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製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
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
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並製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
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製定雨季防治水
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