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探放水規程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5-12 13:27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作好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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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
設計,並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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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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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等在探放水
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
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係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麵,在開采前,必須編製探放水
設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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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
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製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九十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
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杆,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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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隻準用鑽機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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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製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複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麵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製定
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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