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房安全檢查表
作者:不詳
2008-03-27 22:27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鍋爐要嚴格按照《蒸汽鍋爐
安全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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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特別要防止因鍋爐結垢,鍋爐嚴重腐蝕、鍋爐脫水和鍋爐超壓所發生的災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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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上的
安全附件是預防鍋爐爆炸很重要的裝置,必須保證其齊全完好和靈敏可靠。當然,控製人的不
安全行為,提高操作者的操作技能和
安全意識,加強鍋爐的維修和
管理也是極為重要的。 1 設備檢查 1.1 工業鍋爐房的布置、建築結構及有關投措。 1.1. 1 獨立站房應位於廠區邊緣地帶,煙囪不宜靠近主要道路。 1.1.2 鍋爐房如必須與廠房相連,其鍋爐容量應符合(t-100)V≤100;鍋爐房如必須與住宅相連時,其鍋爐容量應符合(t-100)V≤5 式中 t--鍋爐工作壓力時的飽和溫度,[t]為℃ V--鍋爐水容量,[V]為m3 1.1.3 鍋爐房應位於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主導風向應采用多年平均非采暖季節的風向。 1.1.4 鍋爐前牆凸出處到鍋爐房內牆淨距應大於或等於3m,鍋爐側麵和後端的通道淨距應大於或等於0.8m。 1.1.5 鍋爐如有側麵操作,檢修通道時,其寬度應能保證操作,檢修的需要;如不需要側麵操作,鍋爐與鍋爐側牆之間的淨距亦不得小於0.8m。 1.1.6 鍋爐和省煤器上部,當不需操作時,其淨空高度不小於0.7m。 1.1.7 鍋爐房應預留通過設備最大搬運件的安裝孔洞。 1.1.8 鍋爐房每層出口應有兩個。若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間的過道)不超過12m,麵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設一個出口。 1.1.9 鍋爐房門應向外開,工作室或生活室門應向鍋爐房內開。 1.1.10 鍋爐房應采用輕型屋頂。若屋頂自重大於1.2kN/m2,應開設天窗,或在鍋爐房牆上高出鍋爐的位置開設天窗,開窗麵積至少應為全部鍋爐占地麵積的10%。 1.1.11 操作部位距地麵2m,應裝設平台、扶梯和防護欄杆。 1.2 鍋爐 1.2.1 鍋爐應有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受壓元件強度的計算;質量證明書;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銘牌等技術資料和鍋爐設備使用證。 1.2. 2鍋筒 1.2.2.1 受壓元件不得有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1.2.2.2 鍋筒筒體向火麵,焊縫、管板板邊處應無裂紋,腐蝕、凹陷、鼓包和過熱。 1.2.2.3 脹口嚴密,無環形裂紋。 1.2.2.4 鍋爐的拉撐及其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應無脫焊、斷裂和腐蝕。 1.2.3 安全附件 1.2.3.1 安全閥 1.2.3.1.1 蒸發量大於0.5t/h的鍋爐,至少裝設兩個安全閥;蒸發量小於或等於0.5t/h的鍋爐,至少裝一個安全閥。 1.2.3.1.2 安全閥垂直裝於筒體和集箱最高處,開啟準確,有鉛封。 1.2.3.1.3 省煤器、蒸汽過熱器出口、再熱器入口和出口及直流鍋爐的啟動分離器,都必須裝設安全閥。 1.2.3.1.4 安全閥與鍋筒之間或安全閥與集箱之間,禁裝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 1.2.3.1.5 省煤器出口的安全閥,應裝有通向安全地點的排水管,在排水管上禁止裝閥門。 1.2.3.1.6 鍋爐工作壓力小於130N/cm2時,鍋筒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分別為工作壓力加5N/cm2和2N/cm2。 1.2.3.1.7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爐直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麵積應不小於所有安全閥截麵積的1.25倍。 1.2.3.1.8 省煤器安全閥的開啟壓力為裝置地點工作壓力的1.10倍。 1.2.3.1.9 運行鍋爐的安全閥應不漏氣,每年檢修一次,每周試放一次。 1.2.3.2 壓力表 1.2.3.2.1 每台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蒸汽窨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省煤器出口處應裝有壓力表; 1.2.3.2.2 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於2.5級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 1.2.3.2.3 壓力表表盤直徑應不小於100mm。 1.2.3.2.4 壓力表和存水彎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 1.2.3.2.5 壓力表表麵明亮、清晰。表盤有最大工作壓力警界紅線。 1.2.3.2.6 壓力表裝甲後,每半年校驗一次,並有鉛封。 1.2.3.3 水位表 1.2.3.3.1 水位表彼此獨立,玻璃管清晰,高低位標誌明顯。最高最低安全水位離水位表的可見邊緣為25mm 1.2.3.3.2 水位計有罩,有放水旋塞和放水管。 1.2.3.3.3 水位表應裝在便於觀察、衝洗的位置,並有良好照明。 1.2.3.3.4 蒸發量大於2t/h時,應裝有水位報警器具,且保持靈敏可靠。 1.2.3.4 溫度測量儀表必須齊全完整,準確有效。 1.2.3.5 自動控製訊號裝置應齊全有效,靈敏可靠。 1.2.4 水處理. 1.2.4.1 水處理要用單級納離子交換係統作為爐外化學水處理
措施,或采用爐內加藥處理。 1.2.4.2 必須保證鍋爐無垢或薄垢(垢厚小於或等於0.5mm) 1.2.4.3 給水必須進行水質化驗,並符合GB1576-79的規定。 1.2.5 給水係統 1.2.5.1 鍋爐須備有兩套給水設備,水壓保持正常,水泵總流量應為所需水量的110%以上,且有壓力表,自動給水高速裝置應靈敏可靠。 1.2.5.2 通向鍋筒的給水管上應裝給水止回閥和截止閥,且嚴密不漏。 1.2.5.3 給水設備所有閥門應密封良好嚴密不漏。 1.2.6 省煤器 1.2.6.1 省煤器入口處應裝給水止回閥,給水截止閥和溫度計插座。 1.2.6.2 省煤器出口處應裝壓力表、安全閥、空氣閥和溫度計。 1.2.6.3 應有不經省煤器煙道的煙氣側通和直接通向鍋筒的給水旁通,或在省煤器出口處裝設通往水箱的循環管。 1.2.6.4 省煤器裝在上、下煙室之間,應嚴密不漏風。 1.2.6.5 旁通煙道下部應設有清灰孔。 1.2.7 過熱器 1.2.7.1 對垂直式過熱器,在點火時應控製過熱器熱負荷不至過大,並不斷地把管子內積存的水和空氣排出,以免把管子燒壞。 1.2.7.2 過熱器應用無縫鋼管製造,其出口集箱或管道上,應裝有安全閥、主汽閥、空氣閥、疏水閥、壓力表和溫度表。 1.2.8 空氣預熱器 1.2.8.1 空氣預熱器的管箱入口處應裝防磨套管。 1.2.8.2 管板上相鄰的最小距離應大於或等於10mm。 1.2.8.3 預熱器應有隔板。 1.2.9 加煤鬥 1.2.9.1應經常檢查和疏通煤鬥 1.2.9.2 煤閘門升降靈活,上部應有蓋板。 1.2.9.3 煤閘門冷卻水應保持暢通,門框內耐火混凝土完好。 1.2.10 鏈條爐排 1.2.10.1 爐排應采用分段送風,每段風室的外入風道應有調節擋板,並開關靈活自如,“開”、“關”標誌明顯 1.2.10.2 鏈輪軸和後滾動軸線平行,以防爐排跑偏。 1.2.10.3 機械傳動裝置完好,並符合安全要求,過載保護動作靈活可靠。 1.2.11 砌爐牆及煙牆 1.2.11.1 砌築磚襯接縫應嚴密 1.2.11.2 爐牆內襯在垂直和水平方向均應留出膨脹縫,並嵌填石棉繩。 1.2.11.3 煙牆要密封 1.2.12 排汙閥 1.2.12.1 蒸發量大於或等於1t/h或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70N/cm2的鍋爐,應裝兩個串聯的排汙閥(快、慢各一)。 1.2.12.2 鍋筒每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汙閥無滲漏且有效。 1.2.12.3 排汙管道應平直,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汙暢通,並接至室外安全地點或排汙膨脹箱。采用有壓力的排汙膨脹箱時,箱上應裝安全閥。 1.2.13 檢查門 1.2.13.1 圓形門孔直徑不得小於450mm。 1.2.13.2 門蓋內壁應敷設絕緣材料。 1.2.13.3 檢查門啟用自如,並有堅固門閂。 1.2.14 爐門及爐排 1.2.14.1 爐門應有啟閉自如的門閂,有隔熱式手柄,門蓋內有絕緣墊板,門蓋上應有看火孔。 1.2.14.2 爐排通風縫隙的布置方向應有利於疏通灰層 1.2.14.3 爐門圈不小於280×380mm,下緣應複蓋耐熱鑄鐵爐襯。 1.2.14.4 爐排上螺栓應緊固 1.2.15 輸煤係統 1.2.15.1 露天煤場應搭有煤棚。 1.2.15.2 貯煤鬥和溜煤管的內壁光滑,側壁傾角不宜小於60°,敞口處設欄柵和扶梯。 1.2.15.3 用帶式運輸機輸煤走廊的傾角小於12°時,通道應有防滑
措施,大於或等於12°時,應設置踏步,輸煤帶式輸送機的下部應設封底。 1.3 除塵及廢水排放 1.3.1 要定期排除灰鬥積灰,防堵,並確保除塵效果。 1.3.2 應綜合利用積灰,防止二次汙染。 1.3.3 保持除塵器不漏風,根據鍋爐出口煙塵濃度選擇除塵器,保證除塵濃度符合GBJ4-73的要求。 1.3.4 鍋爐房排出的含酸廢水處理,應符合GBJ4-73的要求,方可排放。 1.4 鍋爐房的照明 1.4.1 鍋爐房內操作地點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控製箱等處要有足夠照明。 1.4.2 檢修用照明燈電壓小於12V,在較幹燥煙道內有妥善安全
措施,應采用不高於36V的供電電壓。 1.4.3 固定式照明距地麵或平台工作麵低於2.4m時,應用小於36V電壓。 1.4.4 電氣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接地電阻小於或等於4Ω。 1.4.5 應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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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 1.4.6 各種機械或皮帶傳動以及吸風口,都要有防護罩。 1.5 管道 1.5.1 管道應沿牆和柱子敷設。 1.5.2 管道與通到地麵的淨空高度不小於2m。 1.5.3 管道最低點應裝設疏水閥。 1.5.4 疏水管、鍋爐排汙管等管道的排放口,應引至安全地點,冬天要保溫。 1.5.5 管道的接口和閥門無“跑、冒、滴、漏”現象。 1.5.6 管道表麵或其保溫層應按規定要求塗底色和色環,並有顯示箭頭表示流向。 1.6 鍋爐房的防火、防爆 1.6.1 鍋爐房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若蒸發量小於4t/h,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輕質屋頂。 1.6.2 鍋爐房牆壁與鍋爐護牆間隙應小於70mm。 1.6.3 鍋爐房防火通道應大於3.5m。 1.6.4 磚砌和鋼筋混凝土煙囪應裝設避雷針,接地電阻小於或等於10Ω。 1.6.5 必須備有泡沫滅火機、防火砂、滅火給水點。 1.6.6 鍋爐房周圍30m內不得有易燃建築物和堆放可燃物。 2 行為檢查 2.1 鍋爐應憑證操作。 2.2 當鍋爐汽壓達到規定工作壓力時,安全閥能自動排氣,每周對安全閥作手動或自動放氣試驗一次。 2.3 鍋爐水位允許變動範圍應不超過正常水位±50mm,防止缺水,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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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給水必須處理,爐水必須排汙。 2.5 保持水位表汽水連通管暢通和表麵明亮清晰,每班衝洗一次。 2.6 鍋爐嚴重缺水時,嚴禁向鍋內上水,也不準打開安全閥,應緊急停爐。 2.7 緊急停爐應立即停止給煤、送風和減弱引風,設法熄滅爐床的燃材,禁止用水澆入爐膛滅火後加強通風。 2.8 鍋爐遇下列情況之一,立即停爐: 1)鍋爐汽壓迅速上升,壓力表超過規定的紅線,安全閥已排氣,燃燒、通風已減弱,但壓力表上的指針(汽壓)繼續上升。 2)不斷向鍋爐給水及采取其它
措施,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降低到允許的最低水位以下,或升高到允許的最高水位以上。 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人員安全。 7)燃燒設備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壞,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範圍。 2.9 嚴格遵守操作
製度、交接班
製度和外來人員登記
製度。 2.10 點火時不得使用揮發性強烈的油類或易爆物品 3 作業環境 3.1 操作人員距地麵2m以上,應設平台、扶梯和欄杆等設施。 3.2 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等處,應有不超過36V電壓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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