查評中發現有的企業工作票簽發人並不熟悉《安規》,沒有經過資格考核和批準,布置的安全措施不正確;有的企業對檢修工作沒有加強動態管理,監督力度不夠,考核不嚴格,因此在執行中還存在問題。
(1)如果是兩張工作票合用同一安全措施,有的發供電企業在第一張工作票終結時,對保留的安全措施不予說明,為後來的操作留下隱患。
(2)有的在工作票終結欄內,往往不填寫××接地線已拆除或××接地刀閘已拉開。
(3)有的工作票上裝設的接地線不編號,並且裝設的地點及數量不符合要求,安全措施拆除後值班人員不簽名。
(4)有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是同一人;有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是同一人,這都是違反《安規》規定的。
(5)在有電的開關櫃內工作,相鄰兩側的帶電設備,有的沒有采取防止誤觸帶電體的措施。
(6)安全措施不完善,有的沒有要求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檢修設備的開關把手上懸掛標示牌;有的在室外高壓設備上工作,未按規定在工作地點掛標示牌及四周設圍欄。
(7)建築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安全措施不嚴密,有的企業由施工隊人員自己擔任工作監護人。
(8)工作延期,有的工作票未正式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9)有的工作票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超過了一個電氣連接部分。
(10)有的工作票工作任務和實際工作不相符,任意擴大檢修內容。
(11)對外單位來企業內部從事生產工作所填寫的工作票,沒有實行“雙簽發”製度,即甲、乙雙方負責人均必須對施工安全負責。
(12)有的企業,一式兩份的工作票均保留在值班室內,並且很新,很整潔,反映出工作負責人沒有把工作票帶到現場,是憑記憶工作的。對工作地點、任務、時間、範圍、工作班成員等全靠記憶,這是非常危險的。
(13)在設備大修中,發現有同一工作負責人手中有多份內容不同的檢修工作票,且許可開工時間及工作終結時間也基本相同。這是嚴重違背了《安規》(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42條關於“一個工作負責人隻發給一張工作票”的規定。
(14)有的企業,把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內容、格式,作了較大的變動,造成了執行中的混亂。
(15)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安全措施不具體,太原則。往往隻寫“要保持安全距離”、“勿走錯間隔”、“注意帶電設備”、“注意安全”等,用提示性口號來代替安全措施。缺乏明確的設安全遮欄、掛標示牌、設監護人和標明應遵守的安全距離等具體措施,可操作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