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後工傷認定問題
作者:佚名
2008-05-15 11:13
來源:不詳
在實際工作中,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聘用後在工作中受傷的案件日漸增多,矛盾日益突出。離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發生傷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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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納入
工傷行政認定呢?這一問題,已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內部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法院係統之間引起了廣泛爭論。問題焦點在於所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是否與聘用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係統曾普遍認為,所聘用的離退休人員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屬於 工傷行政確認範圍。主要理由是:1、離退休人員有勞動的權利,所提供的勞動在性質上與其他勞動者並無二致,工作中遭受 02manbetx.com 傷害應受到同樣的保護。2、勞動法對勞動年齡隻有下限規定,對上限並無明文規定,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係之外於法無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所聘用的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不應納入 工傷行政確認範圍,其受傷待遇應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這一觀點主要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主張的,經過一段時間來的討論,這一觀點已得到越的來越多的法院法官的認同。筆者認為,支持這一觀點的理由,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麵:
1、離退休人員已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勞動關係不能成立
(1)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憲法意義上的勞動、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 工傷 保險條例中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確認中的勞動,內涵依次縮小,屬於逐級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外延最大,在此不予贅述。我國憲 法規定的勞動,是公民人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因公民的年齡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單位、是否應獲得報酬等而有所區別。而勞動權利的實現,要受勞動能力的限製。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既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能力,又包括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行為能力,屬於"就業"範圍,即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而工傷 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屬於勞動保障部門行政認定範圍內的勞動,僅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供的勞動。因此,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應是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這也是勞動者作為勞動關係的適格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
(2)法定勞動年齡的上限為法定退休年齡。法定勞動年齡是 法律、 法規規定的公民的就業年齡。雖然其上下限在勞動法條文裏都未作明確規定,但並不能就此說不存在上下限。禁止用人單位使用16歲以下的童工,應是下限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是上限規定。勞動法中對勞動者何時退休、怎樣退休都未作具體規定,目前仍然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的規定,分為四種情形,退休年齡也不盡一致,因此不能簡單說法定退休年齡就是60歲、50歲。該條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也即是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既是職工的權利又是義務,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也必須退休。正如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一樣,國家有責任為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創造就業條件、提供就業崗位、保障其勞動權利,而勞動者也有勞動的義務;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履行退出工作崗位的義務,國家有責任為其提供養老金、醫療費等,讓其頤養天年,而不需再為其承擔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就應是法定勞動年齡的上限,這既符合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又符合我國的就業政策。
綜上,離退休人員已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上限,不再是勞動關係的適格主體。
2、離退休人員受聘後與單位形成的關係不具備勞動關係的特點
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政策嚴厲禁止用人單位不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而同時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 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麵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及《勞動部辦公廳對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製度若幹問題的請示>的複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 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因此,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勞動合同內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是強製性內容,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聘用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聘用協議雙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內容由離退休人員與單位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聘用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係,因欠缺了勞動關係所具有的隸屬性特點、欠缺了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一 法律形式、缺乏勞動者受國家特殊保護等實質內容,而不屬勞動關係,而更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
3、離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係適格主體,符合政策實際和國家立法方向。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時在用工、福利、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待遇享受等諸多方麵與適格勞動者存在很大差異。聘用單位支付其勞動報酬不受最低工資限製,用人單位也不承擔為其繳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義務,在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勞動關係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基於勞動關係所產生所有的強製性的義務,聘用單位都必須履行,而不單是 工傷保險一項責任。然而,如前所述,聘用單位是可以不履行上述義務,且在 法律 法規規定中聘用單位也是無法為聘用人員繳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的。若僅從工傷認定上考慮,不顧客觀實際,認定離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勢必導致現行政策混亂。目前北京、天津等地已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返聘與返聘的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4、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遭受 02manbetx.com 傷害的,有其它救濟渠道。
公民離退休後再接受聘用,此時提供的勞動應屬於憲法意義上的勞動,或者是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離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遭受 02manbetx.com 傷害的,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應按協議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而不應納入工傷行政確認範圍。正是基於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 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 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 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渠道解決。"我們認為這是較為妥當的處理方式。 來源:中國職業 安全網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法院係統曾普遍認為,所聘用的離退休人員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屬於 工傷行政確認範圍。主要理由是:1、離退休人員有勞動的權利,所提供的勞動在性質上與其他勞動者並無二致,工作中遭受 02manbetx.com 傷害應受到同樣的保護。2、勞動法對勞動年齡隻有下限規定,對上限並無明文規定,將離退休人員排除在勞動關係之外於法無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所聘用的離退休人員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不應納入 工傷行政確認範圍,其受傷待遇應通過民事訴訟渠道解決。這一觀點主要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主張的,經過一段時間來的討論,這一觀點已得到越的來越多的法院法官的認同。筆者認為,支持這一觀點的理由,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麵:
1、離退休人員已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勞動關係不能成立
(1)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憲法意義上的勞動、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 工傷 保險條例中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確認中的勞動,內涵依次縮小,屬於逐級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外延最大,在此不予贅述。我國憲 法規定的勞動,是公民人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因公民的年齡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單位、是否應獲得報酬等而有所區別。而勞動權利的實現,要受勞動能力的限製。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既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能力,又包括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行為能力,屬於"就業"範圍,即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而工傷 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屬於勞動保障部門行政認定範圍內的勞動,僅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供的勞動。因此,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應是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這也是勞動者作為勞動關係的適格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
(2)法定勞動年齡的上限為法定退休年齡。法定勞動年齡是 法律、 法規規定的公民的就業年齡。雖然其上下限在勞動法條文裏都未作明確規定,但並不能就此說不存在上下限。禁止用人單位使用16歲以下的童工,應是下限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是上限規定。勞動法中對勞動者何時退休、怎樣退休都未作具體規定,目前仍然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的規定,分為四種情形,退休年齡也不盡一致,因此不能簡單說法定退休年齡就是60歲、50歲。該條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也即是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既是職工的權利又是義務,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也必須退休。正如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一樣,國家有責任為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創造就業條件、提供就業崗位、保障其勞動權利,而勞動者也有勞動的義務;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履行退出工作崗位的義務,國家有責任為其提供養老金、醫療費等,讓其頤養天年,而不需再為其承擔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應承擔的責任。因此,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就應是法定勞動年齡的上限,這既符合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又符合我國的就業政策。
綜上,離退休人員已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上限,不再是勞動關係的適格主體。
2、離退休人員受聘後與單位形成的關係不具備勞動關係的特點
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政策嚴厲禁止用人單位不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而同時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 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麵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及《勞動部辦公廳對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製度若幹問題的請示>的複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 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 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因此,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聘用協議,與勞動合同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勞動合同內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是強製性內容,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聘用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聘用協議雙方是平等的,所有的內容由離退休人員與單位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聘用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係,因欠缺了勞動關係所具有的隸屬性特點、欠缺了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一 法律形式、缺乏勞動者受國家特殊保護等實質內容,而不屬勞動關係,而更具有民事合同的特征。
3、離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關係適格主體,符合政策實際和國家立法方向。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時在用工、福利、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待遇享受等諸多方麵與適格勞動者存在很大差異。聘用單位支付其勞動報酬不受最低工資限製,用人單位也不承擔為其繳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義務,在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等。勞動關係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基於勞動關係所產生所有的強製性的義務,聘用單位都必須履行,而不單是 工傷保險一項責任。然而,如前所述,聘用單位是可以不履行上述義務,且在 法律 法規規定中聘用單位也是無法為聘用人員繳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的。若僅從工傷認定上考慮,不顧客觀實際,認定離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勢必導致現行政策混亂。目前北京、天津等地已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返聘與返聘的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4、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遭受 02manbetx.com 傷害的,有其它救濟渠道。
公民離退休後再接受聘用,此時提供的勞動應屬於憲法意義上的勞動,或者是社會學意義上的勞動。離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離退休人員再次聘用遭受 02manbetx.com 傷害的,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應按協議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而不應納入工傷行政確認範圍。正是基於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 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 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 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渠道解決。"我們認為這是較為妥當的處理方式。 來源:中國職業 安全網 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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