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企業生產裝置的安全現狀評價(五)
第五章危險度評價
5.1危險度評價法概述
“危險度評價”是借鑒日本勞動省“六階段法”的定量評價表,結合我國《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2001年修改版)、《壓力容器中化學介質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險程度分類》(HG20660-91)等有關標準、規範,編製了“危險度評價取值表”,見表5-1。
表5-1 危險度評價取值表
分值 項目
10分(A)
5分(B)
2分(C)
0分(D)
物質(係指原材料中間體或產品中危險程度最大的物質) 1.甲類可燃氣體; 2.甲A及液態烴類; 3.甲類固體; 4.極度危害介質 1.乙類可燃氣體; 2.甲B、乙A及液態烴類; 3.乙類固體; 4.高度危害介質 1.乙B、丙A、b 類可燃液體; 2.丙類固體; 3.中、輕度危害介質 不屬A—C項物質容量
氣體1000立方米以上; 液體100立方米以上; (1)有觸媒的反應,應去掉觸層所占空間; (2)氣液混合反應應按照其反應的形態選擇上述規定。 氣體500—1000立方米; 液體50—100立方米 氣體100—500立方米; 液體10—50立方米 氣體<100立方米; 液體<10立方米溫度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1)1000℃以上使用,但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1)在250~1000℃使用,但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下; (2)在低於250℃使用,操作溫度在燃點以上 在低於250℃使用,操作溫度在燃點之下壓力
100MPa(10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 20—100MPa(200—1000公斤/平方厘米) 1—20MPa(10-200公斤/平方厘米) 1MPa(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下操作
(1)臨界放熱和特別劇烈的放熱反應操作; (2)在爆炸極限範圍內或其附近的操作 (1)中等放熱反應(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縮合等反應)操作; (2)係統進入空氣中的不純物質,可能發生危險的操作; (3)使用粉狀或霧狀物質,有可能發生粉塵爆炸的可能; (4)單批式操作 (1)輕微放熱反應(如加氫、水解、異構化、磺化、中和等反應)操作; (2)精製操作中伴有的化學反應; (3)單批式,但開始用機械等手段進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險的操作 無危險的操作 規定單元危險度由物質、容量、溫度、壓力和操作5個項目共同確定。其危險度分別按A=10分;B=5分;C=2分;D=0分賦值計分,由累計分值確定單元危險度。詳見表5-2。表5-2危險度分級
總分值
≥16分
11~15分
≤10分
等級
Ⅰ
Ⅱ
Ⅲ
危險程度
高度危險
中度危險
低度危險
5.2危險度評價
生產裝置各單元按“危險度評價法”逐個進行評價。 評價結果以表格形式給出。各單元危險度評價情況見表5-3。
表5-3 生產裝置各單元危險度評價
序
號
單元名稱
物質名稱
物質
評分
容量
評分
溫度
評分
壓力
評分
操作
評分
總分
等級
1
粉碎單元
木薯等原料
2
0
0
0
2
4
Ⅲ
2
蒸煮、糖化單元
蒸煮醪
2
5
0
0
2
9
Ⅲ
3
發酵單元
發酵醪
2
10
0
0
2
14
Ⅱ
4
蒸餾單元
乙醇粗品
5
5
0
0
5
15
Ⅱ
5
二氧化碳回收單元
二氧化碳
2
0
0
2
5
9
Ⅲ
6
汙水沼氣槽單元
沼氣
10
10
0
0
2
22
Ⅰ
7
產品乙醇罐單元
乙醇
5
10
0
0
2
17
Ⅰ
根據表5-3對生產裝置係統全過程選擇了7個單元進行危險度評價。
評價結果得出:
生產裝置各單元危險度評價屬Ⅰ級(高度危險)的2個:汙水沼氣槽單元及產品乙醇罐區單元;屬Ⅱ級(中度危險)的2個:發酵罐單元及蒸餾單元;其餘單元均屬於Ⅲ級(低度危險)。
危險度評價屬Ⅰ級(高度危險)的2個,占全部評價單元的28.6%。
危險度評價屬Ⅱ級(中度危險)的2個,占全部評價單元的28.6%。
其餘危險度評價屬Ⅲ級(低度危險)的單元3個,占全部評價單元的42.8%。
危險等級比例如圖所示。
危險等級比例圖