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及采取風險控製措施
作者:安全天地網
2008-03-27 21:40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 矩陣中指數的大小按可以接受的程度劃分為類別,也可稱為風險接受準則。在第四節第二部分的矩陣中給出四種類別,其中:指數為l一5的為不可接受的風險,是用人單位不能承受的;6-9的為不希望有的風險,需由用人單位決策是否可以承受;10一17的是有條件接受的風險,需經用戶評審後方可接受;18-20的是不需評審即可接受的。 風險
評價指數矩陣法是一種
評價風險水平和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的簡單方法,根據所評估的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可以將風險進行分級。某些用人單位可能希望開發更完善的方法,但此方法可作為一個合理的起點。 二、製訂風險控製
措施
計劃 危害辨識、風險
評價和風險控製的結果應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列,根據風險的大小決定哪些需要繼續維持,哪些需要采取改善控製
措施,並列出風險控製
措施
計劃清單。 選擇控製
措施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如果可能,則完全消除危害或消滅風險來源,如用
安全物質取代危險物質; 2.如果不可能消除,則努力降低風險,如使用低壓電器; 3.可能的情況下,使工作適合於人,如考慮人的心理和生理接受能力; 4.利用技術進步改進控製; 5.措施用於保護每一個人; 6.將技術控製與程序控製結合起來往往是必要的; 7.引入
計劃的諸如機械
安全防護裝置的維護需求; 8.對於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隻有在所有其它可選擇的控製措施均被考慮之後才可作為最終手段予以考慮; 9.應急安排的需求s 10.主動測量參數對於監測是否符合控製來說是必要的; 11.還應考慮建立應急和疏散
計劃,提供與用人單位的危害有關的應急設備。 三、評審措施計劃的充分性 措施計劃應在實施前予以評審,評審應考慮下列因素: 1.修訂的控製措施是否會導致達到可承受的風險水平; 2.是否產生新的危害; 3.是否選擇了成本效益最佳方案; 4.受影響的人員如何
評價修訂後的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修訂後的控製措施是否會被用於實際工作中,在麵對諸如完成工作的壓力等情況下將不被忽視。 四、改變條件和修訂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製應被視為一個持續的過程。因此,如果必要,控製措施的充分性必須得到持續評審和修訂。同樣地,如果條件變到使危害和風險受到顯著影響時,則應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製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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