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地麵防治水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5-12 13:24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地麵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
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采取
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采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
措施。 (四)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
安全
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